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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明代的運軍

  明代是中國曆史上漕運高度發展的時期之一,所謂“京師百司庶府,衛士編氓,仰哺於漕糧”。在大規模的明官方漕運業中,存在著人數達十數萬人的專業運輸軍隊,明人稱其為“運軍”。這支龐大的運軍對維持大部分時期裏明王朝漕運的正常進行,無疑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這支運軍的情況,如構成來源、內部組織、工作狀況、地位待遇等以及其他相關的問題,目前尚無專文論及。本文擬就這些問題對明代運軍的有關方麵加以探討。

  一 明代運軍的形成及其設置情況

  自秦漢漕運興起以後,曆代封建中央王朝為確保漕運的正常運行,都組建了相應規模的運輸隊伍,但前後有所變化。如漢代的漕卒、隋唐時的服役民戶等,大體屬臨時性服役人員。北宋時,職業性運輸軍隊――運卒(廂軍中一種)出現,成為長期和專業性的漕運運輸者。宋代這一製度的出現,對後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明初,國都應天府(今南京)處江南財賦區之中,各地“京運”(即漕運)糧物的路程較近,“四方貢賦,由江以達京師,道近而易”,故多以糧長監督民戶承運,所謂“於舊定糧長下各設知數一人,鬥級二十人,送糧夫千人。俾每歲運納,不致煩民”。另有大戶及小戶合夥雇船,隨糧長自運者。也就是說,明初漕運運輸隊伍是由服役性的民戶構成的,而非職業性運輸勞動者。到永樂遷都北京後,隨著運路的極大延長,不僅承運的時間遠過於以往,而且行船曆經長江、淮河和黃河等險段,加上北運河的淺澀阻滯,這都對承運的民戶造成了極大的困難和負擔。於是自永樂以後,漕運法幾經改變,職業性的運軍應運而生,並最終成為漕運運輸的主力。

  永樂以後,漕運法雖幾經變化,記載也略有不同,但大體上凡三變,“初支運,次兌運、支運相參,至支運悉變為長運而製定”。其過程大體如下:永樂中,針對南方民戶在北上漕運中所遇到的諸種困難,明中央遂下令實行“支運法”,即規定各納漕地區的民戶分別承擔本地區至淮安或徐州、臨清、德州中轉倉段的漕運任務,如“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至淮安倉”,“鎮江、廬、鳳、淮、揚糧送徐州廣德倉交收”等。然後由衛所軍分段轉運抵達京師,如徐州至德州段倉糧,由京衛軍承運,德州至通州段倉糧,由山東、河南衛軍承運等。亦即通過軍隊承擔部分漕運任務的辦法,來縮短民戶運輸的路程,以減輕其負擔。到宣德六年,又改行“兌運法”,其規定是:江南各納漕地區民戶將漕糧運到江北的淮安、瓜州,“兌與衛所,官軍運載至北,給與路費耗米,則軍民兩便”。兌運法的實行,使軍隊開始承擔了大部分運路的漕運任務。另據同年主管運軍的平江伯陳□奏言可知,當時全部運軍數量已達十二萬人。至成化七年,漕法再變為“改兌法”,又稱“長運法”。新法規定所有納漕地區的漕糧“悉改水次交兌”,也就是納漕民戶將漕糧及相當於運費、補貼費的耗米、腳米和“輕齎銀”送至本地水路碼頭,而不再繼續北運,全部漕運任務則由運軍承擔,“官軍長運遂為定製”。直至明末,這一製度基本上沒有發生太大的變化。

  從以上漕法的演變過程可以清楚地看出,自永樂中期以後,出現了衛所軍從部分承擔漕運到成化時全部承擔漕運的趨勢,同時,職業性的運軍也孕育形成。在此還應指出的是,實行長運法後,運軍承擔了每年約四百萬石漕糧的漕運任務,但除此之外,蘇、鬆、常、嘉、湖五府上供的二十多萬石“白糧”(上等粳、糯米),仍由民戶承擔運輸,不過這在整個漕運量中所占的比例極小。

  據《明會典》記載,永樂二年,設漕運總兵、副總兵之職,統領部分水軍向遼東海運軍糧。此後,漕運總兵便成為漕運運軍隊伍的最高統帥。在總兵之外,又增設漕運參將一名,作為重要屬官,其下則設把總十二員,分別統管各地運軍。其中南京二員,中都留守一員,浙江二員,江西一員,湖廣一員,江南直隸地區二員,江北直隸地區二員及山東一員。運軍總數為十二萬多人,按衛所軍製組織管理,如:浙江兩名把總分管浙東、浙西兩部分運軍,其中浙東把總轄寧波衛、台州衛、金華千戶所等衛所;浙西把總轄杭州前衛、紹興衛、湖州千戶所等衛所。衛所中的各級軍官如衛指揮使、指揮同知、指揮僉事、千戶、百戶、總旗及小旗等,則為大小運官,具體承擔本衛所運軍的運輸監督管理任務。按明製規定:每艘漕船設運軍十人,“中推一老成者綱領之,謂之綱司。次綱司者又有攔頭、扶柁二人,相協持之”。至萬曆時,為了加強對漕船運軍的管理,漕運總督王宗沐建議實行連坐製,以五船為一甲,設甲長一人,每船設旗甲一人。旗甲帶本船十名運卒姓名圓牌,甲長帶五船旗甲姓名圓牌,互相監督,互相協助,一船出事,四船連坐。

  明代運軍的構成,基本上是建立在衛所軍戶製基礎上的。按明代軍製規定,衛所軍人屬世襲軍戶,以三丁以上之戶出成丁一名從軍,稱“正軍”,其餘為餘丁、繼丁,正軍有缺(如死亡、出逃),則由餘丁、繼丁中簽補。運軍即是所在衛所中的正軍,承擔的任務便是每年的漕運。而所在衛所的餘丁、繼丁等平時主要從事農業生產,作為漕運運輸隊伍(正軍)的後備力量存在。如以通州千戶所為例,有漕船五十六艘,管運千戶、百戶各一人,運軍566人,以“運糧赴京”;同時有屯田三十二頃,管屯千戶一人,耕作軍士16人。

  二 明代運軍的工作狀況、待遇及遭受的勒索

  在明代,運軍雖承擔著關係軍國安危的漕運重任,但其工作條件之惡劣、物質待遇之低下,卻是異常突出的現象,特別是運軍在運輸過程中,又飽受貪官汙吏的勒索,更使他們陷入了悲慘的境地。不僅關注漕政的官僚經常上奏反映這些問題,即使明代一些皇帝也多次表示憐憫之感,然而,明政府采取的實際改善措施卻是極其有限的。

  首先,運軍的工作不僅異常艱辛、持續時間長,而且存在很大的風險。自漕運產生後,由於以人力為主的水運手段存在著極大的落後性,因此,漕運勞作始終是一項異常艱辛的工作。明代時,運河設施和運輸方法雖有所改善,但漕運的基本條件卻依然如故。概括而言,當時的漕運仍存在著勞動量大、工作條件惡劣、持續時間長及危險等特點。如所周知,由於我國地形存在北高南低的基本特點,因此溝通北京與江南聯係的大運河也具有同樣的特點。而這一特點無疑對由南向北的漕運造成了很大的困難,即:其一,北運河(長江以北運河)水位不穩定,經常存在淺澀的問題,對行船帶來頗大影響,如:天津至通州的200裏運河上就經常出現水淺的現象,漕船行進,“動經旬日,或百夫拚力牽挽不行”;其二,運河上船閘林立,雖有益於保持水量,但卻同時增加了漕船過閘的麻煩,如明中葉時某官所說:江南丹陽段運河淺澀難行,漕船過京口閘時,常需三四百人挽拽一船,“方得出閘”;其三,更重要的是北上載重漕船幾乎全程逆行,在不具備機械動力的情況下,航行隻能依賴人力撐篙、拉纖進行,等等。在此情況下,從南到北長達一千四百多公裏(當時人稱五千裏)的水路,十名運卒要完成一艘裝載近五百石漕糧的船隻航行,其勞動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就運軍的工作條件而論,也是相當惡劣的。在北運南返的全過程中,運軍都是在漕船上下度過的,明人即指出:運軍身一入運,“無一日不在運中”,“曝挽於赤日之下,則背肉生鱗,力撕於急溜之中,則哀呼聲慘”。風餐露宿,缺醫少藥,一旦累垮病倒,後果不堪設想,就連明仁宗也說:“官軍運糧,遠道勞勤,寒暑暴露,晝夜不息”。

  從漕運勞作的時間上看,明代運軍大體上在每年的一月就要駕船到各水次接收漕糧,隨後“開幫”北運,大約到當年十月以後才能返回軍營,前後持續的時間長達十個月以上。明成祖時,運軍歸營後,衛所軍官“又加他役困之”,使得運軍終年不得休息。仁宗以後才下令不許分外役使運軍。但事實上,正如萬曆時漕臣王宗沐所反映的:運軍曆盡艱辛,“經年勞瘁還家,席未暖而官司已點新運矣”。從漕運麵臨的風險看,運河橫穿黃淮及長江等河,也必然給淺底漕船的航行和運軍的安全帶來一定的危險。特別是金元以來,黃河奪淮入海,使得原來的淮河故道並容黃、淮兩條大河,故一方麵河患無窮,另一方麵也對南北相銜的運河造成很大威脅。如漕船在通過徐州地區的運道時,就有呂梁洪、百步洪等天險,覆舟亡人的現象並不少見,所謂“有風波之險,且一舟過溜,三四百人行泥淖中,多至陷沒”。隆慶五年,黃河潰淹運河,一次漂毀八百多艘漕船,溺死運軍近千人。

  其次,運軍既承受著沉重的賠償責任,又遭受到嚴厲的懲罰和各種勒索。明代有關漕運法令規定:運軍和運官對運輸中出現的損失,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同時還要受到相應的處罰。如對在漕糧中攙雜它物者,一律謫戌邊衛,對因風浪而漂失漕糧者,雖經勘查核實,“亦必加罪”,上自運官,下至運卒都要賠償受罰。其中運軍既要以自己的口糧賠補,同時仍要繼續承運,無力賠償者,則被發往極遠邊衛充軍。而運軍從接收漕糧開始,到最終抵京、通交納漕糧結束,其間所受到貪官汙吏、土豪劣紳的各種盤剝勒索是極為嚴重的,這也成為明代漕弊中的突出問題之一。有關這方麵的記載可謂連篇累牘,成化時,漕運總兵陳銳反映:各府縣官吏夥同糧長、裏長“濫收惡米”,運軍收兌時“複潑水和沙”,以致裝運後“蒸濕氵邑爛”,官府雖屢次查禁,但惡習依舊。漕船航行後,一路上押運軍官、閘壩胥吏、倉場僚佐無不借機勒索,如萬曆時某巡漕禦史所說:“餉銀之[不]時給,幫官把總之科派,沿河委催之擾害,各關稅棍之詐嚇”,士卒無一能夠幸免。特別是到京、通倉場交糧之際,“內外奸胥惡役,層層剝削”。同時代漕臣也指出:“運官有剝削,衙門有支費,洪閘有需索,到倉有經營”。甚至江浙一帶土豪縉紳也包納漕米,將粗惡之米強兌於運軍,“抑困漕軍”,諸如此類等等。在此重負壓榨之下,“運軍少□,即今疲憊已甚”,便成為普遍現象。

  最後,運軍的報酬和待遇極為低下微薄。明代運軍屬職業性運卒,但在明前期,因實行軍民分運製,運軍承運的距離和時間相對較短,所以他們並沒有完全脫離屯地生產,並有餘丁隨營“生理”,以幫貼運軍。因此,運軍在交納屯地“子粒”(稅)後,每月可得一石餉糧,作為全家口糧。在出運期間,每月則可領取八鬥“月糧”,留給家屬糊口,另有三石“行糧”及少量“賞鈔”等,作為運軍本人承運期間的生活費,其屯地由家屬耕種。這些收入在當時尚能維持運軍及家屬的生活,但到明中葉實行運軍長運製度後,運軍長期忙於漕運任務,無暇顧及家中屯地,加上土地兼並日趨激烈,運軍屯地和衛所屯田一樣大都喪失,其收入便主要限於行糧、月糧了。與此同時,隨著軍政的腐敗,運軍外運時,軍官對家屬領取的月糧肆意克扣、拖欠,致使運軍家人陷入饑寒困苦境地,因此而死亡的現象並不少見。而運軍本人在出運期間的收入也得不到足夠的保證,據王宗沐分析:運軍自正月起運,至十一月結束,每人所得三石行糧折合下來,每天僅有“九合有餘”,漿洗衣物、薪鹽、醫藥、歲時飲“皆出其中”。王氏進而指出:“夫一日三餐,一升五合而飽,人之情也。今但使其求足於九合之中”,是不通情理的。事實上,這一有限的行糧也常遭到運官的克扣,一旦出現損失,還要以此填補,運軍真正拿到的也就更少了。另外,“輕齎”銀本為漕運中的必要經費,最初是發給運官沿途支用的,完成運務後,如有剩餘,“皆歸旗卒”,對補貼運官運軍收入的不足有一定的作用。但武宗之後,這筆銀錢被撤消,“遂為漕運官卒之害”。由於明代運軍收入微薄,特別是明中葉後待遇更為低下,但所受到的勒索和負擔的賠補責任卻並未減輕,因此,運軍的生活狀況日趨惡化,出息借債成為運軍中的普遍現象,如明憲宗時人說:漕運“軍士負債歲多”。《明史》也記載:“權要貸運軍銀以罔厚利”。其結果是不僅貧困運卒經常逃亡,所謂:“其軍丁有恃頑不行上運、不候交兌及雖交兌即棄船逃走者”。甚至一些運官也因此而家破人亡,明代中葉某官反映:“或自縊身死,如袁州衛百戶王宗是也;或削發脫身,如東昌衛指揮王鏞是也”。

  三 明代運軍的反抗破壞行為和販私活動

  明代運軍在長期承擔沉重的漕運任務的過程中,由於經濟地位異常低下,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所需,加上蒙受諸種賠補懲罰和貪官汙吏的敲詐勒索,便不能不激起他們的強烈不滿,除了逃亡之外,運軍們還采取了偷盜破壞船物的辦法加以反抗,對更為弱小的鄉民們則借機勒索刁難,以轉嫁負擔;同時,為了增加收入、改善生活,運軍們又從事了隨船販運私貨的活動。

  有明一代,運軍偷盜、轉賣漕糧的問題一直很突出,所謂“多所侵盜”。運軍在偷盜糧米後,經常采取摻雜沙土的辦法加以掩飾,所謂“所運糧多抵換攙和,以致虧損”。有的在偷盜後,在船艙裏塞入土,而在表麵覆以米。有“膽大者盜賣正糧,償還債主,又且乘機作弊”。有的將好米盜賣之後,再低價收買粗米充數,如弘治時的一道奏言稱:運軍“將原兌好米沿途糶賣,卻糴陳碎,及插和沙土糠秕粗穀等項抵數”。還有的軍士偷盜過多“自知糧數缺少,往往自沒其舟”,再以遭遇風火報失。諸如此類等等。而對以上偷盜現象,明政府雖三令五申要求嚴懲,但卻屢禁而不止。還是萬曆時漕督王宗沐說的清楚:運軍“身一入運,其勢不得複以一刻治他生業”,而妻小不免於饑寒交迫,故其侵盜“為衣食妻子之圖,而豈盡欲取快意享豐富哉?”

  在承運過程中,明代運軍為了轉嫁負擔,常常將交糧農民和運糧民戶視作勒索對象,借機加以敲詐騷擾。如明代前期,漕糧由各地民戶直接交給運軍,於是運軍“往往恃強勒索”,接收時或“淋尖”,或“踢斛”,以“加倍�納”,迫使明政府不得不改為官兌。在行運時,運軍聚眾“虐阻”民船、敲詐錢財的現象相當普遍,特別是對運糧民戶更是“百般挾詐,不厭其欲不已也”,如故意將漕船“撞擦民運之船”,然後群起敲詐。明後期某官員為此專門上奏要求查禁這一問題,所謂“最可畏者,軍運每淩虐民運”。

  明代運軍為了改善自己的經濟狀況,還沿襲了宋代以來漕卒販運私貨的做法,利用漕船南來北往之便從事私貨販運活動。對此,明王朝基本上采取了和宋代相同的態度,即在不願增加運軍報酬的情況下,默認了運軍的販私營利活動。明初,朱元璋曾下令:“許運糧官船內附載己物,以資私用”,仁宗時再度重申了這一法令。於是運軍在運輸中便借機從事一些私貨販運活動,並得到官方的默許。正統及成化初,明王朝又數次明文規定,允許運軍隨船附帶“土宜物貨”(即土特產品),禁止沿河稅卡阻攔盤查。以後當運軍的這種販私活動對行船造成影響時,明政府的態度又出現過多次反複,並幾度禁止販私活動。但總的趨勢卻是逐漸放寬了限製,對每船所載私貨限額從10石陸續放寬到40石、60石。據有關史料反映,販私活動是運軍額外收入的主要來源,對補貼他們的生活有著重要的作用。其販私的方式包括自己販運和替商人運輸兩種:

  其一,由於運軍的經濟條件很差,所以他們大多隻能販運柴、菜及竹木之類廉價貨物。為了增加收入,運軍一麵不顧禁令,超帶私貨,另一麵在沿途多次轉手交易,以增加交易量。如當時人指出:“軍船多裝私物,但遇市鎮,灣泊買賣,延住日久”。明中葉後,還經常出現運軍將隨船耗米出賣,“置買私貨,於沿途發賣,以致稽遲。及至來京,反買倉米,補納多不足數”的情況。

  其二,明初嚴禁運軍攬運商人貨物,所以運軍這方麵的活動比較隱蔽。但到明中期後,隨著“漕政廢弛”局麵的出現,運軍承攬客商貨物的現象已很普遍,這也可從官方不斷發布的禁令得到反證。如弘治十三年的一道禁令稱:運軍除自帶貨物外,若有附載“客商勢要人等酒、麵、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貨物者”,予以嚴懲,沒收貨物。時隔幾年,再次下達禁止運者“攬客商貨物,取其雇值”及替京師勢要裝運土產的活動。萬曆時,明朝又多次下達類似的禁令。層出不窮的禁令正說明這種活動的嚴重性和普遍性。明人小說則有這方麵的直接描寫:每每漕船南返時,“就攬這行生意,假充座船,請得個官員坐艙,那船頭便去包攬他人貨物,圖個免稅之利,這也是個舊規”。

  綜上所述,明代自永樂以後產生了職業性專職漕運運軍,逐漸取代了民運,成為漕運運輸的主力。然而,明王朝給予這支運軍的待遇是很低的,加上貪官汙吏的勒索,使得運軍雖從事著沉重危險的勞作,但其生活狀況卻相當惡劣。於是,運軍的反抗破壞行為便在所難免,而販私營利活動則成為他們改善自身經濟地位的重要手段。

  (原文發表於《中州學刊》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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