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清代,倉場官吏的營私舞弊活動十分猖獗。他們互相勾結,通過勒索運糧官丁、貪汙偷盜及領俸官吏共同分贓等活動,大飽私囊。其活動之頻繁、手段之複雜,在曆史上極為突出。其結果不僅極大地損害了清太倉儲蓄,加劇了吏治的腐敗,更嚴重的是加重了漕運的負擔,對廣大納漕地區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帶來了相當大的消極影響。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在於清朝的腐朽統治、倉官庾吏待遇的低下、倉場法規製度不健全等方麵。
中國曆史上,倉官庾吏的營私舞弊活動相當嚴重,成為吏治腐敗中的一個突出現象。特別是在清代,倉場官吏承襲了以往各種倉弊,大肆貪汙索賄,其手段之多,膽量之大,更是駭人聽聞,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清代倉場官吏舞弊活動的猖獗,不僅嚴重地侵蝕了太倉積儲,而且極大地加重了漕運的負擔,對清政府的統治秩序以及經濟的發展,都帶來了極大的消極影響。
一
自秦封建中央集權統治產生以後,封建國家為了滿足京師皇室以下龐大官僚、軍隊等人員對糧食的日常消費需要,便建立了供輸和存儲兩個係統,即:一方麵,通過漕運這一供輸係統向京師調運各地上供的漕糧;另一方麵,以太倉這一存儲係統保管及出納漕糧。這兩個係統緊密配合,對封建中央王朝的存在,發揮著至關重要的物質保障作用。太倉無疑是封建國家機構中的一個重要經濟部門,不過,由於其組織的性質是出納、保管巨額糧食,職責雖重,職事卻相當繁雜細碎,大量的工作都屬具體事務性的、甚至體力性的。所以,太倉內部人員設置的特點是:胥吏所占比例極大,而官員人數很少。
清代太倉組織大體上沿襲了明代的體製。如:設總督倉場衙門,作為最高管理機關,掌管北京、通州諸倉事務及天津至北京間運務。總督衙門設於通州城內,主官名為總督倉場侍郎,按清朝滿漢複職之例,設滿漢各一員。總督衙門之下有坐糧廳、大通橋監督和京通諸倉監督等屬官,俱滿漢各一員。其中坐糧廳負責接收漕糧及通濟庫出納諸事,職責較重,地位也較高,例由部院郎員內簡用述,其下又有州同、州判及庫大使各一員。大通橋監督,負責通州至北京之間陸運事務,例由諸倉監督內補用。諸倉監督,分別負責各倉出納、保管事務,一般由部院保送補用。除以上各級官員外,倉場組織內又有大批未入流的低級官、胥吏和役人。如倉場侍郎下有筆貼式四名,坐糧廳、大通橋監督之下有書吏十幾名,閘官數人,應役的經紀一百數十人,車戶數十人及腳夫數百人等等,諸倉監督下各轄旗員、書吏、攢典及小甲等吏人多名,應役的花戶二三十人,通州倉又增雇夫頭、甲鬥一二十人。這些吏役承擔繁重而具體的出納、保管及轉運任務。
清政府有鑒於前代倉場中廣泛存在的貪汙偷盜現象,采取了許多防範倉弊的措施。這些措施主要有:其一,設立巡倉禦史製度,以“總查倉弊”。清代前後雖略有變化,但在大部分時間裏,都設立了專職的巡倉禦史。其二,在接收漕糧的關鍵環節上,除以坐糧廳具體負責外,又令倉場衙門和戶部雲南司加以稽核,所謂漕船抵通後,必須同時向“倉院、糧廳、戶部雲南司等處投文”。其三,對倉官和庾吏的任期都作了限製,如規定,坐糧廳和倉監督一職任期2年,不得連任,雍正時,又將倉監督的任期減為1年。對吏役則規定5年一更換,禁止連續應役,以防止官吏長期盤踞倉場。其四,應役的胥吏、役人例由通州及周圍幾縣有家業的良民充任,並連名互保,以防無業浮浪之輩混入。最後,頒行各種條例、禁令,嚴懲犯案者。如雍正時規定,倉監督任滿後,由朝廷派人會同倉場侍郎檢查倉儲情況,對短少、氵邑爛者,“從重治罪”。
盡管清王朝采取了種種防範措施,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倉場中的貪官汙吏采取各種手法進行貪贓活動,時而隱蔽,時而猖狂,橫行於有清一代。清代倉場官吏的舞弊活動可謂無孔不入,但概括起來說,主要集中在以下兩方麵:一方麵,在漕糧出納倉場之際,利用職權對交糧官丁和領俸官吏進行索賄;另一方麵,在轉運、保管之時,監守自盜。於是,在清代曆史上演出了無數幕貪贓枉法的鬧劇。
在倉場組織內,各級官員因掌握諸部門領導大權,所以他們大都能夠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牟利活動。不過,由於他們不直接經手出納保管及轉運等具體事務,因此他們通常采取假手他人的辦法,指使、縱容屬員貪汙和索賄,然後坐享下屬“孝敬”,正因為如此,他們的貪財行為顯得較為隱蔽。綜合各種記載來看,每年接收漕糧之際,是官員貪贓活動最活躍之時。清朝建國後,原已繼承了明代倉場的陋習,即:各地漕船交糧時,附交一定比例的“茶果銀”,總數達數萬兩,用以津貼倉物大小官吏。但官僚們根本不滿足這些固定的收入,又分外巧取豪奪。他們利用對交納期限、漕糧成色以及數量的要求和規定,指使下屬肆意設置障礙,刁難交糧人員,以索取賄賂。清人指出:運丁有“抵通之苦”,苦在每辦理一道手續,便遭一番勒索。其中到倉場衙門、坐糧廳和戶部雲南司投文,每船須交十兩銀。一般由與官吏勾結的所謂“保家”(即當地劣紳地痞)轉交,“皆保家包送書辦,保家另索每船常例三兩”;當漕船過閘壩時,要向閘壩官吏納銀,所謂“委員舊規,伍長常例,上斛下蕩等費”,每船大約十餘兩銀;交糧入倉時,又要交納“倉官常例”,加上倉場其他部門的“種種需索”,每船還得納銀數十兩之多,可稱得上是雁過拔毛。若按每船交一百兩計算,全漕六七千隻船則要交六七十萬兩銀的“買路錢”。如果運糧者在任何一個關口拒交的話,則立即受到報複,如投文時不行賄的話,隨即便有吏役出票盤查,或押送取米,或押送過堂,“一票必費十餘金”。如在入倉時拒絕行賄,倉吏也尋種種借口,或拒不接收,或肆意加罰。於是,各地交糧官丁隻得屈服,備受勒索,這已成為倉場中不成文的陋習,而賄賂則被倉官庾吏視為禁臠。清人曾憤怒地說道:“勢要官胥視運軍為奇貨,誅求橫出,�剝日深。”有清一代,這一現象日益嚴重,即使在雍正年間嚴查陋規時,也未曾消失,如雍正所說:倉場官吏“勒索斛費,每船至三十金”。
胥吏在勒索到大量銀錢後,必須將絕大部分層層孝敬給官員,而官僚們則依據自己地位和職權的高低輕重,分別獲得相應的贓款。倉場侍郎謝啟光“貪圖影射”,於各關“濫差多人,需索加倍”,又指使下屬苛索漕船,“苦累運官交兌多費”,從而大獲暴利,一時“穢聲盈路”。坐糧廳因主管接收事務,所以收受的賄賂往往也多得驚人。如康熙四十六年(1707),清廷整頓倉場時,發現坐糧廳赫芍色勒索受賄,一年可得四五萬兩銀,康熙頗含妒意地說:“赫芍色任坐糧廳十年,則已得四五十萬矣”。諸如此類等等。
在平時保管、轉運漕糧時,官僚們也不失時機地一方麵縱容胥吏貪汙,一方麵接受賄賂。如在嘉慶十四年(1809)的通州倉巨案中,西倉兩個監督當年從舞弊胥吏手裏分別獲得了2650吊和1000吊賄錢,這僅僅是案犯所供之數。類似記載,不絕於史。正如同治所說:此“乃積習相沿,踵而愈甚”。清末人對此曾有過惟妙惟肖的描述。
事實上,官僚是不會滿足於間接索賄這一條貪贓渠道的,他們也常常直接從事貪汙活動。有關這方麵的記載也不少見,如康熙四十四年,清廷便查出了一樁坐糧廳與諸倉監督合夥貪汙的大案。據記載,坐糧廳江□與諸倉監督對通州諸倉和通濟庫“積年侵蠹”,致使倉儲虧空糧食九十餘萬石及大量銀兩,數量相當驚人。又如,同治元年(1862),清廷稽查通州中倉時,發現短缺二萬五百餘石糧,這又是倉監督榮魁等官員與吏人貪贓所致。
如果說官僚的貪贓行為表現得比較隱匿的話,那麽胥吏的侵倉活動就表現得相當的公開,也更引人注意。他們利用具體經手之便,直接從事各種舞弊活動,在官員的縱容庇護下,他們的行動顯得相當大膽,甚至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正因為如此,倉吏也成為時論抨擊的主要對象,被稱之為“積棍”、“巨蠹”。胥吏侵倉的手段很多,其中在索賄方麵常用的手法有:其一,對交糧官丁挑剔米色,以成色不純相恐嚇;其二,有意量少,以數量不足來威脅;其三,故意拖延時間,以誤期相逼;其四,以積年掛欠為名,責令補賠等等。倉吏在獲得賄賂後,即使運丁所納糧食確有問題,也可順利入倉,或少受處罰。與此同時,當糧食出倉之際,他們又以多發米、發好米為誘餌,向領俸的官吏收賄。在貪汙方麵常用的手法有:其一,“偷梁換柱”,即偷盜倉中精米,然後以陳米填補;其二,私出“黑檔”,即以作廢米票私下冒領倉米;其三,“偷挖”,即在轉運過程中,尋機偷盜,等等。倉吏的上述活動,在清代官私記載中可謂連篇累牘、不勝枚舉。概括地說,索賄是倉吏最常用的、公開的手段,也是獲取非法收入的主要途徑。偷盜貪汙雖廣泛存在,但相對隱蔽,更多地表現在一部分倉吏身上。現整理出的嘉慶十四年通州倉舞弊案資料,可以突出地反映倉吏的侵倉活動。
嘉慶十四年五月,新任倉場官員密奏通州中、西二倉存在虧缺問題,引起嘉慶皇帝的重視,於是,清廷連續派員調查,從而揭開了倉場官吏、特別是吏役侵倉黑幕的一角。據有關此案的上諭、奏折及供單可知,在通州主要糧倉――中、西倉內,吏役各自形成了盤根錯結的貪汙團夥,他們在官員的庇護下,長期從事侵倉舞弊活動,其中尤以西倉主犯高添鳳最為猖狂。高氏原為京城海運倉書吏,嘉慶三年役滿後,先後以其弟、其子及其表弟充當通州西倉甲鬥頭役(即量斛役夫夫頭),正如高氏所說:這十餘年間“其實倉中一切事務總是我一人辦理”。在此期間,他串通西倉曆任書吏、攢典、花戶及役夫等,大肆侵倉。如他利用發放俸米的機會,以“放給好米並滿量斛麵,每石約多出米二三升”為誘餌,長期向領米官吏索賄,每石約得賄錢二三百至四五百文。又如嘉慶十年秋,他與書吏勾結,私出黑檔米共三百石,獲贓款一千八百吊錢。此後,他又與新任攢典合夥,先後三次出黑檔米三千二百多石,貪贓一萬五六千吊錢。再如,高氏在私自出米後,為了掩人耳目,隻得經常“偷換廒座支放”,以次充好。其中在嘉慶十年,他利用向京城承運一萬石土米的機會,私自掉換廒座,僅領土米八千四百石,暗中將所餘一千六百石改為新米領出,然後將新米高價出售,再以低價收買土米填補,通過這一手法,高氏輕易地獲得了二千吊錢;諸如此類等等。中倉團夥首犯為甲鬥頭役張連芳。張氏原名張有幅,於嘉慶二年到中倉充役,役滿後,他先後改名張殿英及現名,連續三次充役。他的舞弊手法與高氏大同小異,如嘉慶十年,他利用向京城運老米(上等米)的機會,私開假票,多領老米一千四百石,不僅填補了以往漏洞,又獲贓款二千多吊錢。
此外,在侵倉活動中,中、西二倉的其他吏役也各顯神通。如書吏主要采取勒索運糧官丁的辦法獲取非法收入,據書吏潘氏供認,他們在接收漕糧時,向每船勒索二三十吊至五六十吊不等的“使費錢”,“就不挑檢米色,含糊斛麵,每石少收二三升”。如欠缺過多,在賠補時,也“止照口袋點收,不再過斛”。西倉每年有八十多艘船納糧,他們便可以此獲賄錢一千六百吊到四千八百吊不等。攢典則多通過開寫假票據的辦法,與其他吏人合夥作弊,獲取暴利。等等,不一而足。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方便舞弊活動,防止他人告密,倉吏一般都結成團夥,集體侵倉。在獲利後,他們采取利益均沾的原則,共同瓜分贓款,如高氏、張氏每次舞弊後,都要分給書吏、攢典等其他倉吏一定數額的錢,而書吏等也要定期從索賄的錢中分一部分給高、張氏。除此之外,倉吏對倉內外的役夫也進行收買,如高氏說:“這些人大半都是靠我吃飯,因此我所作各弊,從來沒有舉首”。承運倉米的車戶因熟知倉中之弊,故在裝運時也可多裝多拿,倉吏則“不敢聲張”。甚至小偷“釣扇”(即夜間偷米),他們也“不敢稽查”。
更引人深思的是,此案暴露了官僚參與、庇護胥吏舞弊的事實。據西倉案犯供認,他們在幾次出黑檔米後,為了逃避追查,便先後向兩名倉監督分別行賄一二千吊錢。這兩名貪官則聲稱“這原係倉上舊有的弊端,並不是從我們起的”。中倉案犯借換米作弊,也事先征得了倉監督的同意。難怪嘉慶氣憤地說:曆任倉場侍郎等官“俱各怠玩因循,毫無整頓”,而監督等“亦複通同舞弊,得賄分肥”,以致出現了倉吏“一氣把持,無弊不作”的後果。
在嘉慶皇帝的直接幹預下,以上舞弊案迅速得到處理,除將多名案犯抄家問斬外,又對倉場侍郎以下幾任、幾十名倉官予以處分,一時倉場官吏幾遍遭問罪。然而,整治隻能收一時之效,此後犯案記載仍不絕於史。如同治元年,通州中倉又出現倉吏於泳□貪汙案。
道光時,著名學者魏源曾賦詩道:“通倉廒,通倉廒,倉胥擁之何其豪。國初點胥胥痛哭,近日倉缺萬金鬻。”此詩深刻地揭露了倉吏豪橫不法的行為,指出了低賤的倉吏成為重金爭搶的奇怪社會現象。前案高氏以一介役吏的身份,竟能在京城開設米局、店鋪,甚至雇傭打手,其所依賴者,不言而喻。清末人有這樣的記述:這些經紀(倉吏)“都是很闊的”,就是“當個小工,每年都是很好很富裕的事情。還有總督的跟班和大通橋監督的跟班的,他們雖是官奴,他們的闊綽享受和氣焰,比小官還強得多”,“就是臨時雇用的裝卸頭,都是很好的事情,往往因為爭這夫頭,還有打死人命的時候”。一副副侵倉分肥之態,躍然紙上。
二
清代倉場中廣泛存在的官吏侵倉舞弊現象,產生了嚴重的後果,它不僅嚴重地損害了清王朝的太倉儲蓄,破壞了吏治,而且對廣大農民的生產和生活都帶來了極大的消極影響。
首先,官吏侵倉活動的猖狂,給清朝太倉的糧儲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從有關倉案的記載來看,長期的貪汙舞弊活動,給太倉帶來了嚴重的虧損後果。如清初謝光啟之案,致使掛欠漕糧三百餘萬石,這一數額幾乎等於當時一年全國漕運的總量。此後,繼任者依然效尤,結果使得順治朝的太倉儲蓄常常處於空虛乏力的狀態。順治曾發出了“節年拖欠,多至數百萬石”,“倉場徒有其名,竟無實政,是何情弊”的疑問。倉弊竟造成太倉“徒有其名”的後果,足見其危害之大。康熙時的江氏之案、嘉慶時的通州倉案等等,造成的損失都達數萬石之多。這些還僅僅是個別案件所反映的數字,長期、大量存在而沒有暴露的虧損,更無法統計了。正如查辦通州倉案的官員所說:案犯所供米數與實際虧損之數相差甚遠,“其中緣故不止一端,總因伊等曆年舞弊”所致。《清史稿・食貨誌》曰:運軍“賄買倉書經紀,通挪交卸,米色潮濕不純之弊,率由於此”。由此可見,太倉中相當一部分儲糧被貪官汙吏中飽私囊了,難怪時論稱其為“碩鼠”。
其次,更嚴重的是,倉場官吏的舞弊活動極大地加重了漕運的負擔,而這筆負擔最終又轉嫁到廣大納漕地區農民的頭上。如前所述,各地漕運官丁抵達通州後,飽受倉場官吏的勒索,運輸者為完成任務,隻得窮其所有,以滿足貪官汙吏無止境的苛剝,成為所謂的“疲軍”。倉官庾吏“寢食於此疲軍”的現象也成為漕運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但誠如清人所言:“自京、通視之,則運軍為魚肉”,運丁“別有身家為賠累之具”,其失之於此,必取之於彼。於是,運丁在納漕地區收糧時,對交糧的農民及地方官“借名勒索”。清政府為了保證漕運的正常進行,考慮到運丁遭受勒索的實際情況,隻得下令在征收漕糧時向農民征收“加耗”等名目的附加稅,專門用以津貼運丁。隨著倉場官吏勒索的增加,規定的加耗也不足以應付。運丁不得不采取各種辦法轉嫁負擔,加耗之外,便又有“淋尖、踢斛、拋剩、漫籌”等名目的勒索。清中葉以後,漕運官丁勒逼州縣又成為一大社會痼疾,所謂“自州縣視之,則運軍為刀俎”。道光時人指出:運丁肆意勒索,“州縣資其魚肉,若非百計刁難,何能飽其欲壑”。與此同時,地方官吏一麵應付運丁勒索,另一麵也借機橫征暴斂,從中大飽私囊。於是“浮收”之弊日益嚴重,漕運總督及各地督撫為完成漕務,對此大都采取默認的態度。如有官僚公開說:“惟是幫丁長途苦累,費實不資,若竟絲毫不給津貼,則勢必不能開行。若責令州縣顆粒無浮,亦勢必不能交兌”。在種種名目加派的壓迫下,廣大納漕農民的負擔大大增加。清人陸世儀在《漕兌揭》中揭露,入清以來,漕運加耗“日增一日”,如江南等地,正米百石,加耗到六七十兩銀,“是正米百石,耗贈亦百石也”。到清後期,這一現象愈演愈烈,如同治時人指出:地方官無不借辦漕肆意浮收“藉公飽私,侵吞無數”。如山東省浮收竟為正額數倍,“民間視以為苦”。連當時的文學作品也有不少這方麵的描寫。在此形勢下,廣大農民的生產和生活遭到嚴重的幹擾和破壞。魏源有詩寫道:“旗丁若鷺鷥,倉胥若漁父。得魚蘇鬆江,吐魚潞河浦。”將倉場官吏與運丁勒索活動分別形象地比喻為捕魚的漁夫和鷺鷥,而鷺鷥與漁夫相比,自然又是小巫見大巫了。
最後,倉場官吏的營私舞弊活動,加劇了清王朝吏治的敗壞程度。在清朝全國漕糧的整個運行、出納過程中,倉場是一個重要的中間環節。倉場官吏不僅與運輸官吏和領俸官吏發生了直接的關係,同時,還通過運輸官吏與納漕省區的地方官吏發生了間接的關係。因此,倉官庾吏在出納兩方麵的營私舞弊活動,勢必引起連鎖反應。一方麵,倉場官吏勒索納漕官丁的結果,促發了漕運官丁勒索納漕地方現象的出現,加劇漕運部門官吏的貪贓活動。而漕運官吏勒索地方的結果,無疑又加劇了地方官吏的舞弊貪汙活動。另一方麵,倉場官吏假公濟私,與領俸官吏共同舞弊,也加深了京師官吏的腐敗程度。嘉慶皇帝曾針對王公、官僚這方麵的活動憤憤地說道:“親王等皆天潢一派,休戚相關,其於國計民生尚膜然罔顧如此,又何況大小臣工等之遇事膜置,毫不動心”,“而奸民乘機盜弄,冒領重支,囤和回漕,無弊不作”。可以說,在清朝整個吏治腐敗的過程中,倉場官吏扮演了一個特殊的角色,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難怪清人在論及革除漕弊時說:欲惠民先惠運軍,飭運軍須先自胥吏,欲飭吏須先自官。這裏所說的官、吏,便主要是指倉場官吏。
三
清代倉場官吏營私舞弊活動的猖獗,其原因何在,清人對此議論頗多,然而,論者或偏執一詞,或閃爍其辭,都沒有全麵說明這一問題,特別是不可能涉及根本原因。其原因究竟何在?通過對清代眾多有關貪汙記載的細致剖析,不難發現,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
首先,經濟上的低俸製和政治上的一些障礙,特別是對吏入仕的限製,是倉官庾吏瘋狂舞弊的主觀、也是直接原因。清代建國後,承襲了明代的低俸薄祿製度,官吏俸祿相當低下。按清製規定:倉場中最高的官職――倉場侍郎,屬二品高官,其年俸銀隻有一百五十兩,月平均僅十兩餘,即使加上個別時期的各種津貼銀,每月至多也不過二十兩。坐糧廳及諸倉監督等官職,屬五品至七品的中下級官,收入又要減少,月俸銀僅六七兩到三四兩不等。這些收入當然無法滿足他們超乎常人的、排場的生活之需。至於吏役的收入,更是微薄。順治時規定,在京衙門書吏工食,每人每年支米四石,在外者支銀六兩。康熙時規定,倉甲鬥、花戶等役人,每人每年支米三石六鬥,平均每月僅得米三鬥。這些點收入隻夠維持吏人自己的生活,而無法供養全家生活。這種低下的俸製,既不能滿足倉場官僚、特別是吏役的各種需要,也就無法使其從主觀上保持廉潔,杜絕非分之想了。於是,倉官庾吏也與其他衙門的官吏一樣,采取分外索取的辦法,以增加收入。事實上,明清低俸製之所以能得以實行,就在於官吏的非法收入半合法化了,而大部分皇帝也采取了默認的態度。如康熙所說:“所謂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謂。若纖毫無所資給,則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為生?”另外,倉場組織因屬於具體繁雜的事務性機構,遠離權力中心,自古以來便受到士人的輕視。在清代,倉監督等倉場官職便屬於升遷慢的猥雜之職,實際充任者多為年老昏庸之輩,就連嘉慶帝也注意到這一現象。這種政治上的障礙不能不對倉官任職帶來相當大的消極影響。所以,他們大多不僅不能負起監督之責,反而常常與吏人合夥作弊,如嘉慶所說:“而監督等亦複通同舞弊,得賄分肥”。至於倉吏的政治地位就更為低賤。自唐宋科舉製度盛行以來,吏人入仕的大門就基本被關死。在政治上受到壓製和歧視的結果,於是出現了胥吏以牟利為主要出路的基本特點。入清以後,這一特點更加突出,倉場胥吏也就變本加厲地投入營私舞弊活動,成為唯利是圖的寡廉鮮恥之徒。
其次,倉場管理水平的低下和監督製度的薄弱,是倉場官吏舞弊的客觀原因。在古代計量手段、保管設施都相當落後的情況下,對浩瀚的糧食在出納、存儲等方麵的情況,要想進行精確的管理,是極為困難的。其一,當數以百萬石的糧食出納倉場時,以斛鬥手量,難免有一定的誤差;其二,堆積如山的糧食在存儲轉運過程中,由於受到天氣及鼠蟲等自然因素的侵蝕,不免存在相當比例的損耗現象,這些誤差、損耗又難以迅速統計出來。實際上,不要說對所有倉儲情況詳細了解,就是對其中一倉進行全麵的統計,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清廷一般都采取抽查的辦法,檢查倉儲情況,所謂“分起抽丈”。倉場管理上的這一缺陷,就為貪官汙吏創造了侵倉的客觀條件,他們也才敢於大肆從事上下其手、偷梁換柱及出黑檔等等舞弊活動。與此同時,清政府對倉場管理采取的監督措施,不僅漏洞百出,而且軟弱無力。如作為倉場管理機關最高長官的倉場侍郎,僅在接收漕糧時赴通州辦公,其餘時間則留在京城,對通州諸倉很少過問。如嘉慶所說:“近來曆代倉場侍郎,俱各怠玩廢弛,毫無整頓,遂致奸胥蠹吏攙和抵竊”。而監倉禦史一職,人數有限,又時廢時立,近乎虛設,所謂“原為稽查弊端而設,今積蠹肆行,官吏�法,該科道等毫無覺察”。又如,按倉法規定,各級倉場官員、吏役都有嚴格的任職期限,不得連任。但這項法規並沒有完全得到執行,在一定程度上流於形式。於是,有任坐糧廳長達十年之久者,有連續更名三次充役者,也有以親屬不斷頂替者,特別是吏役大都挖空心思,力圖長期盤踞倉場,其結果是倉弊代代相傳,積重難返。
最後,政治腐敗既是倉官庾吏營私舞弊的背景原因,也是根本原因。如所周知,在封建時代,施政服務的核心對象是皇室,裁決是非的最高標準亦取決於皇帝的好惡。但從根本上講,帝王又都是務求聚斂、貪圖享樂的獨夫民賊。因此,在缺乏法製保障、監督的情況下,“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政治腐敗便成為封建社會不可去之痼疾。清代作為中國封建時代最後一個王朝,其政治更為腐朽,官場上積弊日深,腐敗之風大盛於前代。如康熙時,已有“九天供賦歸東海(‘東海”指官僚徐乾學),萬國金珠獻淡人(“淡人’指大臣高士奇)”的民謠。大臣明珠,則“貨賄山積”。乾隆時的寵臣和�,大肆貪汙受賄,其家產價值數億兩白銀,數額之巨,前所未有。清人曾指出:“今之大吏,以苞苴之多寡為課績之重輕……今之小吏,以貨賄之盈虛決訟事之曲直”,貪風之盛,曠古未有。這樣的政治環境和背景,就不能不深深地影響到包括倉場衙門在內的整個官僚隊伍。
綜上所述,清代倉場官吏的舞弊活動在曆史上是極為突出的,它給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相當大的消極影響,對清王朝的統治秩序產生了惡劣的腐蝕作用。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除了與當時倉場官吏的收入和地位不高、倉場監督製度不健全有關外,更重要的是在於清朝的腐敗統治。這都為後世留下了難忘的教訓。
(原文發表於《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