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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三個女人一台戲。
最近,三個妓女在加拿大唱了一出 轟動全國的大“戲”——她們聯手將加拿大政府告上法庭,指責現行法律妨礙了她們開設妓院,不允許她們為賣淫與嫖客交流,禁止利用賣淫作為生存手段。
經過安大略最高法院審理,以上三條聯邦法案被裁定違憲,妓女勝訴!
法官 Susan Himel 在長達 131 頁的裁決書中說:“這些法規與司法基本原則不符,從而迫使妓女們在她們個人自由意願和人權與自由憲章保護下的人身安全之間做出選擇。”
賣淫本身在加拿大不算違法,但是法律同時又將某些交易過程中的行為列為非法。聯邦政府律師堅持認為,不管在室內還是大街上賣淫都一樣危險,而將賣淫非罪化有違大多數加拿大人的道德觀念。
三位妓女( Terri-Jean Bedford , Valerie Scott 和 Amy Lebovitch )指出,法律阻止她們在家裏或妓院裏賣淫,迫使他們在昏暗的巷子裏慌張地和嫖客交易,根本無法甄別潛在的危險。
法官也指出,刑法中的條款也不夠準確,比如法律禁止利用賣淫所得作為生存手段,原本是為了懲治皮條客並阻止對賣淫婦女剝削,可是這也使 妓女們不能合法地雇傭保鏢、司機等保安人員。
代表妓女的律師 Alan Young 認為,法庭的裁決並不說明加拿大就此會和德國荷蘭一樣,大街上出現合法的五層樓妓院,但是 Terri-Jean Bedford 卻異常興奮,這位提供施虐服務的妓女將這一天稱為“獲得解放的一天”,“我要打一下某人的屁股來慶祝慶祝”她揮舞著手裏的皮鞭說道, “現在該輪到哈勃總理回答問題了,我們在自己家裏究竟什麽可以做,什麽不可以做。”
多個宗教組織和婦女權益組織代表參加了法庭辯論,她們認為加拿大法律應該將賣淫列為非法,賣淫嚴重傷害了婦女權益,造成大量的人口走私和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
盡管如此,三位妓女還是打敗了政府。不過,為了給政府充足的時間應對由此帶來的問題,法院給政府 30 天時間提出上訴。
這一事件究竟如何發展,我們拭目以待。
不過,以猴眼看來,加拿大是不是小題大做了?醜惡不堪的妓女居然敢和政府叫板,而堂堂政府怎麽這麽窩囊,沒先下手來個掃黃風暴,把妓女嫖客統統抓了掛上破鞋遊街?還有那個法院也夠大膽的,讓政府敗給了妓女,真丟人啊 !
至於賣淫和道德有什麽關係猴子還真有些糊塗,很多問題猴子不太明白:
在可以公開嫖妓的德國荷蘭,那兒人的道德水準為什麽不比倡導“萬惡淫為首”的國家差?
賣淫自然不是一個符合大多數人利益的社會現象,對於這種最古老的職業進行有效的管理比之鐵腕掃黃是否更具有積極意義?
就人權這一普世價值而言,妓女是否也享有平等的權利,她們的人格是否也應該得到尊重?
政府是否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即使麵對“大是大非”,政府是否可以拋開法律我行我素?
道德是否可以用來懲戒他人,“以德治國”,讓“德”高於“法”是利多還是弊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