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7年6月26日(光緒十三年五月初六),中法兩國簽訂《續議界務專條》,劃定了中國和法屬印度支那之間的邊境線。該條約第三款規定:“廣東界務現經兩國勘界大臣勘定,邊界之外,芒街以東及東北一帶,所有商論未定之處,均歸中國管轄。至於海中各島,照兩國勘界大臣所劃紅線向南接劃,此線正過茶古社東邊山頭,即以該線為界(茶古社漢文名萬注,在芒街以南、竹山西南)。該線以東,海中各島歸中國;該線以西,海中九頭山(越名格多)及小島歸越南。”
越南與廣東交界之處,係以竹山(今屬廣西壯族自治區東興市東興鎮)為起點,大約位於北緯21度30分,東經108度零2分。而中越海上邊界,便以東經108度零2分線(即中法兩國勘界大臣所劃紅線)向南垂直接劃。這樣,基於國際條約的中越海上邊界線即已劃定。越南海岸在竹山以西,無論怎樣向南接劃,南海諸群島都遠在該線以東海麵,其歸屬中國不言自明。也就是說,法國政府早在1887年6月26日就已經承認南海諸島屬於中國所有;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主權,當時即已為國際法所認定。因此,東經108度零2分線也成為劃定南海疆域線的起點。
1907年,廣東水師提督薩鎮冰派飛鷹艦管帶黃鍾英率艦兩艘前往東沙群島實地勘察,證實“該島上昔有我國漁民所居住,並建有天後廟、大王廟;常年住島者,有新泗和漁船船主梁應元,率有我國漁戶、漁船捕魚為業”。但是,同年8月8日,日本商人西澤吉次乘“四國丸”輪船駛入東沙群島,8月11日登島,“樹立日旗,建築宿舍,開采鳥糞”,更將該島命名為“西澤島”。時任兩江總督端方聞訊後即致電外務部,並同時電告兩廣總督張人駿,指出“東沙確屬我國”。清政府外務部責令張人駿查明東沙情況,對日交涉。同時,清外務部亦電令駐日公使胡惟德在東京向日本政府據理交涉,“以收回該島為宗旨”。最終日本政府指令日本駐華公使同“粵督和平商結”。
清政府外務部同日本政府幾經交涉,終於1909年10月11日將東沙島收回。這是中國政府基於國際法原則,於20世紀初維護南海諸島固有主權的一次重大舉措。
日本人西澤私登東沙島後,張人駿即派副將吳敬榮前往西沙群島查勘,並於1909年5月“設局籌辦經營”。同年5月19日,又派水師提督李準為總指揮,率海軍士兵170餘人乘“伏波”、“琛航”、“廣金”三艘艦艇,前往西沙群島查勘,並用這三艘軍艦命名了西沙群島中的三座島嶼,還在伏波島插黃龍旗,立碑誌記,宣誓主權。
對於中國海軍在西沙群島的這次巡視行動,法國總理兼外長白裏安於1921年8月22日承認:“由於中國政府自1909年已確立自己的主權,我們現在對這些島嶼提出要求是不可能的。”(胡煥庸:“法人謀奪西沙群島”,《外交評論》第3卷第4期〈1934年4月〉)
法屬印度支那殖民當局對南沙群島垂涎已久。1867年,法國水路調查船“芙蓉爾滿”號就曾到該群島北區測量製圖。1931年九一八事變爆發,日本開始侵占中國領土。法國政府趁火打劫,授意法屬印度支那殖民當局實施蓄謀已久的占領南沙群島計劃。
從1933年4月開始,法屬印度支那殖民當局大規模侵占南沙群島。阿斯托洛拉巴號等3艘法國軍艦於4月初在暴風島上升起法國國旗。4月7日,阿斯托洛拉巴號占領安波那島;4月10日占據南小島與長島;4月10日占據羅灣礁和蘭家島;4月12日占據帝都島、北子礁和南子礁。
1933年7月25日,法國政府公報上登載通告,謂“法屬印度支那菲律賓西北方中國海內之九小島,現屬於法國主權之下。各該小島於本年四月上半月,先後由法國軍艦豎立法國之旗,作為占領。”這就是震驚中外的法國占領中國南海九小島事件。
法國占領中國南沙群島九座小島的消息於1933年7月14日被法國媒體披露。國民政府外交部聞訊後,當即電令中國駐法公使館、中國駐馬尼拉總領事館和國民政府海軍部進行調查與核實。8月初,法國駐華公使韋禮德照會國民政府,宣布上述九小島為法國領土,並就此事與國民政府外交部次長徐謨進行會談。國民政府外交部於8月4日照會法國公使:中國保留對南海諸島的權利。法國使館秘書博德又於8月5日向徐謨遞交韋禮德信函、法占南海九小島略圖暨說明書,試圖狡辯,但遭到徐謨的嚴厲駁斥。此後,中國政府屢次向法國政府提出抗議和交涉,強調南沙群島“為華人居住和曆代屬我”的史實。1936年12月10日,中國駐法國大使館奉命照會法國外交部,明確表示:“根據一八八七年中法越南續議界務專條第三款,證明該島屬中國理由本極充足,此約應為中越劃界最後之決定。”中國政府強調:“法方所根據一八一六年安南之曆史尚在簽訂此約前,不論其價值如何,自界約改定後,已失去效用。”但由於法方的拖延和後來抗戰的爆發,致使交涉停頓。
鑒於法屬印度支那殖民當局對南海諸島的侵占,國民政府決定出版中國南海疆域詳細地圖,並對南海疆域內各島礁的中英文地名統一進行審定。為此,國民政府內政部於1933年6月7日成立了“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該委員會從成立至1935年3月22日,共召開審查會議29次。其中1934年12月21日召開第25次會議審定了中國南沙各島礁中英文島名,公布“我國南海諸島各島嶼中英地名對照表”;1935年3月22日召開的第29次會議,決定繪製政區疆域各圖時必須畫出南海諸島。1935年4月,該委員會出版了《中國南海各島嶼圖》,首次確定了中國南海最南的疆域線至北緯4度附近的曾母灘(1947年12月更名為曾母暗沙),並第一次將南海諸島明確地分成:(1)東沙群島;(2)西沙群島;(3)南沙群島(即今中沙群島);(4)團沙群島(即今南沙群島)。
1936年白眉初編繪《中華建設新圖》,獲準收錄《中國南海各島嶼圖》,這就是中國地圖上最早出現的南海疆域線——U形實線。該圖在中國南海疆域的U形實線內標注了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和團沙群島,以示南海諸島屬於中國版圖。這就是中國南海疆域九段線的雛形。
全麵抗戰爆發後,法國趁火打劫,於1938年7月初派兵占領西沙群島。
對於法屬印度支那武裝部隊占領西沙群島的舉動,中國外交部當即指令駐法大使顧維鈞向法國政府提出嚴重抗議,表示“該群島主權向屬中國,法政府對該群島之主張,中國從未承認”。而法國外長則聲稱:“為防海盜侵犯漁民,越政府複派少數警察駐該島,以維持治安,實非占領”。法國政府還稱此舉是為了防止日本對東南亞的侵略。
7月18日,顧維鈞奉命向法國外交部遞交節略,聲明“該島主權屬我,並保留一切權利”。而法國外交部亞洲司負責人答稱:“彼此主權問題可請放心,將來自應友誼解決。”
對於法屬印度支那殖民當局派警察侵占中國西沙群島的行動,日本當即予以強烈反對。日本外務省發言人聲稱,“我們承認(西沙群島)是屬於中國領土”。日本駐法大使也到法國外交部表示抗議,“堅持該島係屬中國”。當然,中國政府和顧維鈞都意識到,日本當時主張西沙群島“主權之屬華”,“甚至向法抗議”,其真正意圖在窺伺西沙群島。
1939年2月,日軍占領海南島,旋即占據西沙和南沙群島,將島上法國人及其雇傭人員全部驅離。不過,日本對於南海諸島肆無忌憚地實施占領,並未引起法國的武裝反擊,英美等國也采取緘默態度。這也從另一方麵印證:南海諸島主權屬於中國,在當時就是不爭的事實。
被日侵占時期,南沙群島成為日軍向東南亞侵犯的前進基地,日軍在島上修建了潛艇基地、飛機場、電台、氣象台、燈塔、浮標、修理廠等軍事設施。太平洋戰爭後期,盟軍空軍數度對南沙群島實施空襲,島上所有建築和設施都被摧毀。
1943年11月23日至26日的開羅會議期間,羅斯福同蔣介石共舉行了4次會談,構建了日本投降後亞太地區國際新秩序的框架。即:1.日本攫取中國之土地應歸還中國;2.太平洋上日本所強占之島嶼,應永久予以剝奪;3.日本潰敗後,應使朝鮮獲得自由與獨立;4.關於戰後日本在華公私產業,應完全由中國政府接收。這就是《開羅宣言》的基本內容。1943年12月1日發表的《開羅宣言》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
1943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蘇、美、英三國首腦在德黑蘭舉行會議。會前,羅斯福向斯大林通報了開羅會議內容,並將開羅宣言文本交給斯大林看。1943年11月30日,丘吉爾征詢斯大林對於《開羅宣言》意見時,斯大林稱他完全讚成“宣言及其全部內容”,並明確表示:這一決定是“正確的”,“朝鮮應該獨立,滿洲、台灣和澎湖等島嶼應該回歸中國”。
1945年7月26日發表的《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賦予了戰後中國收回被日本侵占領土和海島的權利。
1.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接收“新南群島”。
1945年8月15日,日本戰敗投降。依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根據盟軍最高統帥的命令,中國負責南海各島嶼的受降事務。1945年8月中旬,南海諸島日軍撤至海南島榆林港集中,候命遣返回日。26日,日本人完全退出其占據的南海諸島。
1945年10月25日台灣光複後,台灣省氣象局於12月8日派員自高雄乘“成田號”帆船出發,先後前往西沙群島的林島(永興島)、林康島(東島)登陸,並“植牌豎旗,以示西沙失土重歸版圖”。
1946年8月,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向國民政府外交部報告了前高雄州高雄市管轄的新南群島即為戰前和戰時先後被法屬印度支那和日本侵占的我國領土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陳儀並報稱,“本省光複後將該群島改劃高雄縣管轄,並準備本年四月間前往接收”,但因新南群島原為西沙和南沙群島各一部分,故而請示行政院該群島“是否仍由本省接管?”該電報還附上了台灣省氣象局撰寫的《新南群島調查報告》和《新南群島概況》日文譯件。
國民政府對台灣的接收,從國際法角度講,連帶完成了中國政府對其所管轄新南群島(即中國南海諸島)的接收,並享受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勝國收複被侵占領土的權利。
2.國民政府接收南海諸島。
國民政府於1946年8月命令內政部會同海軍、空軍、聯勤各總部以及廣東行轅派員前往三沙群島接收,行使主權。西、南沙群島接收人員乘“太平”、“永興”、“中建”、“中業”四艘軍艦,於1946年10月23日從南京出發,11月2日抵達廣州虎門,9日抵達海南榆林港。
接收東沙群島:國民政府於1946年5月23日派海軍抵達東沙群島,設置氣象台。8月15日廣州行轅又增派整編第64師一個排登島駐守。
接收西沙群島:海軍總司令部派獨立第一排及觀象台一個,共計67人,由西沙接收專員蕭次尹和副指揮官姚汝鈺率領,乘“永興”和“中建”兩軍艦,於1946年11月28日進駐西沙群島之武德島。
接收南沙群島:海軍總司令部派獨立第二排及觀象台一個,共計67人,由南沙接收專員麥蘊瑜、指揮官林遵和內政部專員鄭資約等率領,乘“太平”、“中業”兩軍艦赴南沙群島實施接收。因風浪險惡,兩次折回,第三次由榆林港出發,終於12月12日晨安抵南沙群島之長島。
3.法屬印度支那殖民當局放棄對南海諸島主權。
在得知中國政府派海軍前往南沙群島接收的情報後,法屬印度支那殖民當局搶先派軍艦西福維號於10月4日和5日先後侵入暴風島(即南威島)和長島(即太平島)。該艦人員在太平島日軍豎立的石碑上寫下一行法文:“法屬伊都阿巴島。法艦阿斯托洛拉巴號於1933年4月10日、西福維號於1946年10月5日抵此”。
1947年1月10日,法國軍機飛至永興島(原武德島)上空偵察。17日上午,滿載海軍陸戰隊的法艦F-43號,駛抵永興島拋錨。其艦長聲稱“奉命前來登陸,並運送華方人員離島”,並威脅駐島中國軍人於18日上午8時前離島,否則便會“強行登陸”。中國駐島官兵堅拒法軍要求,表示“決予抵抗”。法艦遂於19日淩晨離開永興島,並侵占了五十海裏外的拔陶兒島,在島上駐軍20人。
為維護中國在南海主權,國民政府先後於1946年10月、1947年1至4月間同法國政府數度談判。1月23日,國民政府外交部歐洲司長葉公超向報界宣布:“西沙群島自日本投降後即被中國軍隊重新占領,現懸中國國旗。該群島繼續成為中國領土之一部”。
而法國外交部於同日發表公報,謊稱“一九三八年,當中國與日本戰爭時,法國得中國同意,將該群島予以占據。可見中法雙方對該群島均保有權利”。公報宣稱:“當太平洋戰爭時,日本軍事行動既未變更法律情勢,法國今日當對該群島重申安南之權利,而非法國自身之權利”,並表示“法國駐華大使已受命向中國政府聲明,對葉司長所發表之中國軍隊所采之動作所引起之法律後果,保有一切權利。”
中法關於西沙群島的接觸與談判相持一年之久。法國因提不出有力的主權證據,更由於越南戰爭局勢緊張,最終自動放棄對南海諸島的主權要求。
4.南海斷續線的劃定。
1947年起,內政部方域司司長傅角今召開了一係列關於西、南沙群島範圍及主權之確定與公布會議,為此後的中國南海主權確定了基調和範圍。為了使西沙、南沙群島主權範圍具體化,內政部方域司印製了《南海諸島位置圖》,該圖成為現代中國南海疆域地圖的重要藍本。
一是用十一段線圈定了中國南海海疆範圍,成為如今中國宣示南海海疆主權之九段線的來源,這是我國維護南海諸島領土主權的重要國際法法理依據。
二是對南海各島群名稱作了調整:將“團沙群島”改名“南沙群島”,原“南沙群島”改名“中沙群島”,並在其四周標定了一條由11根斷續線組成的U形海疆線。
三是再次明確中國海疆線最南端在北緯4度的“曾母灘”,並將其改名為“曾母暗沙”。
5.國民政府宣示南海主權。
一是派軍駐守南海諸島。為了防止外國軍隊的入侵,國民政府從1947年1月即開始籌設派軍隊進駐西、南沙群島計劃。4月22日,“中基”艦曾赴西沙永興島實施運補及測量調查工作。5月21日,“中業”、“永興”兩艦抵達南沙太平島,完成了運補任務。自此,國民政府派海軍駐守西沙之永興島和南沙之太平島的任務得以完成。
二是有效的行政管理。國民政府於1946年7月將南沙、西沙群島仍然改歸廣東省政府管轄。內政部分別在西沙、南沙群島的各重要島嶼重新豎立國碑,測繪詳圖。1947年1月16日,內政部和國防部舉行“西沙、南沙群島建設實施會議”,決定將三沙群島“暫行交由海軍管理”。3月15日,經國民政府批準,海軍總司令部分設“南沙群島管理處”和“西沙群島管理處”。此外,在廣州設立海軍黃埔巡防處,協助西、南沙群島防務工作。1949年4月1日海南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三沙群島又正式改隸海南特別行政區管轄。
三是公布南海諸島全部島嶼和島礁名稱,出版地圖。國民政府內政部於1947年12月1日正式核定南海中屬於中國領土之東沙、西沙、中沙、南沙等各島嶼和島礁名稱,並刊載於當時的國內外報刊,昭告世人。尤其是中國政府宣布對南海諸島擁有主權並公布地圖後,當時未聞有任何國家提出異議。這就意味著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的主權已受到國際法的認可。
四是日本政府於1952年正式表示“放棄其對於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作為戰勝國的中國,依約收回了被日本侵占的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和南海諸島,確定了中華民國新的版圖。這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和同盟國賦予中國的權利,更是中國依據戰後國際秩序(即“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享有的權利。
(作者:陳謙平,南京大學特聘教授、南京大學中華民國史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主席、中國南海研究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