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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清代漕運水手的結幫活動及其對社會的危害

  在清代以輸送糧食為主的官方漕運業中,存在著近十萬人的一大批職業水手,這些人既是生活在社會底層的勞動者,也是當時頗具破壞性的社會階層之一。他們最初結幫活動的目的具有明顯的互助共濟性,但到清中葉以後,在日益濃厚的流氓作風的影響下,其幫會活動的方向逐漸轉向排他性和破壞性,從而對運河兩岸廣大地區帶來了相當嚴重的危害。晚清漕運終結後,原來水手的幫會組織遂演變成“清幫”這一著名的黑社會組織。

  一

  清代以前,漕運已存在了近兩千年,在這一漫長的時期裏,曆代王朝雖對運輸工具和航道狀況進行了許多改良,但總的說來,漕運運輸條件依然相當差,駕船拉纖始終是一項勞動強度大、風險高的艱苦工作。北宋時,蘇軾曾針對當時漕運者的狀況指出:“大冬積雪,水之至涸,而龜手爛足者,累歲不得代”;明代漕官則反映:運輸者“曝挽於赤日之下,則背肉生鱗,力撕於急溜之中,則哀呼聲慘”;清初漕督也說:運者“蹈江涉河,經曆寒暑,終年不得休息”。在運輸過程中,船破人亡的現象屢見不鮮。此外,運輸者通常還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唐宋以降,因賠償運物損失而家破人亡的記載,也不絕於史。更有甚者,他們還時常受到眾多貪官汙吏的敲詐、勒索,如明人所說:“運官有剝削,衙門有支費,洪閘有需索,到倉有經營”,等等。正因為如此,普通百姓都視漕運為畏途。各代封建政府為了保證漕運的正常運行,或強征民戶服役,或組建運軍承運,以解決運輸勞力的問題。如唐、宋及明初的服役民戶,漢、宋、明及清初的運卒等,他們都是在官府的嚴密監督下從事漕運勞作。不過,逃亡的現象非常普遍。

  清朝建國初,繼承了明代的運軍製度,在各納漕地區組建了運丁(又稱旗丁)隊伍。平時,運丁在營衛組織的管理下從事屯田生產,到每年漕運期間,他們中的一部分人則被簽選出來,承擔運輸任務。在運輸期間,各地的運丁和漕船被編為以“幫”為單位的運輸隊伍,即“各省糧船分幫”。每幫所轄船數不等,有多至七八十艘的,也有少至二十多艘的。各幫名稱都以所屬地區營衛之名相稱,如廬州衛頭幫、二幫,江淮衛頭幫至九幫等等。故清人又稱漕運隊伍為漕幫、船幫。但到順治後期,因營衛屯地大量喪失,加之運丁承運負擔過重,使運丁的經濟狀況迅速惡化,於是出現大量逃亡的現象,遂動搖了運丁運輸隊伍。順治後期,漕督蔡士英說:“邇年以來,衛丁富者益貧,而貧者日逃”,僅餘“奸軍劣弁”。在此情況下,各幫運官為補充缺額,隻有暗中招募水手。康熙以後,隨著傳統的戶籍控製政策的鬆動和雇傭關係的進一步發展,大批破產農民、手工業者等能夠較以往更自由地尋找謀生出路。他們中的一部分、特別是運河沿線的失業者便投身到漕運業中,並逐漸在人數上占據了船幫中的多數。康熙三十五年,清政府在舊的運丁製度難以維持的情況下,不得不改弦更張,明令規定:今後每艘漕船除必須保留二名運丁外,其餘十名左右水手皆可改為招募。從此,運丁人數銳減,其職責主要是承擔各船的監督工作,而應募水手則成為漕運運輸隊伍的主力。

  由於漕運工作存在異常艱苦的特點,而應募者的待遇又相當低下,每名水手每年勞作八九個月,僅得六兩銀工錢。因此,前來投募者基本上都是走投無路之輩。據清代有關記載反映,應募水手的成分非常複雜,既有破產的農民、手工業者,也有城鄉中形形色色的無業遊民、乞丐,甚至流氓、罪犯等等。他們大都無籍無貫,走食四方,所謂“類皆無籍匪徒”,可以說都是從其他生產領域裏排擠出來的無產者,正如康熙時漕臣所稱“水手亦赤貧窮漢”。應募水手的這種成分特點,必然帶來如下兩方麵的問題,即一方麵,他們不像以往服役民戶、運軍那樣有身家拖累和軍紀約束,法紀觀念淡薄。他們經常改幫換船,甚至臨時出走,短工更是“聚散無常”。從而造成了運輸隊伍內部的經常流動性和無序性,給官府的監督和管理帶來了極大的困難,漕官運弁難以真正有效地控製水手的行動。另一方麵,在待遇微薄的情況下,完全以出賣體力為生的水手的生活極為困苦,基本上無力安家置業。而到每年冬季停運期間,他們又遭遣散,陷於失業境地,很多人棲身無處,老弱病殘者更為悲慘,無依無靠,難以為生。這種處境勢必造就了他們仇視官府及現實社會的心理,形成了生活放縱、盲目破壞的習性,正如古語所雲:無恒產者無恒心。與此同時,在他們心中不免也產生了改善現狀的強烈願望。但是,作為處於社會底層的無產勞動者,他們既不可能通過積攢工錢,從經濟上改善自己的狀況,更無法指望官府大發慈悲,從政治上解決自己的處境問題。他們最終隻有從自己身上尋找出路。於是,他們選擇了自己唯一所能選擇的道路:結幫組會,依靠團體的力量保護自己、改善現狀,並報複他們所不滿的社會。

  二

  在上述背景之下,清代漕運水手很早就開始了結幫活動,拜師傳徒,結幫組夥,雖屢經清政府查禁、打擊,但卻從未中斷。到嘉慶、道光之後,水手幫會活動日益頻繁,其影響更深入漕船內外,形成了無船不“幫”、無人不入“會”的局麵。由於清王朝從建國伊始就對民間結社實行查禁的政策,因此,漕運水手的結幫活動也始終采取秘密的方式進行,一方麵借助羅教等宗教做掩護;另一方麵,適應水手大都不通文墨的特點,主要通過口頭語言進行各項活動。正因為如此,反映其早期活動的文字記載便極為罕見。後世依據的史料,最早見於雍正時官府查禁其幫會的有關檔案。從這些文檔記載看,清初已有水手結幫活動,如雍正七年的一份刑檔記錄,被捕水手教首劉把式稱其教祖至當時已有八輩子,可見羅教在清初已存在於船幫之中。然而,因順治時漕運的主力是運軍,雇募水手人數很少,而運卒受到多方麵的約束和限製,故而結幫傳教的影響不大。但到康熙中期以後,隨著雇募水手占據船幫優勢局麵的形成,幫會乃得到迅速發展。據以上相同刑檔反映,雍正時水手中已有為數不少的羅教教徒,“每幫也有四五人,也有十數人”。不過因水手分布在各地,所受環境影響不同,所以教名也不止一個,除了影響最大的羅教外,又有大成教、無為教等。

  據史料記載,在康熙後期水手的結幫活動中,還出現了“庵堂”的組織形成,即幫會水手集資在江南一些碼頭購置土地,修建供奉羅祖等神位的庵堂,既作為傳教授徒的場所,也作為停運時無家水手的棲身之所,另外,還附設水手墓地。傳教守庵者多為年老水手,平時“皆賴耕種餘地以資糊口”,並向徒眾收取香火、夥食錢,“籍沾微利”。居住庵堂內的水手每日須交四分夥食銀,如暫時無錢,也可以後補交。這種庵堂以杭州最多,雍正時曾達二十餘所。另外,蘇州等地也有許多所。李衛任浙江巡撫時,對杭州的水手庵堂加以查禁。但到以後,又再度出現。乾隆三十三年,清政府又一次對杭州、蘇州等地的水手庵堂予以折毀,對庵堂主持者及成員分別處刑。經過這次沉重的打擊,水手庵堂一時似乎消聲匿跡,不過,水手的各種幫會活動卻並未停止。如乾隆五十年,浙江處州頭幫至九幫的一千多名水手就因工錢問題與清兵發生了衝突,出現了“各船水手聞知,一呼百應”的現象,幫會在其中發揮的組織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嘉慶五年的一份上諭也說:船幫水手勾結地方無賴,“勒加身工錢兩”,甚至聚眾打船鬧事。道光以後,官僚們指出:水手“結黨傳徒,動輒糾眾滋事,近年以來雖屢經懲辦,而獷悍之風總未盡息”。鹹豐時,沈葆楨進一步指出:船幫中“獷悍遊食之徒萌□其間,所謂青皮黨、安清道友者,引類呼群,持眾把持,成固結不可解之勢”。沈氏所說的安清道友及青皮黨即是水手幫會。可見道光及其以後,水手結幫活動已成普遍現象,其勢力已根深蒂固於船幫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乾隆時遭到查禁的庵堂,到道光時又在茶館酒店外衣的掩護下再度興起。如道光中一份上諭就指出:浙江船幫水手以開茶、酒鋪為名,設置“老堂”、“經堂”,號令徒眾,“客留丁舵匪徒”,並積存贓物。道光十六年,蘇州地方官查封的一家“得勝軒”茶館,實際上就是一處水手幫會的堂口,對內稱“合智堂”,成員主要是興武幫水手。道光以後,水手幫會在運河碼頭或自開店鋪、或控製飲食店家,形成了其特有的組織聯絡形式,遺風一直延續到民國時期。

  清代水手結幫活動之所以能長期存在,並在清中葉後迅速發展,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麵:

  其一,互濟共助。貧困、孤單的水手視結幫為解危救難的唯一途徑,即一人有難,眾人相助。清前期的水手庵堂就是這種願望的一種產物,水手們參加教門,並從自己微薄的收入中拿出錢集資購地修庵,正是為了給自己在停運時和老弱病殘時保有一條生路,所謂“創設各庵,俾生者可以托足,死者有地掩埋”。這一點也是水手們結幫的最原始、最基本的動機。

  其二,增強與官府的抗爭能力。水手們為了提高工錢,並對付貪官汙吏的勒索行為,有必要組成團體力量,以壯大自身的戰鬥力。據記載,船幫水手經常集體展開“勒加工錢”的鬥爭,打船傷兵的現象也不少見,官府雖不時派兵彈壓,但隻能收一時之效。運官、運丁不得不在水手的壓力下,經常額外付給一些工錢。清中葉以後,水手這方麵的活動就更為普遍,“不但旗丁受其箝製,即該管之丞□運弁,亦以人役無多,莫敢過問”。這無疑極大地鼓舞了水手們,刺激、推動了他們的結幫活動。

  其三,尋求精神安慰。對於生活在社會底層的、大多數又是單身的水手來說,結幫形成的團體組織給他們創造了某種家庭氣氛,帶來了一種安全感,並減弱了他們的孤獨感。至於以宣揚輪回報應、神祖保佑為主要內容的粗淺宗教,雖然也給他們苦難的心靈帶來了一些寄托,但水手們更注重的則是教門內的師徒、兄弟關係。查封羅教的官員便指出:羅教經卷大都抄自一些佛經,皆“鄙俚辭語”,“皈教之人有吃素念經者,亦有不吃素不念經者”,甚至許多守庵主持者也“並不識字,不能念誦”。可見宗教在幫會內的實際意義不大。

  其四,流氓勢力的發展和對幫會的控製。水手在結幫活動中因受自身流氓無產者習氣的影響,使得幫會內逞強鬥狠之風盛行,幫會首領以他們那個階層認同的殘忍手段對成員加以控製,逐漸建立嚴厲的等級服從關係,實施野蠻的幫規教律,這又反過來擴大了幫會在船幫中的勢力和影響。雍正時,清政府就發現船幫中存在幫會成員“一切任其教主指使,捆縛燒灸,截耳割筋,毫無忌憚”的現象。同一份資料還記載了這樣一個實例:江淮衛七幫嚴姓水手因本船幫會頭目孟氏苛扣工錢,逐與孟氏發生衝突。以後幫會首領、嘉興幫水手劉把式便指派徒弟毆打嚴氏,並割去其左耳。嚴氏受到懲罰後,不敢報官,隻得逃匿。由此可見,水手幫會內流氓作風橫行,幫會頭子可以肆意處罰普通成員。水手一旦加入幫會,就很難擺脫其控製,他們寧可得罪官府,也不敢冒犯幫規教律。這實際上反映出,到清中葉以後,水手幫會的共濟互助意義雖仍存在,但已逐漸淡化,以幫會頭子為代表的流氓勢力則完全控製了幫會。普通水手懼怕其勢眾,為保護自己,也紛紛參加幫會。由於船幫及水手來自各地,於是也形成了以地域為背景的眾多幫會勢力。

  清代漕運水手幫會內流氓勢力的膨脹,不僅造成了水手“均由習教之老管師父招雇上船,各分黨羽,恃眾逞強”的現象,水手不參加幫會,就難以在船幫中立足;而且出現了水手幫會與運河沿岸流氓勢力勾結的局麵,從而對廣大運河沿線地區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所謂“朋比為奸,水手視遊匪為爪牙,遊匪恃水手為包庇”,沿途地痞無賴犯案後,“皆以糧船為逋逃淵藪”。

  三

  清代漕運水手個別作案、騷擾的現象相當普遍,從來被認為是“好勇鬥狠之徒”。但對當時社會造成更大危害的還是水手流氓幫會的各種破壞活動,特別是清中葉以後,其破壞活動日益頻繁,構成了當時突出的社會問題之一。概括起來,水手幫會的破壞活動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麵:騷擾和勒索商旅居民、搶劫凶殺及大規模械鬥等。

  清代漕運水手結幫合夥以騷擾、勒索運河商旅的活動,是相當常見和嚴重的。據官私記載反映,水手們在往返行船過程中,經常設置各種圈套,以敲詐過往行船。如故意用破損漕船衝撞民船,然後以毀壞官船為名勒索對方;設計將漕米傾撒到商船裏,再以偷盜官米為由,“訛詐分肥”;在淺澀的航道上借口駁運漕糧,肆意占用民船,商旅隻有交錢行賄後才能脫身,否則,船隻遭到扣押,貨物遭到拋撒、破壞;更有甚者,他們竟明目張膽地用漕船阻塞河道,向通行的民船索要“買渡錢”、“排幫錢”,形同剪徑。運河上往來的商人、行旅無不視漕運水手為流氓惡棍,但懼其剽悍勢眾,往往隻能任其宰割。連道光皇帝也承認:“漕船水手沿途訛詐,擾累商民”,“而居民商旅隱受其害者,實不知凡幾矣!”道光時,某官僚攜家乘官船南下,途中便受到北上船幫水手的騷擾,據他稱:當晚為免遭劫掠,他與家人、隨從“坐以待旦”,結果“大為所窘”。晚清小說《官場現形記》還以文學手法,描寫了水手幫會成員訛詐飯館、毆打夥計的現象。

  水手幫會分子與地方流氓勢力合夥搶劫及殺害鄉民、商旅的現象也很突出。雍正時,直隸地方官指出:每年漕船南返和停運期間,“糧船短纖無家無室,河凍船回,難以資生,糾合為匪殆無虛日”,在天津、泊頭鎮等運河城鎮經常製造搶劫凶殺案。到嘉慶以後,他們在這方麵的活動就更為頻繁、猖狂。

  清代官員一致認為:劫奪是幫會水手“故技”。參加整頓漕運秩序的官吏又反映:水手與沿線被稱為“青皮”、“河快”的流氓勢力關係密切。船幫為地方無賴作案提供掩護、方便的同時,水手也經常冒充地方“奸民”,“登岸劫財”,為害極大。以道光十六年在江蘇破獲的幾個案件為例:當年二月,興武幫水手夏名輝等四人與逃犯胡二等人結夥,雇船去金山縣活動,先後搶劫了四艘民船。後遭清兵追捕時,他們都持械拒捕。同年,江蘇破獲了以丁朋鈴為首的殺人搶劫團夥。據審訊結果反映,丁氏團夥骨幹成員均為遊幫水手,丁氏本人以強悍敢鬥成為首領,經常組織團夥搶劫鄉民。如道光九年,他們在桃源縣搶劫了李姓一家,並打傷多人;道光十三年,他們在沐陽縣搶劫左氏一家時,為了逼出財物,采用棍毆、燒燎等手段折磨對方;同年,這夥人搶掠宿遷縣農民糧物時,用火槍擊斃反抗者一人;道光十五年,他們在桃源縣劫掠居民牲畜後,因分贓不均,丁朋鈴將幾名成員打死,又擊傷了前來追捕的兵丁。丁氏還供認,另外從事過六次搶劫,致傷多人。據當時的江蘇地方官林則徐說,運河沿線“搶劫之案,出於糧船水手者尤多”,僅道光十三年年底至次年二月內,江蘇就查獲了五起船幫水手案件,“均因關係搶劫重情”。道光十六年上半年,被處死的犯案水手有四人,判死刑者七人、充軍罪者十餘人,判流放罪者十五人,另有二十多人待判。此外還有七十多名入教幫會水手被捕。林則徐還指出:漕船所過之處,河麵上往往漂浮著殘肢斷體,“皆由水手戕害所致”。

  清代水手幫會之間及成員之間的械鬥現象也時有發生。據清人反映,水手之間經常為搶漕船中待遇高的“頭篙”、“頭纖”之位打鬥;船幫之間為爭奪有利的買賣碼頭發生衝突,“即相殘殺,謂之爭窩”。這種爭鬥經常釀成大規模的械鬥,如道光十四年,在山東東昌府境內就發生了一場廬州二幫幫會內部的械鬥,結果雙方致死數十人。不同船幫幫會之間長期爭鬥的結果,則形成了許多敵對勢力集團,“每相遇則不相下”,特別是在返航時,常聚眾於碼頭仇殺。如道光中葉,廬州幫與蘇州白糧幫長期摩擦,屢屢借機攻擊對方。又如鎮江前後幫“最為著名凶悍”,與湖州八幫素有積怨,也常尋找機會攔截對方,以至於清政府不得不出動軍隊監航,將兩派船隻隔開,又收繳了鎮江幫的數百件刀棍凶器。類似的事件,在清中葉以後,經常發生,而幫會之間的械鬥之風,到民國以後依然得到清幫的繼承。

  清代幫會水手的上述破壞活動,不僅對運河沿線廣大鄉民、商旅的生產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而且給官府漕運也帶來了許多不利的影響。清政府對此一直很重視,采取了不少措施管束水手,如在船幫中實行結保製度,一人犯法,眾人受罰;禁止漕船攜帶武器;禁止漕船隨意停泊,沿途官吏負有“催□”之責;嚴禁羅教在船幫中傳播,嚴懲拜師傳徒等結幫活動,查禁水手庵堂組織,等等。特別是道光時期,官方數次整頓船幫秩序,加重處罰措施。然而,由於一方麵船幫內存在著嚴密的幫會組織和水手經常流動的特點,另一方麵,水手的生活狀況得不到改善,就使得清政府的管理和監督遭到頑強地抵製,官府的約束手段便難以收到應有的效果。特別是到嘉慶、道光以後,隨著清王朝統治的腐朽、渙散,各項漕運法規製度更淪為具文,使得幫會水手敢於鋌而走險,無所顧忌地從事謀財害命活動,如道光帝所說“此等匪徒湣不畏法,即遇有重案,審明後正法數人,該匪徒等亦祗視為故常,毫無儆畏”。從而造成了嚴重的社會治安問題。晚清以後,在漕運終結的情況下,船幫水手棄船登岸,在幫會組織的引導下湧向大小碼頭、城鄉各地,展開了各方麵的違法犯罪活動,遂以清幫名聞於世。

  (原文發表於《社會科學戰線》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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