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期貨、現貨、ETF,與股票及其他大宗商品無不同,不再詳述。雖然大家很熟悉,但實際上並非黃金投資的主流。真的黃金投資,是延期交收。
說是主流,容易引起反彈。這麽說也許容易點兒:黃金定價權在倫敦,黃金交易中心在倫敦,倫敦主流黃金交易模式是延期交收。
黃金現貨延期交收交易,雖然在國內尚屬探索階段,但在國際上已經曆史悠久,黃金現貨延期交收交易幾乎與黃金大規模生產同時出現並發展。
19世紀初最大的黃金生產地是南非,最大的黃金交易場所在倫敦。南非生產的黃金,運到英國後,由倫敦的各大金行、黃金銀行(商業銀行)轉賣到世界各地。和其他商品一樣,黃金生產商和黃金銀行及金行簽訂購銷合同,然後組織生產、物流、交貨,完成交易。
和其他商品不一樣的,是黃金價值高昂,價格波動劇烈。不能按時交貨對各大金行和黃金銀行的利潤有顯著影響。而在19世紀初,受技術水平的限製,探礦、采礦、精煉、運輸等各個環節都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無法按時交貨是一種客觀存在,無法完全避免,因此用一般商品課以高額罰金的辦法不能為黃金企業所接受。
黃金企業和黃金銀行在按時交貨這一條款博弈的最終結果,產生了不同於其他一般商品合同的“黃金購銷遞延合同”。遞延合同規定,黃金生產企業簽訂合同後,就可以在約定好的一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割。企業沒有在特定到期日立即交割的義務。黃金銀行允許交割延期的期限取決於礦床的有效開采期、企業的生產作業表現以及物流安保。但在遞延期內要按合同到期當日的黃金租借利率連續計息。這種合同對生產企業來說,交割承諾比較靈活。特別是礦山投產的最初幾個月對產出沒有把握時,企業比較偏向於簽訂此種合同。同時,由於黃金企業支付了黃金租借利息,黃金銀行並不會因為延遲交貨而蒙受損失(具體原因另文詳述,與黃金銀行可以從中央銀行租借黃金緊密相連)。因此這種“黃金購銷遞延合同”在18世紀末開始流行開來。這種“黃金購銷遞延合同”,就是當今黃金現貨延期交收交易的前身。
“黃金購銷遞延合同”解決了“不能按時”的矛盾,但是“交貨”的承諾並未改變。90年代初,黃金迎來了大牛市。黃金生產企業經過“遞延”之後,發現市場價格已經遠遠超過了當初的合同價格,按照合同價格交貨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因此希望在合同中取消“交貨”這一承諾。雙方博弈的結果,是“黃金可延期交易”的誕生。可延期交易規定:遠期交易到期日,黃金企業可以選擇履行該合同,按合同價格交出黃金;也可以選擇不履行合同,直接在現貨市場上銷售,未履行的遠期交易合同經雙方修訂後延期履行。修訂的合同中規定的黃金交易價格在原合同價格(最初的合同價格為黃金遠期價格)基礎上協商確定。新修訂的合同到期日時再按此程序操作。這種可不斷修訂、滾動的遠期銷售方式,就叫做“黃金可延期交易”。當然,這種合同並不能無限期的滾動下去。黃金銀行和企業簽訂黃金可延期交易合同時要視企業的資源、可開采年限和信譽等規定滾動合同的最長期限,通常情況下為15年左右。因為每次修訂時價格都要重新厘定,且時間跨度很長,基本上和免除“交貨”這一承諾的初衷類似。通過“黃金可延期交易”,黃金企業在15年左右的時間內可以隨時交貨,也可以一直不交貨。從“交貨”及“按時”這兩個19世紀初一直討論的矛盾焦點來看,黃金企業掌握完全的主動。
通過“黃金可延期交易”,黃金銀行雖然貌似被動,實際上不但不虧,反而獲得了更大的利潤。因為他們可以用黃金企業繳納的租借利息向中央銀行租借黃金出售。這一點,是黃金與普通商品最具本質的區別。具體的盈利辦法令文詳述。
國內對“黃金可延期交易”比較陌生,是由我國的曆史條件決定的。2001 年前,黃金在我國實行“統銷統配”政策,於市場無關。直至2010 年8 月3 日《關於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幹意見》出台以後,黃金在中國才真正進入了市場發展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