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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北宋東南漕運製度的演變及其影響

  北宋時期,漕運得到了巨大的發展,無論是運輸規模還是運輸範圍,都遠過於前代。其中東南地區的漕運,在唐代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增長,成為北宋王朝立國的重要基石和生命線。為了確保東南漕運的暢通,宋政府實行了許多製度和措施。其中,以宋初至崇寧時的“轉般法”和崇寧以後的“直達法”最為關鍵。其發展變化直接關係著東南漕運的盛衰。

  一 轉般法的淵源

  北宋在東南實行的漕運轉般法,從形式上講,是指東南六路(江南東、西路,淮南,兩浙和荊湖南、北路)漕物運至淮南,再由汴河漕船轉運京師,即轉遞運輸,故名“轉般”。其實,這種運輸形式前代已經出現。

  自隋代運河建成後,東南物資就已源源不斷地通過運河漕運北方。但由於航線過長,所經河道差異較大,出現了許多影響行船的問題,使漕運受到阻滯。唐玄宗時,裴耀卿針對以上問題,吸取了隋代沿黃河一線設倉,“轉相灌注”的經驗,建議變更長運,於河口、洛口置倉,“使江南之舟不入黃河,黃河之舟不入洛口”,加上洛陽至長安諸倉,“節級轉運,水通則舟行,水淺則寓於倉以待,則舟無停留,而物不耗矣”。裴氏之議適應不同水路狀況,以分段轉運的辦法解決阻滯現象,較為便利可行,因而被唐政府采用。

  到劉晏主持漕運時,進而規定了“江淮之道,各自置船,淮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的製度,以便使“水之曲折,各自便習,其操舟者所以無傾覆之患”。可見轉般運輸法,是從解決運河各段載航差異的矛盾中產生的。為了保證漕運量的穩定,劉晏又在淮南諸道列置巡院,及時掌握各地收成和物價情況,於豐稔地區增糴,在歉收之地少征,又具有一定平衡物價的作用。總之,唐人成功的措施和經驗,對北宋轉般法有直接的影響。

  二 北宋轉般法的形成和發展

  根據宋人的記載,北宋的轉般法大致有三個方麵的內容,比唐代複雜而健全。1.東南六路上供物資經淮南轉般倉中轉,由汴河漕船運達汴京。即“東南諸路斛鬥自江湖起綱至於淮甸,以及真揚楚泗建置轉船倉七所,聚畜糧儲,複自楚泗置汴綱般運上京”。2.主管東南漕運的發運司,在江淮等地糴米儲積,當某路無法按時完成上供額時,以儲米代為上供。“州縣告歉,則折納上等優劣[價錢],謂之‘額斛’,計本年最歲額以倉儲代輸京師,謂之‘代發’”。3.六路漕船從淮南載鹽歸本路,賣鹽息錢充本路經費,使各路漕運得以補貼。即回舟“複以通泰載為諸路漕司經費”。這是北宋在前代的基礎上逐漸發展形成的。

  宋初,疏通了汴河與淮南的聯係,淮南之物得以北運。淮南運河堰埭頗多,漕舟至此,乃分段轉般遞運,將貨物集中到楚州和泗州,再從這兩地轉入汴河。楚、泗二州位於淮南運河與淮、汴河的交接點上,因而成為漕運的集散地和轉般場所,估計宋初已在此設立轉般倉。由於當時漕運的規模較小,路途又近,所以,轉般法還僅停留在分段轉運的形式上,還不夠係統和完備。據陳傅良所記,此時汴河年漕運量隻有數十萬石。

  北宋統一南方後,漕運量便迅速上升。太平興國六年

  (981),汴河僅漕糧一項就達四百萬石,超過前代最高記錄。但由於相應的製度還不健全,對各路缺乏統一組織和管理,又無定額標準,所以漕運量很不穩定,從而製約了漕運的進一步發展。為了適應新的形勢,盡可能地滿足中央集權國家的需要,宋政府於淳化年間,派楊允恭等赴淮南主持漕運,加強對各路漕運的組織工作。楊允恭在統一管理的同時,明確規定了漕運路線:“江浙所運,止於淮泗,由淮泗輸京師”。不久,荊湖地區也被納入。於是,六路漕運在淮南轉般的形式完全確立,“凡水運自江淮南劍兩浙荊湖南北路運,每歲租糴至真、揚、楚、泗州,置轉般倉受納,分調舟船計綱溯流入汴至京師”。真、揚二州位於長江與淮南運河的交匯處,與楚、泗州地位相同,因而也置轉般倉。四州共有轉般倉七所,三處在真、泗,其餘在楚揚。轉般倉受納糧物浩瀚,因此規模都很大。元豐時,發運副使沈希顏稱:“淮南轉般倉泗州最為近便,雖有南北兩倉,才可貯穀一百五萬餘石,揚州廢倉三百餘間,約貯穀百萬石……”雲雲。

  真揚楚泗四州轉般倉受納各路漕糧的情況,根據政和二年(1112)淮南轉運判官向子�的上奏可知,真州接收江南東西路、荊湖南北路上供糧物,揚州接收兩浙地區,泗州接收淮西地區。雖未提到楚州,但根據楚州位於泗州以東推測,估計主要接收淮東之物。

  這一時期,北宋政府對六路漕糧在京畿地區的儲納地點和數量,也做了明確規定。如淳化四年(993),六路上供漕米共六百二十萬石,“內四百八十五萬石赴闕,一百三十五萬石南京畿送納。淮南一百五十萬石赴闕,二十萬石鹹平、尉氏,五萬石太康;江南東路九十九萬一千一百石,七十四萬五千一百石赴闕,二十四萬五千石赴拱州;江南西路一百二十萬八千九百石,一百萬八千九百石赴闕,二十萬石赴南京;湖南六十五萬石盡赴闕;湖北三十五萬石盡赴闕;兩浙一百五十五萬石,八十四萬五千石赴闕,四十萬三千三百五十二石陳留,二十五萬一千六百四十八石雍丘”。由此可見,漕糧的絕大部分是供應京師的,又有一部分供給南京(今河南商丘)地區的駐軍。

  東南漕運轉般製的形式確立後,北宋又針對各路收成和距離不同而影響漕運量的問題,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加以解決,即吸取了劉晏和糴的經驗,以糴買積儲填補缺額。如範仲淹所說:“江南不稔則取之浙右,浙右不稔則取之淮南”,大致每年在江浙等地糴米二百萬石。這些糧食便用來補充歉收地區上供的缺額,歉收之地則以錢折充所缺,這樣既保障了漕運量的穩定,又可調濟豐歉。上述工作主要由發運司主持,但發運司從設置之日(至道時)起,就幾經廢立,直到仁宗時才最終確立。因此,北宋前期,這項調濟措施尚處於初創階段。到許元主持漕運時,這一措施才趨完備,並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宋政府還把漕運轉般法與東南鹽法結合起來,以互相支持。眾所周知,北宋在全國各地製定了不同的鹽法,其中東南地區實行“官賣鹽法”,即六路轉運司控製淮南鹽的運銷。於是,各路漕船至淮南轉般倉卸貨後,便可利用返航空舟運載本路之鹽,散鹽於所屬諸州,“諸州雖有費,亦有鹽以償之”。北宋地方收入多上交中央,宋政府乃以六路賣鹽息錢充本路經費,“歲以所入課利申省,而轉運司操其贏,以佐一路之費”。反過來支持漕運和其他上供所需,可謂互利互惠,“故漕不乏,民力亦寬”。其鹽運分配如下:

  淮南鹽置倉以受之,通、楚州各一,泰州三。又置轉般倉二,一於真州,以受五倉鹽;一於漣水,以受海州、漣水鹽,江南荊湖歲漕米至淮南,受鹽以歸。

  可見轉般法與東南官賣鹽法形成了密切的關係。這對當時中央與東南地方的財政有重要的意義。同時,以返航空船載鹽,省去了專門的運鹽費用,對漕船的合理利用,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而有人指出:“鹽法與轉般相因以為利”、“轉般、鹽法為發運司職事之根本”。

  北宋在前代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了漕運轉般法,使其不僅解決了各段運河阻滯漕船的問題,更具有了以積儲補不足、及回船運鹽等項內容,對東南漕運量的提高,無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景德四年(1007),僅東南漕糧即定額為每年六百萬石,並定為永製。但是,存在的問題仍然不少,如組織管理不完善、對各地調濟的不夠等,特別是對某些上供物資規定過死,供需情況不明,對運費和成本很少考慮,以致造成極大浪費。如宋太宗時,上供的許多物品既不適用,又粗糙不堪,得不償失。

  三 慶曆以後轉般法的充實和改造

  宋真宗時期,東南漕運創下了年漕運糧食七百萬、八百萬的罕見記錄。但由於前述諸不利因素的影響,漕運量難以穩定,特別是宋仁宗即位初,問題更為嚴重,不得不將年額減為五百五十萬石。慶曆以後,宋政府乃對漕運進行了調整,並委任許元主持此項工作。許元首先加強和糴的調節作用,並建立了完整的製度。其具體做法是:發運司從中央取得一筆錢充糴本,每年定期在東南各路糴米儲於轉般倉,使“諸倉常有數年之積”,當某地無法完成漕運額時,即以儲米代為上供,稱“代發”,然後把代發米數折納為錢,稱“額斛”,加上水腳運費,由被代發的地區交納,即“諸路有歲歉米貴,則令輸錢以當年額,而為之就米賤路分糴之,以足年額。諸路年額易辦而發運司所收錢米常以有餘,或以其餘借助諸闕乏”。“歲必六百萬,而常餘百萬,以備非常”。這一固定的代發製度,充分發揮了調濟補缺的功能,使漕運量的穩定有了可靠的保證,同時又有“權水旱,製低昂”之效。

  當然,還應充分注意到這一措施具有的牟利作用,如蘇轍所說:“發運司以所糴米代之,而取直於轉運司,幾倍本路實價,轉運司米雖至而出限一日,輒不得充數。”

  其次,許元在加強發運司領導職能的同時,注重六路轉運司的配合作用,改善了漕運的組織管理工作。宋初,常以淮南轉運司主持漕運轉般事務,但該司沒有監督、協調各路的職權,結果問題迭出。寶元元年(1038),發運司已成為領導和監督東南各路漕運的最高機構。於是,發運司直接指揮各路州縣漕運,集中使用漕船,稱之“團綱”,“不複委本路,獨發運使專其任”,剝奪了各轉運司分擔的漕運工作。結果,發運司事務繁重,管理混亂,無法及時處理各種問題,而各轉運司則荒於配合,也給漕運造成不利的影響。為了完成定額,發運司隻得改變汴綱漕卒冬季休息的製度,在冬季出江漕運,但相應的措施和管理跟不上,又造成了許多不良後果,有汴卒不習江水,“沉失者多”的;有吏胥肆意分派汴船,敲詐勒索者;有漕卒“終身不還其家而老死河路者”等等,不一而足。

  皇�(1049-1054)時,許元主持發運司工作。他針對以上問題,先奏請中央恢複了原來的製度,各路漕運仍由轉運司管理,汴船不許出江。又奏請中央同意,以發運司全權領導六路漕運,明確彼此的權限,以加強對東南漕運的統一規劃。經過許元的整頓,穩定了六路漕運的轉般形式,增強了發運司領導全局的作用和各種配合的作用,改善了漕運管理混亂的狀況。歐陽修對許元給予了高度評價:“修前人久廢之職,補京師匱乏之供,為之六年,厥績大著。”

  許元卸任後,發運司對諸路的領導減弱。同時,各路轉運司經費不足,漕船日益缺乏。因此,發運司隻得再令汴船出江漕運。嘉�三年(1058),宋政府重申原來規定,下令東南各路按轉般法規定漕運本路物資,“發運司更不得支撥裏河(汴河)鹽糧綱往諸路”。但這一命令實際上無法得到貫徹執行。到宋英宗時,隻得默認了汴船出江的事實。

  應當指出的是,在加強了各轉運司的配合和相應的管理的情況下,利用冬季閑置汴船出江漕運,是現實合理的,從而緩解了各路漕運能力不足的矛盾,對轉般法做了一定的調整。

  宋仁宗時的改革,基本上消除了影響漕運量穩定的因素,是值得肯定的。但隨之而來又出現了規定僵死以及浪費巨大等問題。這在漕糧以外的物資中表現得最為嚴重。推究其源,仍在於漕運管理體製上。因為按照既定的管理程序規定,漕運的各種定額指標全由中央財政機關三司製定,發運司隻根據定額要求具體組織各路漕運,無權更改各項指標。所以隨著情況的變化,指標便與現實嚴重脫節。加上封建官僚管理的弊病,就造成上述後果。

  為了根絕這些問題,熙寧二年(1069),王安石在東南漕運中實行了“均輸法”。其主要內容如下:首先,打破了舊有的管理體製,擴大發運使職權,使其“預知在京倉庫所當辦者”,全權負責東南漕運事務。

  其次,根據京師的需要,對各項定額隨時調整,避免造成所供非所需的後果,“三司有餘粟,則以粟轉為錢、為銀絹,以充上供之數,他物亦然,故有無相資,無偏重之弊”。

  最後,運用“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靈活變通,以節省運費。

  為了保證“均輸法”的實施,王安石對發運使薛向給予了極大信任,並撥給錢五百萬�、米三百萬石作本錢,使其掌握了雄厚的調節資本。在薛向的努力下,均輸法充分合理地安排漕運事務,在更大程度上滿足了宋王朝對東南物資的綜合利用,緩和了供需緊張的矛盾,在轉般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了漕運製度。薛向還雇募了一部分商船參加漕運,“與官舟分運,以相檢查”,減少了官舟中的侵盜現象,這一措施,客觀上還有利於民運業及商業活動的發展。

  從宋初到宋神宗時期,北宋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漕運製度,合理可行,對保證東南漕運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對官賣鹽法的實行和東南豐歉的調濟等方麵,也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故上下俱寬,而中都不乏”。呂祖謙高度評價為“此是本朝良法”。

  四 “直達法”的產生及其影響

  直達法是北宋後期在東南實行的漕運法,即東南六路物資由各轉運司直接運至京師,不再於淮南對漕運進行轉般、代發及調濟的工作。

  直達法最早產生於宋仁宗天聖時。在此以前,東南及廣南上供中的一部分貴重之物,如金銀、香藥及犀象等百貨,與糧食等大宗物資一樣從運河漕運京師。船至淮南,因運河中堰埭頗多,隻得轉般遞運,“雖免推舟過堰之苦,然侵盜之弊由此而起”。為了防止貴重物品丟失,天聖中,發運使方仲荀奏請以閘代堰,“自是東南金帛茶布之類直至京師,惟六路上供猶循用轉般法”。這一變更無疑是現實的,但其規模小、地位次要,所以對總的漕運轉般法影響並不大。然而,此舉卻為以後直達法的大規模實行,創造了條件。

  宋徽宗崇寧(1102-1106)初,蔡京集團為了增加中央收入,改變了東南鹽法,以鈔鹽(通商)法取代官賣鹽法,鹽利全歸榷貨務“不許諸路以官船回載為轉運司之利”。實質上是將這筆收入從東南漕司手中掠為中央所有,各路損失不下數十萬貫錢。這就嚴重地影響了六路的收支平衡,使其原已緊張的財政狀況更為惡化,各轉運司便難以籌措到必要的漕運經費和船隻,“漕計已自不足”。此外,六路漕船從淮南回時,無鹽可運,空舟返航,極不經濟。可見鹽法的變化,對轉般漕運製度造成了一次重大的衝擊,使其陷入相當艱難的境地。

  不久,轉般法又遭到一次衝擊,使其優勢俱喪,僅存其轉般形式。其時,發運使胡師文為求升遷,迎合當權者貪婪的需要,將發運司糴本數百萬貫以“羨餘”之名上交,換取了戶部侍郎的職位,其後繼者多加仿效,於是“本錢竭矣”,使轉般法喪失了調濟補缺的重要功能,“不能增糴而儲積空矣,儲積既空,無可代發,而轉般無用矣”。總之,隨著形勢的變化,轉般法難以維持下去。

  在上述情況下,戶部尚書曾孝廣認為以閘代堰後,漕船可順利通過淮南運河,轉般法就無必要維持了。他奏請中央改行直達漕運法。崇寧三年(1104),宋政府正式下令在東南漕運中實行直達法,“六路轉運司每歲以上供物斛,各於所部用本路人船般運,直達京師,更不轉般。”發運司不再總管漕運,將原有汴船除留少部分,應付“非泛綱運”外,其餘分撥諸路,徒具空名的轉般法遭到廢棄。

  直達法的出現,應當說是轉般法癱瘓後的必然產物。但是,兩法相比,直達法明顯弊多利少,遠沒有轉般法優越。其弊主要表現在:其一,沒有了“代發”製,等於取消了一個緩衝環節,使東南與京師之間的供需關係趨於緊張,造成北宋後期漕運量極不穩定的後果,“致多拖欠”。其二,調濟平衡的作用喪失後,各路嚴格按照定額漕運,雖遇豐歉不同情況,也不能改變計劃,均輸法以前的各種弊端重新出現。其三,各路漕船頻繁通過淮南運河,水閘失去正常控製,於是“河道日益淺澀”,影響了船隻的航行。其四,東南轉運司在經費匱乏的情況下,為了應付繁重的漕運,不得不增加額外賦稅,給當地人民的生活帶來了嚴重的影響。宋徽宗也承認:“自行鈔鹽,漕計窘匱,以江西言之,和、豫買欠民價不少,何以副仁民愛物之意?”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攔截別路漕船的現象。其五“回綱無所得,沿江州縣亦無批請,故毀舟盜賣以充日食,而敗舟亡卒處處有之,轉為賊盜不可勝計,其為害非細也”。

  因此,直達法實行不久,就遭到大多數人的反對,尤以東南漕臣最感不便,要求恢複原法的奏章便不時出現。大觀三年(1109),譚稹奉命調查此事。他指出:“自開歲綱運不至,兩河所糴所般數日不多,何以為策?”建議恢複轉般法。兩年後,向子�又提出相同的請求及具體措施,江西轉運副使張根也提出“盡以鹽額還漕司,糴本錢還發運司”的建議。宋政府雖有意改善漕運狀況,但既不願放棄東南鹽利,又不肯給六路和發運司足夠的經費,所以,恢複之舉便流於口頭形式。

  宣和以後,直達法的問題日益暴露,加上管理混亂,加劇了東南漕運的危機局麵。宣和五年(1123),江西漕臣奏稱:“如大江東西、荊湖南北有終歲不能行一運者,有押米萬石欠七八千石,有拋失舟船、兵梢逃散,十不存一二者”,“至有一路漕司不自置舟船,截留他路回綱,尤為不便”。次年,宋政府不得已再做恢複般轉法的打算,撥給發運司一筆糴本錢。但據楊時記載,“乃取之諸路”。楊時接著指出:“自鈔法行,鹽課悉歸榷貨務,諸路一無所得,漕計日已不給,今又斂取之,非出於漕臣之家,亦取諸民而已。民力困敝,徒為紛紛,無補於事。”可見此舉無異於剜肉補瘡,使東南諸路雪上加霜,根本無力承擔漕運任務。或挪用應上交的糴本錢,或截用他路漕船,不一而足,雖屢禁而不止。而轉般法也完全是徒具虛名,僅在淮南登記收支而已。靖康元年(1126),宋政府又規定,淮南、兩浙依舊直達,江湖四路實行轉般法。此時,北宋王朝覆亡在即,有關挽救漕運的措施終成泡影。

  宋徽宗大觀以後,出現了“或行轉般或行直達,詔令不一”的局麵。這反映出直達法對東南漕運是不適應的。當時朝野上下雖知其弊,並多次試圖加以解決,但由於最高統治集團的腐朽沒落,不肯收斂其過分的掠奪欲望,所以未能解決這一重大問題。北宋後期,漕運陷入了動蕩不定的境地,致使“戶部校經數,歲亡十二三,而中都藏粟費且盡”,嚴重地削弱了北宋的國力,至靖康之變時,“財匱而府庫虛……物力既耗,人心驚疑”,君臣為之束手。北宋亡國之所以迅速,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綜上所述,可見漕運製度對北宋漕運有著重大的意義。崇寧以前,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體製,對東南漕運的大規模進行,創造了便利的條件,為中央集權統治,提供了充足的物質保證。北宋末,腐朽統治集團破壞了這一體製,導致了東南漕運混亂的局麵,並對其統治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北宋漕運製度的這一變遷,也為後人留下了寶貴的經驗和教訓。

  (原文發表於《河北學刊》199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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