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前考古中有一個相當普遍的發現,新石器時代的居民總要在墓葬中陪葬動物骨頭。在我國境內迄今發現最多的是豬骨。這種葬俗背後潛藏的原始觀念是怎樣的呢?
前引排灣族神話中有播種骨頭而生長出活豬的母題,它表明這樣一種神話觀:骨頭是可以再生的生命力之儲藏所。而史前初民所理解的生命力與現代生物學絕不相同,總是帶有神秘信仰的色彩,體現為可以遊離出入於生物體的某種靈力(如馬那)或精魂。
許多原始狩獵民族敬重獵物的骨頭,或用於裝飾物,或用於儀式道具,或奉於祭壇之上。他們相信,保存了骨頭,靈力就還存,到時候骨頭會長出肉,動物生命複生。如美國西部草原上的明納塔裏印第安人認為,被他們獵殺的野牛骨頭會重新長肉,二度複活,到來年6月就長肥可供宰殺了。所以在草原上可以看到擺放成圓圈狀的野牛頭蓋骨,靜靜地等待著複活的降臨。
從狩獵進入農耕生產之後,對骨頭為生命力儲藏之源的這種法術觀念很自然就轉移到家畜身上,並相應地和農作物的生命再生信念聯係起來。弗雷澤在解說古希臘的塞斯莫福裏亞節日儀式時,曾舉出北歐的民間風俗加以對照。“在黑森和邁寧根也是一樣,在灰星期三和聖燭節的豬肉,骨頭保存到播種的時候,再把骨頭放在播種的田裏,或是與袋裏的種子拌在一起。最後,最後一捆上的穀粒也是保存到聖誕節,做成聖誕豬,然後打碎,春播時拌在穀種裏。”
從我國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的材料看,家豬飼養在各個從事農業的氏族公社中占有僅次於農業的重要地位。半坡遺址發掘的獸骨中豬骨的數量最多,說明豬肉是當時人們的主要肉食資源。遺址中的兩個大圈欄設施,說明當時養豬的規模已經不小,河南淅川下王崗遺址中發掘的大量豬骨,也反映了當時養豬業已相當發達。隨著生產的發展,母係氏族社會逐步為父係氏族社會所代替,私有財產和私有觀念也開始出現了。人們不僅把豬作為私有財產占為己有,而且還把豬(包括豬頭骨和下頜骨)作為隨葬品,帶到墳墓中去。我國不少新石器時代晚期的墓葬,都反映了這種情況,大汶口遺址已發掘的138座墓中,就有45座(占總數三分之一強)除用一般生產工具和生活工具隨葬外,還用豬架,豬下頜骨、豬蹄、豬頭等隨葬,最多的是用完整的豬頭,45座墓共有96個豬頭,其中最多的一座,竟多達14個。這些情況,清楚地說明家豬飼養在當時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這不僅因為豬是重要的肉食資源,還因為私有財產產生後,豬是當時可供交換的活動財富。
從比較文化的視野看,這種以豬骨之多寡來表明富裕程度的現象並非個別民族所特有。我國西藏珞渝馬尼崗一帶珞巴族博嘎爾部落喜歡養豬,男子自婚後另立家庭起,凡家中殺豬,均把下頜骨留下,存放在稱為“邦固”這一麵牆上,排列成行,作為其家庭富有之標誌。在南太平洋島民阿洛爾人(Alor)社會中,家豬被人們直接用做貨幣的一種,其流通功能相當於我國遠古時之“貝”,以及後世之金銀。以養豬之數量來直觀反映主人的社會經濟地位,正像遊牧社會中以牛羊之多少來定貧富一樣。類似的民俗文化現象還可舉出許多,它足以說明史前人類陪葬豬骨的動機經曆了一個發展過程,即從單純的法術性生命再生信仰發展到墓主社會地位之標記。換言之,從單一的宗教動機發展出政治經濟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