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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略論清代的漕弊

  中國曆史上,在封建王朝向農民征收漕糧過程中,長期存在著官吏百般貪汙勒索的“漕弊”現象,為害極大。有清一代,漕政中積弊問題又尤其突出,管運管糧的官吏、承運的運弁運丁以及納漕地方的土豪劣紳無不侵漕蠹漕,造成了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這一現象的存在,在當世不僅很大程度上幹擾了清政府的漕政製度,更重要的是嚴重地影響了廣大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構成了世人倍加關注的一個社會問題。

  清代建國伊始,為了滿足京城皇室以下官僚、軍隊的食糧需要,承襲了前代的征調漕糧製度。清製規定:每年征調進京漕糧大約四百多萬石,分別由當時的山東、河南、安徽、江蘇、浙江、江西、湖南及湖北等省農民負擔交納。各省漕糧的征收由當地官吏負責,漕糧運輸則由漕運總督衙門指揮下的運丁隊伍承擔。漕糧最終運抵北京、通州兩地太倉時,入庫及保管事項由倉場衙門負責。但是,從清初創建漕運之日起,也繼承了前明漕務中的諸多積弊,隨之愈演愈烈,終於禍患無窮。概括而言,清代的漕弊集中表現在以下諸方麵:

  其一,漕務官吏的侵漕活動。清初以來,漕務機構裏便存在官僚、胥役肆意借漕貪汙勒索的現象。如順治時,漕運總督吳惟華網羅親信,瘋狂地從事貪汙舞弊活動。順治四年,淮南地區的泰州、高郵等地發生洪澇災害,糧食大幅度減產。於是,當地官員請求按例將漕糧改折現錢交納。但吳惟華故意刁難,不予批準。地方官無奈,隻得向吳氏行賄三千金,才解決了改折之事。諸如此類等等隻顧索賄、不管農民死活的事例,不勝枚舉,所謂“因事受財,動輒千萬”。康熙以後,漕臣的侵漕行為就更為普遍,以至於康熙兩次南巡時,曾先後在淮安漕督衙門所在地就地解除了漕督邵甘、馬世濟的職務。

  其二,倉場官吏的營私舞弊行為。清代京、通倉場組織中官吏的各種不法營私行為可以說一直非常嚴重,並始終是輿論抨擊的對象,被稱之為“巨蠹”、“積棍”。如:清初倉場侍郎謝啟光通過種種貪汙索賄活動,大獲暴利,“穢聲盈路”。康熙四十四年,負責接收漕糧的坐糧廳江□與諸倉監督合夥盜竊,致使虧空糧食九十萬石及大量銀兩。而嘉慶時揭出的通州倉官胥合夥舞弊案,更暴露了其侵倉活動的瘋狂程度。類似行徑,直至清末不絕於史。倉場組織雖非直接理漕部門,但其虧空情況的長期存在,勢必對漕運提出更高的要求,從而在一個側麵加重了農民的納漕負擔。

  其三,貪官汙吏對運丁的肆意勒索。在清代文獻中,有關這方麵的記載可謂連篇累牘,其中以清人王命嶽的論述較為細致。據王氏總結:運丁有“水次之苦”、“過淮之苦”和“抵通之苦”。所謂水次之苦,即指運丁在各地承運開始時所受管運官吏的敲詐勒索,包括“買幫陋習”、“衛官幫官常例”、“糧道書辦常例”及“令箭牌票差禮”等等。各項名目的勒索,每船少則一二兩,多則十餘兩白銀。於是,船未啟航,每艘“已費五六十金”,這還不算運丁領餉時每船遭府縣官吏索賄的六七兩銀;所謂過淮之苦,指運丁北上經過淮河時所受漕運總督衙門官吏的勒索,每幫漕船(數十艘不等)被迫交納賄銀至五六百兩之多;所謂抵通之苦,指運丁抵達通州後受到的勒索,有如投文常例、胥役船規、倉官常例、坐糧廳常例、委官舊規、伍長常例、上斛下蕩之費等等,每項每船也須交納數兩至十餘兩白銀。諸如此類等等,不一而足。如果運丁膽敢在哪一個關口上拒不交錢,立即便會遭到刁難和報複。難怪同時代人激憤地呼道:“試起而問,今之有轄於漕者,自上及下有不取常例於運軍者乎?”

  其四,運丁運弁對州縣的百般敲詐。誠如清人所說:各管運管糧衙門的貪官汙吏,皆“視運軍為奇貨,誅求橫出”。但運丁“別有身家為賠累之具”,故其失之於彼,必取之於此。其結果是在各地接受漕糧時,運丁運弁對交糧的地方官吏百般敲詐,以轉嫁負擔。清政府為了保證漕運的正常運行,考慮到運丁的實際情況,遂規定在征收漕糧時向農民征收“加耗”等名目的附加稅,用以津貼運丁隊伍。然而,隨著運丁所受盤剝的加劇,他們的勒索活動也日益擴大,又有“淋尖、踢斛、拋剩、漫籌、腳米”等等敲詐手段。運丁們通常以拒絕接受漕糧相威脅,迫使交糧地方額外供給,以至於出現了“州縣資其魚肉,若非百計刁難,何能飽其欲壑”的現象。清中葉以後,漕運運丁勒逼州縣又成為一大社會痼疾。

  其五,地方貪官汙吏對納漕農民的橫征暴斂。自清初以來,各納漕省份的官吏都將辦理漕務視為貪汙要途,而運丁勒逼地方之弊,又為州縣官吏提供了進一步剝民的口實。據清人記載,每年征收漕糧之際,各地官吏無不以運丁勒索為名,向農民額外剝取,一麵應付運丁,另一麵則從中大飽私囊,其中公開的“漕規”銀已被各級官吏視為禁臠。康熙初,浙江嘉興府征漕糧正米一石,加耗米竟達八鬥。嘉慶皇帝曾氣憤地對臣下說:“州縣以濟運為名,多方浮收,最為民困。”“而巡撫、糧道等官坐享漕規,置漕弊於不問,積習相因,已非一日。朕聞有漕各州縣,無不浮收,而江浙地方為尤甚,有每石加至七八鬥者,有私行折收錢文者,掊克小民,無所不至。”至鹹豐朝,“州縣收漕,竟有應交一石,浮收至兩石之多”者。同治時人則指出:各地官吏借漕肆意浮收,有多於正額數倍者,“藉公飽私,侵吞無數”,“民間視以為苦”。百姓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有時也聯名向上控告,地方官吏對此則窮凶極惡地濫施報複,“恨其上控,倍加抑勒”。甚至“蓄養打手,專毆控漕之人”。可以說,有清一代超出定額標準的“浮收”之風甚囂塵上,遍及各有漕省區。就連上奏議論漕弊的官員也表示無可奈何:“惟是幫丁長途苦累,費實不資,若竟絲毫不給津貼,則勢必不能開行。若責令州縣顆粒無浮,亦勢必不能交兌。”此外,地方官還采取其他手段,或明或暗地借漕索取。如江南等地收漕米時,官吏利用排隊的四鄉農民急於完納的心情,故意拖延“留難”,逼迫農民行賄。“小民勢難久待,不得不議扣折”。湖北等省則存在地方官有意多處收糧,使一戶漕糧常常化整為零分頭交納,所謂:“令糧戶依兩處完納,以圖多得贏餘”。清中央為減輕災荒地區農民負擔而實行的漕糧折錢規定,也往往被貪官汙吏變成中飽私囊的依據,他們上下其手,任意確定錢糧比價,使得折錢之後農民所受的剝削反而加重。如嘉慶四年的一道上諭指出:有些州縣不惜以濕穀擠占倉廒,然後借口無處存糧,強行向農民“折收錢文”,“惟利改收折色,藉以分肥”。不少地方官甚至公然隱匿上司減征漕糧文告,照舊多收。諸如此類等等,罄竹難書。

  清代文學作品對地方官借漕剝民的活動也有相當多的反映。如在李寶嘉《官場現形記》第四回裏寫到:某次,江西九江知府出缺,按理應暫時由九江府首縣知縣代理。但負責全省民事財政的布政使卻在下達代理令前,先向那位知縣索要五千兩白銀,理由很堂而皇之,所謂代理知府雖不過二三個月,但“收漕的時候也不遠了,這一接印,一分到任規、一分漕規……”等等好處,至少也能撈到萬把兩銀子。可見從漕務中勒索陋規錢,已成為地方官盤剝百姓、撈取非法收入的主要伎倆之一。同書第五回中又描寫了一個叫王夢梅的人,通過行賄買得了玉山知縣一職。拿到任命狀後,他便迫不及待地連夜趕往玉山,“怕的是誤了天亮接印,把漕米錢糧被前任收了去”。王氏上任後毫不留情地從前任手裏奪取了大印,然後瘋狂地指使手下人四處搜刮漕錢漕糧。不久,王氏不僅還清了債務,而且著實大撈了一把,難怪其侄慶幸地說:“幸虧碰著了收漕的時候,總算一到任就有錢進。”

  其六,土豪劣紳的借漕分肥活動。在交納漕糧的過程中,土豪劣紳一方麵抓住官吏舞弊的把柄,與對方合夥將部分錢糧負擔轉嫁到農民身上;另一方麵,則利用普通百姓懼怕納漕的心理,代他們包納漕米,以“借漕分肥”,從中收取錢財。如嘉慶時江蘇某地方官向皇帝反映:縉紳之米謂之“衿米”,舉貢監生之米謂之“科米”,素好爭訟者米謂之“訟米”,“此三項內縉紳之米僅止不能多收。其刁生劣監好訟包攬之輩,非但不能多收,即升合不足、米色潮雜,亦不敢駁斥”。最受苦者“良善鄉愚、零星小戶,雖收至加五六,而不敢抗違”。於是納漕之際,小民紛紛投入地主豪強門下,“漁利包漕”之風大起,劣紳刁生乃至於教官、典史以及武弁、“甚有家居紳宦”之流皆“廣為包攬,官吏因有浮收,被其挾製,不能不通融收納”。從而構成了清代又一大漕政積弊。在《官場現形記》第十七回裏,也描寫了地方劣紳借漕“魚肉鄉愚”的活動,所謂:“今天說官司,明天包漕米。什麽零零碎碎,三塊、五塊、十塊、八塊”之類。

  清代時期,漕弊現象可以說達到了層出不窮、無以複加的地步。就連嘉慶皇帝也不得不承認道:地方官吏索取漕規,“以為賄賂權要、逢迎上司之用。甚至幕友長隨借此肥橐”;運丁則“以挑剔米色為詞,刁難勒�”;催漕運弁,“沿途俱有需索”;通州倉場衙門“又向弁丁等勒取使費”等等,以至於造成了“層層剝削,錙銖皆取於民,最為漕務之害”的結果。確如林則徐所指出:“凡漕船經由處所,與一切幹涉漕政衙門,在在皆有把持,幾於無一可恕。”同時代著名學者魏源的《都中吟》詩雲:“旗丁若鷺鷥,倉胥若漁父。得魚蘇鬆江,吐魚潞河浦。”魏源在這裏將江南農民的血汗形象化地比作河魚,而將敲詐地方的運丁比作鷺鷥,將勒索運丁的倉場官吏比作漁父。其實豈止是這些低下的胥吏、運丁如此,那些高高在上的官僚們哪一個又不是嗜漕如命的饕餮之徒。

  正是在上述漕弊的嚴重影響下,清代廣大農民背負了異常沉重的納漕負擔,特別是到清中葉之後,隨著朝政的日趨腐朽,這種負擔又進一步加重。如道光時,江蘇巡撫林則徐上奏反映:蘇、鬆、常、鎮四府及太倉一州,每年承擔漕糧正耗米150萬石,另有“漕贈”等項附加漕米30多萬石。在豐收之年,這些漕米“即合銀五百數十萬兩”。如一旦“米少價昂”,則又“暗增一二百萬兩”,再加上地丁銀、漕項正耗銀二百數十萬兩,以至於“民間終歲勤動,每畝所收除完納錢漕外,豐年亦僅餘數鬥”。近年江南屢遇災荒,小民“朝夕不飽,輸納維艱”,不少人隻得買米交兌。再以浙江省為例:按照清製規定,浙江全省每年應上繳正額漕糧不過六十萬石。但在同治四年,僅杭州、嘉興及湖州三府一次裁汰的浮收漕糧量,就達到四十八萬六千石,另有相應取消的“浮收折色錢”二十四萬七千多串。這還隻是三個府的數字,並且不包括這三處地方仍保留下來的各種附加征收項目。以此局部數字觀之,浙江省農民因漕弊而額外增加的負擔,便遠遠超過漕糧正額本身。

  清代漕弊的存在可謂禍國殃民,不僅極大地侵蝕了封建國家的賦稅收入,而且激化了社會矛盾,引起了農民的強烈不滿和反抗。清政府對此並非不聞不問,事實上,從文獻中可以看到數朝清帝下達的許多查禁漕弊的詔諭,以及清中央製定的有關整頓措施。但在封建時代,由於腐敗專製製度本身存在的致命弱點,所以,各項詔諭、措施或僅能收一時之效,或形同一紙空文。如:在嘉慶四、五年,經嘉慶皇帝直接出麵,清中央對“浮收”這一突出的漕弊進行了“整頓清厘”,下令嚴禁各地在征收漕糧過程中隨意向農民多收錢糧。但時隔一年,“浮收”之風再度刮起。嘉慶六年,江蘇省開始征收新漕糧時,蘇州知府任兆炯便“借彌補虧空為名”,向上司建議恢複陋規。於是,江蘇巡撫於嶽起拋開專職漕務的糧道不用,而將蘇州、鬆江等四府的收漕事務委於任兆炯一人負責,“聽其更張,照舊加收,殊堪駭異”。結果導致“州縣等竟敢公然仍複陋規,毫無忌憚。而劣監刁生,借此挾製取利,故智複萌。旗丁等見地方官加收糧石,亦欲多索兌費,任意勒�,百弊叢生”。由此可見,封建官吏們為了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根本無視禁令條例的存在。在腐敗官場的影響下,封建法紀不僅往往表現得網漏吞舟,甚至於時常蕩然無存。而清代的“漕弊”現象,也不過是當世封建統治弊政中一個小小的縮影而已。

  (原文發表於《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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