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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宋代漕運管理機構述論

  摘要:漕運雖在秦代就已產生,而且成為曆代中央集權統治的“大政”,但就其組織管理而言,隻有到了宋代,才出現了獨立、完整的管理機構。這些管理機構,對宋代漕運的穩定和進一步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漕運管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漕運自秦代形成以來,即成為曆代中央集權統治的“大政”,意義十分重大。但就其組織管理的發展而言,到宋代才出現獨立、完整的管理機構,這些機構的設置,不僅對宋代漕運的穩定和進一步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而且上承唐代的轉運使,下啟明清的漕運總督之製,在漕運管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對宋代漕運管理機構加以探討,將有利於漕運研究的深入進行。

  一

  漕運雖在秦朝就已產生,但在唐代以前,總的說來,漕運的發展水平還比較低。這表現在:其一,漕運主要局限於北方,範圍還不夠大;其二,除個別時期外,漕運的規模都較為有限;其三,漕運的發展不夠穩定,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漕運幾乎陷於萎縮、停滯;其四,漕運利用的河道主要是北方東西向的河流,運途較短,各段河道水情變化不大。因此,漕運的組織管理也比較簡單,中央的治粟內史、大司農及度支部等財政機關,對漕運進行一般性的行政領導,實際組織則由地方官負責。此時,漕運還沒有被作為一項獨立的業務進行專門的管理,專職的漕運官職也就沒有設置,如宋人所說“臨時製宜,不足深論。”

  唐代建立後,隨著封建集權政治的不斷發展,唐中央的各項開支日益擴大,長安人口也急劇增加,“而關中號稱沃野,然以其土地狹,所出不足以給京師,備水旱”。因此,漕運關東糧物意義十分重大。而隋代開挖的南北大運河,為唐代漕運向江淮地區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於是,唐代打破了以往漕運局限於北方的狹小格局,開始了以南方為主的全國性漕運,其範圍和規模都超過前代。但是,隨著規模的增大,運路的延長,漕運也現了許多問題,特別是東南運路要跨越了長江、淮河及黃河等幾條水係,各段運河水情的變化也很大,這都對漕船航行帶來了很大困難。為了解決運路上的各種問題,加強對漕運的調度組織,以漕運更多的物資,唐玄宗先天二年(713)任命陝州刺史李傑充陝州水陸運使,“漕運之有使,自此始也。”這可算是最早的漕運官職,但卻是臨時差遣性的,還沒有固定下來。開元二年(714),李傑以河南尹的身份再充水運使,“大興漕事”。黃河上通關中漕渠,下接汴河,是東南物資北運的重要水道,但問題頗多,因此,唐於此設官專門管理漕運。

  開元二十一年,裴耀卿針對東南運路遠、河道變化多而造成的漕運不暢的問題,提出了轉般運輸的改革建議,即以分段運輸取代長途運輸。裴氏遂以“黃門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的身份充轉運使,專門負責漕運,名稱與前又有不同,結果三年向長安漕運了700多萬石,大大地超過了唐初,而號為稱職。可見,專職漕官的出現,對漕運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此後,隨著藩鎮割據局麵的形成,唐室主要的財政來源僅存東南一隅,為了充分吸取江準財賦,唐中央不斷向東南派出大臣進行“理財”,一時“使”名繁多、更替不一,如租庸使、兩稅使、度支使、鹽鐵使、鑄錢使、水陸運使以及轉運使等等。並且常常一人身兼數職,如唐代宗時的著名財臣劉晏就以度支並轉運、鹽鐵、鑄錢使的官名,兼有多項職權。其用意顯然是為了將搜刮、控製江淮財賦與漕運結合起來,以保障唐室所需,防止藩鎮插手分割。為了這一職務有職有權,故往往多以重臣出任,或兼任諸使。以後的“韓氵晃、杜�、杜讓能、崔昭偉皆以宰相充使”,就是證明。然而正因為如此,又使轉運使、水陸運使本身的管理職能反而減弱。伴隨著外重內輕局麵的加劇,漕運也逐漸衰落。僖宗以後,“江淮轉運路絕”,轉運使等漕官也名存實亡了。

  水陸運使、轉運使在唐代的出現,是在漕運大規模、長距離發展的背景下,唐五朝加強對漕運管理的產物,也反映了漕運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但是,唐代漕運官職畢竟是新產生的,管理水平還是初級的,不久又經受了動蕩時局的衝擊,顯露了很大的局限性,其具體表現為:(1)沒有完全定型,屬於臨時差遣性的;(2)尚無完整的組織機構;(3)中唐以後,多與他職相兼,喪失了獨立職能的專業性質。

  二

  北宋建國後,推行了全麵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其中在財經上實行了“粟帛錢幣鹹聚五畿”的方針,以保障宋中央擁有充足的物資,同時也削弱了地方的物質基礎。為此,北宋便致力於漕運業的全麵發展,所謂“國家於漕事最急最重”,就體現了這一思想。隨著各地割據勢力的相繼臣服,北宋陸續組建了以都城開封為中心的漕運網,即利用惠民河(蔡河)、廣濟河和黃河等水道,向國都漕運京西南、京東及秦晉糧物;以汴河、淮南運河和江南河漕運東南六路物資。漕運水平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平均每年漕糧即達700多萬石,其中尤以東南漕運最為重要,漕糧量達600萬石以上。為了有效地組織管理漕運,特別是解決漫長而又繁重的東南漕運所出現的問題,北宋吸取了唐代管理漕運的經驗,設置了獨立專職的漕運官職,並進而發展成完整的管理機構,使漕運的管理水平大大地超過了前代。到南宋以後,隨著長期對外戰爭形勢和偏安局麵的形成,漕運也趨於萎縮和分裂,漕運管理機構遂趨於癱瘓以至消亡。

  宋代中央的最高財政機關――三司(元豐以後則為戶部),對漕運進行宏觀上的領導,如確定物資類別、要求運輸總量以及督導各地漕運機關抓緊等等,但這種管理與前代的大司農、戶部的管理差不多,屬於行政上的宏觀領導,並不涉及漕運本身業務之具體細事。

  宋代路一級機構中的轉運使、司,其最初設置與漕運有較大關係,所謂“專一飛挽芻糧餉軍為職”,而轉運司所職催科征賦、出納金穀、應辦上供、漕輦綱運數事而已。因此,在名稱上也沿襲了唐代漕官的官名,被稱作漕臣、漕司。但是,轉運史不久遍設於全國各地,逐漸成為路一級財政、民政及監察的主官,職能擴大了,但權限卻限製在本地區之內,從而與唐代的轉運使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不過,宋代的轉運使與漕運仍有一定的關係,一般說來,轉運使負責征集本路上供糧食物資,轉交漕運機關運送京師,在漕運機關癱瘓時,轉運使則直接負責將物資運送到指定地點。

  宋代實際管理漕運業務的機構,是各漕運區線的專職組織:東南六路發運司、三門白波發運司、京東和京西南的輦運司及催綱組織等。在這些機構中以東南發運司地位最重要,所謂上與三司“為表裏,以給中都”,下與轉運司相配合,“以發運司總其綱條,以轉運使斡其歲入”,而“總其漕運之事則隸發運司”。因此,以下將圍繞著東南發運司為重點,對宋代漕運管理機構的有關方麵進行探討。

  宋初,江南尚未征服,漕運僅限於北方,因此,最早的漕運官實際上隻是管理北方漕運。建隆二年(961),以盧浚為京畿東路發運使,負責廣濟河漕運,發運使名始於此。但屬於臨時性職務,與以後的東南發運使無關。開寶六年(973),以潁州團練使曹翰“都大催督汴路運船”,汴河漕運有了簡單的管理。

  宋統一後,為了管理東南漕運,太平興國二年(977),於開封封置江淮水陸發運的組織,水陸各為一路,雍熙四年(987),水陸合並。該組織具體情況不詳,但從名稱上看,未加“司”字,則說明規模有限,也非正式機構。至此,東南漕運量已達每年400萬石規模,已遠過於唐代。如前所述,東南通往北方的運河水情複雜,特別是淮南運河水量不足。為保證運河水位穩定,唐代以來便在淮南運河上設有許多堰埭,用以蓄水,但卻對船隻航行帶來了很大麻煩,行船至此不能不卸貨轉運,拖延了時間。唐代裴耀卿和劉晏主持漕運時,采取了轉般運輸的辦法,即“江淮之道,各自置船,淮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以解決上述問題,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但在北宋東南漕運恢複之初,由於轉般法尚未恢複,漕運具體由東南各轉運司負責,因此問題迭出,“各領其職,或廩庾多積,而軍士舟楫不給”,以千裏之外的京師領導漕運,顯然力不從心,漕運量從而難以穩定和提高。於是,次年(988),宋政府廢水陸發運,而派楊允恭等赴淮南督辦漕運。楊允恭對江淮浙幾路漕運實行統一調度,“盡籍三路舟卒與所運物數”,恢複了轉般運輸法,“江浙所運,止於淮泗,由淮泗輸京師”,確定了淮南在漕運線上的中轉地位,漕運乃趨於穩定。淳化四年,楊氏以功“轉洛苑副史,管勾江淮兩浙都大發運”,這可以說是東南發運使的前身。王應麟即認為“發運一司,其製始於淳化”,但仍不是正式官職,不久,發運事就由淮南轉運使兼領。

  至道元年(995),宋政府始“就淮南置局”,以楊允恭等人為江淮兩浙發運使,後荊湖漕運也歸其管理,東南六路發運司正式確立。在發運司的統一組織下,漕運量迅速提高到年580萬石的水平,東南漕運蓬勃發展起來。至道三年(997),宋真宗即位,以“務從簡易”的名義撤銷發運司,發運使一職交由淮南轉運使兼任。發運司取消後,東南漕運管理再度出現不良現象,“上封者屢以為非便。”揆諸當時情勢,東南漕運規模已日益增大,但運途漫長、轉般任務繁重,加上各路情況不盡一致,需加以協調,因此,管理工作極為龐雜。而淮南轉運司既有本身事務,又處於與諸路平級的地位,顯然無力進行全麵的組織和管理。於是,景德三年(1006),恢複了發運司,以馮竟為使,李溥為副使,不久又設都監一職。李溥上任不久,就指出漕運管理存在的混亂狀況:東南各路“隻據數撥發”,而無明確定額。因此造成了運量浮動不穩的局麵,要求中央製定定額標準。三司乃根據至道以來東南漕糧變動情況,取其中間之數,定為每年600萬石,“永為定製”,此後,北宋東南漕糧有時雖也上下浮動,但基本上穩定在這一定額上。宋仁宗景�元年(1034),又廢發運司,仍由淮南轉運使兼領其事。次年,中書即奏稱:雖要求各路轉運司按定額漕運,“尚慮逐路不切趁辦,致虧元數,額下淮南及逐路轉運司,並須公共計量,依元額上供,不得虧少有誤支用”雲雲,反映了發運司取消後,漕運管理不善,又出現了運量下降的現象。寶元元年(1038),宋政府隻得再次恢複發運司。至此,發運司這一專職的漕運機構才最終穩定下來。王安石針對寶元以前發運司屢次興廢的現象指出:“發運使廢,則其本司職事必令淮南運轉使領之,淮南轉運所總州軍已多,地裏已遠,而發運使握六路之會,以應接轉輸及他製置事亦不少。但以淮南轉運使領發運,則發運一司事多雍廢。此蓋其所以廢而複置也”。

  顯而易見,發運司在淮南對六路漕運進行協調和統一組織,是漕運管理的客觀需要,一旦喪失了這一重要的管理環節,六路漕運必然出現混亂、虧額的後果。這正是發運司雖屢廢而終置的原因所在。

  北宋東南發運司治所設於淮南的真州。這是因為真州處於長江與淮南運河的交匯點上,當“東南之水會”,也是江、浙、荊湖漕船北上的集中地,便於就近管理各路漕運,“故為江淮兩浙荊湖發運使之治所”。另外,位於淮汴之交的泗州也很重要,故發運司在此也派出機構,配合管理,“一員在真州,督江浙等路糧運,一員在泗州,趣自真州至京糧運”。

  發運司的主管官職是發運使,有時又加“都大”或“製置”兩字,與諸路轉運使――漕臣相對,稱“大漕”。又有副使、判官及都監,“官崇者或為使,秩輕者或為都監,副使、都監不常備置”。正使和副使有時也不並存,如宋仁宗時,重用副使許元,便明確規定:“更不置正使”。發運使均屬中高級官職,一般“以兩省官或待製、尚書郎以上充”。發運司內又設有勾當公事官、主管文字幹辦公事官等職,負責具體事務。

  發運司設置後,為了方便其管理東南六路漕運,便規定其級別在轉運司之上,“諸發運使、副在轉運使之上”、發運判官在轉運判官之上。但六路轉運司並不是發運司的下屬機構,僅在漕運業務上受發運司領導,彼此的職責也很明確:“若計度支移有失,即罪在轉運使;般運虧額,即罪在發運使”。不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發運司幾乎將轉運司變為自己的下屬組織。如:宋仁宗時,由於對夏戰爭廣耗儲備,宋室為此“急於財用”,乃派許元主持發運司,以提高漕運量。許元為了讓六路更好地配合漕運,奏請宋中央同意,令六路轉運司移交發運司,“皆曰:‘申’,如所屬”,以加強發運司的管理權威,所謂:“當如郡縣上台省,不如是,漕事不集”。兩年後,因諸路轉運使一再反對,宋中央才恢複了兩者原來的關係,“仍舊以公牒往來”。

  北宋東南發運司對漕運的管理,最初主要表現在:監督六路按時按量將上供物資匯集到淮南,然後再組織漕卒將船貨轉搬過堰,集中到楚、泗州,裝入汴河漕船運送京師。所謂“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江”,適應淮南運河多堰的客觀情況,以保護運河水量穩定。以後,針對災荒路份無力完成漕糧定額的問題,發運司便令其納錢代物,轉而在豐收地區糴糧代為上供,以保障漕運總量的完成。到宋仁宗時,這一方法終於發展成完備的“代發”製度,即:發運司掌握著數額頗大的固定本錢,平時就在豐收地區糴米儲積,“儲倉(湖南轉搬倉)常有數年之積”,當某地因饑歉不能完成漕運額或逾期不到時,發運司便以儲米代其上供,稱“代發”,然後將代發之數按價折納為錢,稱“額斛”,再加上水腳運費,由被代發地區交納,即所謂“穀賤則官糴,不致傷農,饑歉則納錢,民以為便,本錢歲增”。如此既從根本上保障了漕運量的穩定,歲必六百萬,而常餘百萬,以備非常,又發揮了平衡物價的作用,減輕了災荒地區的上供壓力,對賑災也有某些積極意義。誠如當時人所說:“蓋有權水旱、製低昂之策存乎其間,若不使之該總諸路,則有無不肯相通,運動不動。故既分道,各有漕臣,而又總置發運之司,是其置官本意。”北宋東南漕運從太宗末年以後,一直處於持續上升和穩定發展的狀態,在宋仁宗統治的某些時期還曾達到年運量800萬石的罕見記錄,這不能不說與發運司的組織管理有很大關係。

  宋徽宗即位後,“綱紀日壞”,許多經濟部門的管理機製和法規遭到破壞。在東南漕運中,以“直達法”取代了轉般法,即東南上供糧物由六路轉運司直接漕運京師,排擠了發運司中間管理的環節。不久,又收繳了發運司數百萬貫的糴本,從而瓦解了調濟、補闕的代發製度。於是發運司職能盡失,名存實亡了。崇寧三年(1104),有人即上言:“發運司已無職事矣,猶以催綱為名虛存一司”,“不過自請於朝,收糴米斛一二十萬,聊以塞責而已”。由此可見,發運司僅能派人催督運船和糴少量糧食而已,因此受到時人的輕視,幾如疣贅。但這一變化反過來對東南漕運卻帶來了極大的消極影響,如江西轉運判官蕭序辰所說:“自行直達,道裏既遠,情弊尤多。如大江東西、荊湖南北有終歲不能行一運者,有押米萬石欠七八千石,有拋失舟船、兵梢逃散、十不存一二者”,還有轉運司不置漕船,“截留他路回綱”的情況。顯然,取消了發運司統一組織管理後,漕運陷入了日益混亂的局麵,“歲亡十二三,而中都藏粟費且盡”。宋末統治集團幾次試圖恢複以往體製,發挽救漕運的衰敗局麵,但由於措施不得力,發運司的權威沒有樹立,因此,直到北宋滅亡,也未能解決問題。

  南宋建立後,由於對外戰爭長期存在,因此形成了財政經濟軍事化的局麵。為了供應前線軍隊,南宋設置了淮東、淮西、湖廣和四川四個總領所,分別負責本地區糧食物資的征集和調運,而臨安的糧物供應則僅限於兩浙地區,以都城為中心的漕運規模大為縮小。如紹興三十年,向四川以外的前線軍隊供應糧食127萬石,向臨安漕運的糧食隻有112萬石,這一數額僅及北宋的1/7左右。正因為南宋漕運出現了分區供應的格局,因此,統一的大規模漕運事終於消失,其管理也就變得比較簡單了,適應大規模漕運發展而設立的發運司,就更難以存在下去了。

  宋室南渡後,發運司“惟領降糴本,收糴米斛”,其職能已完全脫離原來業務。紹興元年(1131),尚書省的奏言就反映了發運司當時的局麵:“軍儲在昔,並係發運司總統,收糴、轉搬、代發,以充國用。邇來淮南、湖北已行分鎮,又兩浙行在(臨安)駐蹕自有本路漕臣應副,餘路收糴糧斛,亦係州縣應辦。發運司所差屬官並使臣甚金,侵耗財計”。次年,臣僚再次上言,指出發運司已無存在必要,請求撤銷。於是,宋高宗下詔廢發運使、司,“以其錢帛赴行在”,將其事委分季諸路轉運使掌握。

  紹興八年(1138),起居舍人句龍如淵上奏,認為“戶部非生財之地”,糴買之事不應由其具體管理,戶部侍郎李彌遜乃請複置發運司。於是南宋朝廷任命程邁為江淮荊浙閩廣經製發運使,“專掌糴事”,其職能與北宋相比,已完全不同,漕運業務不複存在。所以,程氏堅辭不就,並振振有詞地說:“今租庸分於轉運司,常平分於提舉司,鹽錢分於茶鹽司,以至鼓鑄則有阮冶司,平準則有市易司,總之以戶部,而發運使徒有其名”,宋高宗雖強令其就任,但不到一年,也隻得廢除。當時雖仍不乏津津樂道於發運司者,但多屬隔靴搔癢和對昔日的留戀,無法從根本上挽救這一機構。乾道六年(1170),發運使這具僵屍在宰相虞允文的支持下,最後一次複活,以戶部侍郎史正誌為江浙京湖淮廣福建等路都大發運使。此時,大規模統一的上供漕運已經喪失,因而,不可能以一個官職或一個機構,來管理各地區的具體漕運業務,上述官職可說是大而無當,沒有什麽實際內容,所以,當即遭到一片非議。到年底,史氏因奏課誕漫,遭到貶懲,發運使及發運司也隨之被撤,從此不再設置。

  三

  宋代北方漕運實際上隻存在於北宋,南宋時,由於北方地區淪陷,其漕運也告結束。因此,宋代北方漕運管理機構的存在,也僅限於北宋時期。

  宋初,所謂“方隅未一,京師儲廩仰給唯京西、京東數路而已”,即依靠廣濟河、蔡河和黃河,每年漕運京東、京西南以及陝西糧食百餘萬石。特別是廣濟的漕河相當重要,因此,如前所述,北宋建國次年,就設置了京畿東路發運使,負責其事。但這一職務屬臨時差遣性的,也沒有相應的組織機構。以後,在廣濟河改設都大催綱一職,隨後又成立組織機構――輦運司,有專一管勾催綱官或都大催遣輦運官為其主官。在蔡河(含惠民河)設撥發、催綱官,後也設置撥發司的組織。在黃河漕運線上則設置三門白波發運司,主官為發運使,其下有三門和白波判官各一名。以上三個機構的官職,全由京朝官充任,分別管理所屬地區的漕運事務。

  隨著東南漕運的恢複和勃興,北方漕運迅速退居次要地位,其漕運量僅為東南的1/6;其漕運內容也不如東南重要,如“廣濟河所運多是雜色粟穀,但充口食馬料”,黃河所運類同,“淮汴河”所運一色粳米,相兼小麥,此乃太倉蓄積之食,因此,不再受到重視。由於宋政府對北方運河治理不夠,其航道狀況逐漸惡化,加上黃河險情頗多,航運損耗較大,所以,北宋北方漕運發展呈現出緩慢和不穩的狀況,甚至出現停運的現象。因黃河漕運代價不大,其運量便不斷縮小,景德以後,其運量還不及宋初的一半,到宋仁宗時,又因陝西軍糧匱乏,而在嘉�四年(1059),廢除了黃河漕運。蔡河(惠民河)漕運量也很不穩定,到治平時,其運量也降至原額的半數以下。廣濟河運量很不穩定,既有提高之時,也有下低之時,慶曆中,宋政府不得不減其運量十萬石。元豐初,還因廣濟河淤塞不通,一度將京東之物改道淮陽軍入汴,轉運京師。

  正因為北方漕運規模較小,路途又短,其業務管理量不大,因此,其管理機構地位較低、人員較少,甚至時遭裁並;其管理功能也比較簡單。黃河發運司因漕運任務有限,所以,其職權和地位遠不如東南發運司,如宋人所說:“二發運之權,江淮為重”。到慶曆三年(1043),黃河發運司又遭裁撤,原發運使職權劃歸京西、陝西轉運使,所保留的兩個判官職務,也分別由河陰縣、河清縣知縣兼任。以後,改設催綱司,再改為輦運司,以都大提舉輦運公事一職負責,另設同提舉兩人。在黃河漕運廢除後,其管理僅限於陝西竹木東運事務。廣濟河輦運司、蔡河撥發司,一般由一名朝臣主管,在宋真宗時,又一度改由三班使臣(下級武職)充任,並且常常成為權貴子弟混取資曆的途徑,因此受到重視。以上機構對漕運的管理主要表現在“掌以時起發綱運而督其滯留”,其職能以催督為主。由於其職能和意義遠不如東南發運司重要,所以,在宋代文獻中記述不多,《文獻通考》和《宋史》的職官部分就或闕而不記,或語焉不詳,其興廢的具體時間便難以稽考。

  綜上所述,以發運司為主的專職漕運管理機構的出現,既是北宋中央對財賦加強控製和征調的產物,也是北宋漕運大規模發展的標誌,它們的產生,使唐代臨時性、兼職的漕運管理官職,擴大為固定、獨立的管理組織,對當時漕運發展的穩定和提高,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並對後世漕運的組織和管理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南宋時期,專職漕運管理機構的瓦解和結束,則是當時漕運分裂、萎縮的必然結果。

  (原文發表於《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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