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進辦公室,同事M就鄭重其事地說,昨天他在政府那邊,聽好幾個人說,我利用政府網站發黃色照片。聞聽此言,緊張得頭皮都在發麻了,因為現在網上掃黃風聲正緊,若果如他們所言,我非被"掃"不可,即使不"掃"進,這話若傳了出去,也不是好玩的事,而且傳言的發源地,還是政府機關呢!
一定事出有因。想來想去,終於想出了名堂:政府網上開設了一個圖片專欄,有幾個攝影愛好者想在欄裏發個人專輯。政府網站隻兩個工作人員,沒有時間給他們做,就把圖片的管理秘碼給了他們,讓他們自己上傳自己的作品。他們的攝影作品,大都是本地風光及一些藝術照片,但有一兩幅卻是人體攝影藝術作品。我當時就讓他們拿下來,因為在報社編副刊時,曾用過一張泳裝照片,結果有位領導給報社打來電話,責問黨報怎麽能發"裸體照片"。正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但我的"黨性原則"卻讓他們大為不解,說都什麽年代了,不僅大報大刊都有此類照片,網上更是習空見慣,人體攝影藝術表現的是"藝術",不是"人體";而且他們還說,發這類圖片一定能增加網站的點擊量,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嗎。聽他們說的似乎也有道理時,不禁又懷疑起自己的審美觀是不是真的落伍了時代,於是便在猶猶豫豫中認可了他們。但兩天後,就得到上麵的電話,說那照片不可以發。我立即將其刪除,並隨即改了管理秘碼,後悔當時把關不嚴。
想來便是此事,被人當作閑話傳來傳去,就傳成了我"利用政府網站發黃色照片"了。但顯而易見的是,被無限誇大了的傳言與事實本身的差距是多麽巨大,而且又一次印證了"謠言可畏"。
不是嗎?單憑"利用政府網站發黃色照片"這個事就足夠刑事拘留然後是提起公訴然後是法庭審理然後是判若幹年的徒刑了吧?
真想不出來,在某些人的腦子裏,"攝影愛好者發了一張人體攝影藝術照片"是何以變成"利用政府網發黃色照片"的。"利用"一詞,原本說的是當事人的"居心險惡",其實恰恰表明了"傳言製造商"的用心險惡。所以,與其說"謠言可畏",莫如說"人心可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