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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行賄已成擴張潛規則 中國要嚴懲“洋腐敗”

(2006-08-22 11:39:37) 下一個
外企行賄已成擴張潛規則 中國要嚴懲“洋腐敗” 來源: 新華網 “全球化”、“跨國公司”這些色彩斑斕的名詞曾給多少中國人帶來無限的憧憬。然而在這些光環下也露出了許多陰影。 外企行賄已成擴張“潛規則” 一家IT行業跨國公司的經理王先生在經曆一番周折、花了15萬元公關費後,最終仍然沒有拿到想要的項目,原因是另一家跨國公司在競爭中支付了更大的“代價”。 外企行賄,成為跨國公司在中國生存的“潛規則”。對於一些跨國公司客戶經理們來說,王先生的公關策略再尋常不過。國外律師事務所一位律師認為,王的行為是一起典型的跨國公司向政府官員行賄的行為,已經觸犯了相應的中國法條。 去年12月4日,雲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原黨組書記彭木裕涉嫌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彭木裕被指控受賄的事實是:沃爾瑪昆明公司給彭木裕夫人送禮10萬元,因為彭木裕在沃爾瑪昆明公司成立審批過程中給予了幫助。 去年12月中旬,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了索尼6個型號30個批次的數碼相機均不合格的通報。當晚,浙江不少報紙的負責人都接到索尼公司公關人員的電話,以大量訂閱該社報紙為條件,要求不報道這則通報。然而大部分媒體抵禦誘惑仍然報道了索尼問題相機事件。 這還隻是小小不然的手段,比這種賄賂力度大得多的跨國公司“公關”手腕,幾乎每天都在各地、各領域、各階層發生著。然而,並不是每一個人,每一個部門,都能經得起這樣的“公關”誘惑。中國建設銀行原董事長張恩照隻是因為在美國被人起訴涉嫌受賄百萬美元以上,才掀起了重重黑幕的一角。 當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把中國市場視為戰略要地,行為特點就變得具有十足的中國味道。“本土化不僅是商業策略,還包括與人溝通、與社會環境相融合等很多方麵。目前,中國市場環境沒有完全法治化,跨國公司通常會選擇‘為獲得更多利益而付出較少成本’的策略,而其最通常的表現就是----賄賂。”一位來自海外的律師分析。 據媒體揭露,跨國企業在華行賄的事件近10年來一直上升,中國在10年內至少調查了50萬件腐敗案件,其中64%與國際貿易和外商有關。據不完全統計,僅2003年國外公司涉嫌賄賂的腐敗案件達到1500餘件,比前一年增長20%。 有些跨國公司甚至已形成一整套成熟的適應本土市場的“異化”策略。比如,以出國培訓的名義回報相關人士;讚助公關對象組織的論壇和研究活動;讚助受賄方的子女出國留學或為其安排工作;送公司股份;或請官員出國考察、休假;或將行賄資金幫其立帳號放在國外銀行。一些外企還會在雙方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待受賄方退休後再予以巨額的回報,或者待其從官位上退下來後視其過去所做的貢獻讓他在旗下公司任職;或以很高的薪金待遇讓政府要員的子女親屬在外企任高官,利用他們的背景以及關係打通各種關節,獲取非正常利潤。 施小利以得大回報 在當前中國的市場環境中,不少跨國公司通過賄賂,便利地繞過政策壁壘而迅速獲得準入權。被賄賂者通常掌握著信息、政策、項目等巨大的權力資源,可以批土地、批項目、批資金、定政策、批優惠條件,甚至影響法律的製定、影響招標的結果、影響巨額的政府采購訂單……。這種權力由於民主監督不到位,所受製約少,成為滋生腐敗的土壤。在一些跨國公司看來,在中國市場,誰攻占了權力,誰就能獲得超出公平市場的巨額利潤! 通過種種賄賂手法,跨國公司和外企得到了巨大的回報:政府合同和訂單;大工程項目的取得;土地資源的廉價出賣甚至白送;甚至讓官員幫助外國公司壓低中國工人工資;一旦出現問題可逃避監管和懲罰;賄賂還用來加速政府審批的速度。 經濟學家們已經指出,經濟領域內多樣化、隱蔽化的腐敗行為,實質上屬於不正當競爭的範疇。中國在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共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但是並未對這些行為後果做出更詳盡的解釋,也缺乏對違法者的具體的嚴厲的打擊措施。 一些跨國公司在他們自己的國家裏,在嚴明的法律製約下,還算規矩,然而當他們到了中國這樣一些發展中國家,在部分權大於法、腐敗橫行的地區,他們迅速轉變了行為方式,他們開始大肆行賄,收買政府官員,收買一切權力能通行的地方。甚至企圖影響我國一些行業規則的製定。 更應嚴格追查“洋腐敗” 之所以說反對“洋腐敗”顯得更為急迫,是因為跨國公司、外資企業比起中國的小公司,他們的資金實力要強大百倍,他們的行賄技巧和手段要更高明;他們的胃口也更大,對於中國市場的占領、對於民族企業的威脅、對於中國利益的掠奪也更厲害。而我們相當一些官員出於洋奴心態,也更願意受洋賄、做洋買辦。因此,洋企業搞起洋腐敗來,對於中國的損害也更大! 而最糟糕的是,這些發達國家的大公司一向以維護法律、公正、民主、監督為理念,然而當他們發現在中國的土地上,當權力腐敗能使他們以最小的成本(賄賂少數人)獲取最大的利益空間時,他們便摒棄了所有那些光輝的理念,轉而幫助掌權的官員一起“固化”中國的權力壟斷體製,而貪官們也在這樣的腐蝕中大得其利,愈加抵觸對於權力製約的任何改革。 當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民主決策又不到位,運行過程又不透明時,政府機構中的權力人員成為單獨決策人,也就必然成為中外企業腐蝕者的獵食對象。而我們的不少官員甚至十分享受這種獵食,樂意被捕獲,因為這種巨大的尋租空間使他們雙方都得到了滿意的收獲。 正因為“洋腐敗”對我們的國家有著更大的危害, 所以,中國對“洋腐敗”有必要進行更嚴厲的打擊。 我們看到韓國檢察官去年起訴美國IBM公司向韓國官員行賄犯罪,但我們至今很少看到有中國企業或檢察部門起訴外國公司在中國的行賄行為。韓國對此案的重視,是因為他們明白如果不嚴懲這種腐敗行為,將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損害韓國的根本利益和法律尊嚴。這種態度值得我們借鑒。 但是,由於外資企業與地方政府的政績(不科學的政績考核標準)有著不可分割的聯係,加上權商雙方的利益勾結,跨國公司的違法犯罪行為常常由於得到地方政府官員的袒護而得不到應有的追究。 去年5月20日,美國司法部一份處罰報告稱:美國DPC公司天津德普診斷產品有限公司從1991--2002年期間,向中國國有醫院的醫生行賄,用來換取這些醫療機構購買其母公司的產品,德普公司從中賺取200萬美元。由於違反了美國《海外反腐敗法》有關“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的規定,DPC公司被罰繳納404萬美元的罰款,同時繳納75萬美元的預審費等費用。 行賄者在中國違法犯罪,卻在美國被懲處,這多少有點遺憾。假如天津德普公司的行賄行為,不是被其母公司舉報,不是被美國司法部發現,那麽,我們能否及時發現?發現後我們能否依法處理?這些是非常值得我們思索的。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兼職教授鄭良芳提出,應十分警惕防範跨國公司向政府官員行賄,繞過政策壁壘而迅速獲得準入權,借黑箱操作參與政府采購、土地買賣、規避稅收等灰色牟利行為。 其實,當我們看到有些地方土地過於廉價地向外資企業出售;稅收過於不公平地向外資企業傾斜;當看到某個項目、資金、政策、法律、標準、招標、巨額訂單等過於向跨國公司傾斜時……,我們難道不該問一個為什麽嗎? 建議中國盡快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製訂中國的《反腐敗法》,同時研究如何利用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得到配合舉證。同時應圍繞《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各國建立反腐的合作平台;抓緊落實中國有關法律製度與公約的銜接工作,修訂刑法中有關行賄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規定等。加速我國的反腐立法進程,盡可能地利用《反腐敗公約》“預防腐敗行為、打擊腐敗犯罪、追繳腐敗收益。” 同時建議盡快修訂領導幹部的政績考核指標,不要單純強調招商引資指標等,而應考核有是否當地民族企業得到進一步發展、當地科技創新是否得到推動等。同時社會各方還應協力督促對政府權力的監管,在製定政策、法規、分配各種資源時應杜絕個人說了算、減少公正出現偏差的概率。 總之,對自己的國家和百姓懷有一點愛心與責任感的人,都不會坐視、容忍國內外的不法分子借腐敗之手擾亂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挖空我們的國庫和民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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