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竹/讀了嚴家祺先生的《影響台灣3月大選的問題》文章,感覺是語焉不詳。從嚴先生1999年的舊文《“一個中國原則”的含義》和今年新加上去的四條內容,讀不出來到底有哪些重要因素在影響台灣三月的大選。尤其令人感到困惑的是,在這麽一篇分析影響台灣三月大選因素的文章中,對台灣三月大選同時舉行民進黨的“入聯公投”和國民黨的“返聯公投”的這個重要的特殊現象未作論述,使人感到此文不是在具體分析影響台灣三月大選的各種因素,而僅僅是在表述嚴先生自己關於一個中國的觀點。但遺憾的是,即使是表述一個中國的觀點,也沒有看到清晰的論證和嚴密的邏輯。
嚴先生在文章有這麽一個說法,“一個中國是一個原則,而不是指台海兩岸的政治現實”;而“一個中國原則的含義是指外國對台海兩岸的兩個敵對中國政權隻能選擇其中一個承認的問題”。嚴先生把這種關於一個中國說法稱之為內外有別。嚴先生的表述雖然含混,沒有公開說現在有兩個中國,但意思還是能看出來,即一個中國在目前不是一個事實,而隻是外國政府跟中國政府建立外交關係時被迫選邊的表述。我以為嚴先生這個說法在理論上和現實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從海峽兩岸政府的法律文件看,“一個中國”並不僅僅是中國大陸政府單方麵堅持的原則,而是當前海峽兩岸客觀存在的一個基本事實。在當今世界,確定一個國家是否獨立存在的基本標準之一是有沒有固定的國土。國家疆域是最基本的國家構成(nation-building),各民族國家劃分的基本根據之一就在於國家疆域的界定。 因此,要考察今天的海峽兩岸究竟是不是一個中國,一個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考察兩岸政府對疆域的界定。從世界範圍來看,各國憲法對國家疆域的規定有三種形式:明文規定的形式,隱含規定的形式,不作規定的形式。從辛亥革命以來,中國政府對國土疆域采取的是明文規定和隱含規定兩種形式。1912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第三條明確規定了中國的國家疆域:“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中華民國在《臨時約法》以後的憲法條文中大都采取了繼承性的隱含規定:“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現在的中華民國憲法頒布於1947年12月25日,憲法總綱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退居台灣後,從未修憲放棄過大陸的領土。而且,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在2004年第七次修憲中專門對中國的領土變動作了嚴格規定:“中華民國的領土變更必須“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由此可見,根據中華民國的憲法,其疆土應該由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共同構成,盡管中華民國政府目前的有效管轄範圍僅為台灣地區。
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中華民國的繼承者,在1982年的憲法序言中把1911年中華民國的創立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表述為一種曆史發展和繼承關係。也就是說,在國家的疆域問題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承繼了中華民國對國家疆域的規定。從曆史發展的角度看,今天的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曆史上相繼產生的兩個政權形式。這兩個產生於不同時期、擁有不同地區管轄權的政府在法理的表述都是隻有一個中國。如果說今天海峽兩岸的憲法都宣稱對同一個中國領土擁有全部主權,那麽在海峽兩岸就隻能有一個中國,雙方的分歧就隻是在於由誰來代表中國而已。嚴先生說一個中國不是當前的現實是沒有根據的。海峽兩岸今天隻存在兩個政權,而不存在兩個中國,因為兩個獨立的國家在領土疆域上不可能完全重合,這是一個基本常識。主張當今世界有兩個中國的人難以回答的一個問題是,如果世界上有兩個中國,而這兩個中國的疆域完全一樣,那麽這兩個中國何以立足並存在這個世界上?同一塊土地何以重疊兩個疆域一模一樣的國家?所以盡管李登輝在1999年對記者講話時拋出“兩國論”,盡管陳水扁在2002年對新聞界講出“一邊一國”的說法,但是,隻要中華民國還存在,隻要中華民國的憲法未被廢除,隻要海峽兩岸的政府在法理上對中國疆域所有權的宣稱重合一致,海峽兩岸就隻能有一個中國,並存的就隻能是兩個政權。這種法理上的一個中國無論是對海峽兩岸的政府來說,還是對國際社會來說,都是一樣的,沒有什麽內外之別。嚴先生在這裏是把政權,政府跟國家的概念混淆了。
如果說海峽兩岸隻有一個中國,那麽台灣應該如何定位呢?其實,無論從法理上還是現實上看,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是非常清楚的,兩岸政府的法律條文和政府構架都可以說明這一點。在1949年以前,台灣是首都設在南京的中華民國的一個省,省政府首腦由南京中央政府派出。1949年後,中華民國政府因內戰原因敗退台灣,但台灣作為中國一部分的這一法律事實並未改變,台灣仍然處於中國的一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管轄之下。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分別是兩個不同的中國政府,隻是有效地管轄著中國的不同領土和區域。這種一國分治的狀態完全是中國內戰的產物和延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目前的管轄權不及於台灣,並不等於台灣脫離了中國,因為海峽兩岸的疆土都屬於中國,今天有效管轄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仍是中國的一個政府。正是由於這個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稱,“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而台灣今天也沒有公開否認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李登輝主政台灣時曾在1997年修憲凍省,在現實中讓台灣省政府停止運作。但台灣政府從未在法理上否認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今天的台灣仍然還有台灣省的省主席。2007年12月7日台灣的陳水扁才剛剛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林錫耀兼任台灣省政府主席。盡管陳水扁政府在統獨問題上搞了很多走向台獨的動作,但是,海峽兩岸隻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這一基本的法理底線還是在那裏。要從根本上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台灣政府必須要走修憲和更改國號的道路才能實現。但是,修憲和更改國號意味著徹底破壞台海兩岸的現狀,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設定的最後底線,必然導致中國大陸政府啟動《反國家分裂法》。
在目前海峽兩岸分治的現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沒有權力實施反分裂法呢?按照嚴先生的說法是沒有。嚴先生在參與該文的討論中說,中國大陸政府頒布的《反國家分裂法》是一部不能在台灣地區實施的法律,其根據是海峽兩岸政府“任何一方的法律以及政府的行政權力無法施行到對方的區域”。坦率地說,這是一種是似而非,混淆視聽的說法。不錯,在目前的現狀下,海峽兩岸政府的法律都僅局限於自己的實際管轄範圍之內而不及於對方。但是,承認和維持這種兩岸分治的現狀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海峽兩岸的政府都必須是中國的一個政府。假如說有一天一個外國政府接管了台灣地區,大陸的中國政府還會堅守自己的法律不及於對方嗎?顯然不會,因為分治的條件已喪失,用法律和武裝的手段維護中國的領土完整將成為必然。同樣的道理,如果說海峽兩岸有一方政府在法理上改變自己的中國屬性,或者說其中的一方試圖把自己管轄的領土從中國獨立出去,那麽,這種分治的條件也就自然消失。為了中國的領土完整,海峽另一方的政府將不得不把維護領土完整的法律實施於對方的管轄區域。具體地說,如果今天管轄台彭金馬的政府要改變現狀,即宣布獨立或自動放棄中華民國的國號,宣稱自己已經不是中國的一個政府,而是一個新的台灣國政府,那麽,大陸的中國政府則有權宣稱對台灣擁有管轄權,將有權對台灣地區實施《反國家分裂法》,因為無論是在現實還是法理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跟中華民國都構成了一個國際公認的曆史繼承關係。從現實上看,整個中國大陸是由於內戰的原因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中華民國,尚未繼承的是台澎金馬地區;從國際上的法理看,中國的大陸政府是對中華民國在法理上的繼承。1971年,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時,並不是作為一個新會員國跟中華民國一起共存於聯合國內,而是以繼承者的身份取代了中華民國在聯合國擁有的一切,包括一般會員和安理會常任理事。如果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放棄自己的國號,大陸的中國政府為了維護國家領土和疆域的完整,必然會根據國際上的慣例,從法理上繼承中華民國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把《反國家分裂法》實施於台澎金馬。嚴先生以目前兩岸政府管轄權不及於對方這一現實來推定《反國家分裂法》不能實施於台灣,這是用脫離了前提的現狀來推論法律的有效性,顯然,這個失去了前提的結論是無法成立的。今天兩岸政府同意並接受分治的現狀,承認雙方的管轄權不及於對方,就是因為這種分治仍然在法理上維持著中國領土的完整。如果台灣政府在法理上宣布獨立,則意味著對中國的國土進行分裂,兩岸分治的前提將完全喪失,大陸政府將會迫不得已把《反國家分裂法》實施於台灣地區。但是,如果台灣政府繼續作為中國的一個政府有效管轄台灣地區,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那麽大陸政府頒布的《反國家分裂法》則無從在台灣地區實施。
在今年三月台灣大選中,國民黨和民進黨究竟誰能執政,對於兩岸關係來說並不像一般人想的那樣重要。兩岸政府在經過了二十來年的博弈後,雙方已經形成了自己基本的戰略取向。無論兩岸政府是誰掌權,領導人都很難在兩岸關係上做出根本性的改變。對於中國大陸來說,馬英九上台並不意味著兩岸就會很快走向統一,謝長廷上台也不意味著台灣就會很快走向獨立。台灣的地理位置,台海兩岸的經濟,軍事力量,兩岸民眾的基本立場和感情,中美關係等一係列基本因素決定了兩岸關係的基本格局,無論誰上台都必須要在這個格局內活動。所以今年三月的台灣大選並不存在著嚴先生講的誰是“助選員”,也不存在著幫誰助選。如果從兩岸關係的發展前景看,“入聯公投”是否過半可能比誰上台執政更能說明未來島內的政治走向。
“一個中國”和“兩岸分治”—— 兼與嚴家祺先生商榷
寒竹 (2008-02-06 21:56:09) 評論 (20)寒竹/讀了嚴家祺先生的《影響台灣3月大選的問題》文章,感覺是語焉不詳。從嚴先生1999年的舊文《“一個中國原則”的含義》和今年新加上去的四條內容,讀不出來到底有哪些重要因素在影響台灣三月的大選。尤其令人感到困惑的是,在這麽一篇分析影響台灣三月大選因素的文章中,對台灣三月大選同時舉行民進黨的“入聯公投”和國民黨的“返聯公投”的這個重要的特殊現象未作論述,使人感到此文不是在具體分析影響台灣三月大選的各種因素,而僅僅是在表述嚴先生自己關於一個中國的觀點。但遺憾的是,即使是表述一個中國的觀點,也沒有看到清晰的論證和嚴密的邏輯。
嚴先生在文章有這麽一個說法,“一個中國是一個原則,而不是指台海兩岸的政治現實”;而“一個中國原則的含義是指外國對台海兩岸的兩個敵對中國政權隻能選擇其中一個承認的問題”。嚴先生把這種關於一個中國說法稱之為內外有別。嚴先生的表述雖然含混,沒有公開說現在有兩個中國,但意思還是能看出來,即一個中國在目前不是一個事實,而隻是外國政府跟中國政府建立外交關係時被迫選邊的表述。我以為嚴先生這個說法在理論上和現實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從海峽兩岸政府的法律文件看,“一個中國”並不僅僅是中國大陸政府單方麵堅持的原則,而是當前海峽兩岸客觀存在的一個基本事實。在當今世界,確定一個國家是否獨立存在的基本標準之一是有沒有固定的國土。國家疆域是最基本的國家構成(nation-building),各民族國家劃分的基本根據之一就在於國家疆域的界定。 因此,要考察今天的海峽兩岸究竟是不是一個中國,一個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考察兩岸政府對疆域的界定。從世界範圍來看,各國憲法對國家疆域的規定有三種形式:明文規定的形式,隱含規定的形式,不作規定的形式。從辛亥革命以來,中國政府對國土疆域采取的是明文規定和隱含規定兩種形式。1912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第三條明確規定了中國的國家疆域:“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中華民國在《臨時約法》以後的憲法條文中大都采取了繼承性的隱含規定:“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現在的中華民國憲法頒布於1947年12月25日,憲法總綱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退居台灣後,從未修憲放棄過大陸的領土。而且,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在2004年第七次修憲中專門對中國的領土變動作了嚴格規定:“中華民國的領土變更必須“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由此可見,根據中華民國的憲法,其疆土應該由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共同構成,盡管中華民國政府目前的有效管轄範圍僅為台灣地區。
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中華民國的繼承者,在1982年的憲法序言中把1911年中華民國的創立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表述為一種曆史發展和繼承關係。也就是說,在國家的疆域問題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承繼了中華民國對國家疆域的規定。從曆史發展的角度看,今天的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曆史上相繼產生的兩個政權形式。這兩個產生於不同時期、擁有不同地區管轄權的政府在法理的表述都是隻有一個中國。如果說今天海峽兩岸的憲法都宣稱對同一個中國領土擁有全部主權,那麽在海峽兩岸就隻能有一個中國,雙方的分歧就隻是在於由誰來代表中國而已。嚴先生說一個中國不是當前的現實是沒有根據的。海峽兩岸今天隻存在兩個政權,而不存在兩個中國,因為兩個獨立的國家在領土疆域上不可能完全重合,這是一個基本常識。主張當今世界有兩個中國的人難以回答的一個問題是,如果世界上有兩個中國,而這兩個中國的疆域完全一樣,那麽這兩個中國何以立足並存在這個世界上?同一塊土地何以重疊兩個疆域一模一樣的國家?所以盡管李登輝在1999年對記者講話時拋出“兩國論”,盡管陳水扁在2002年對新聞界講出“一邊一國”的說法,但是,隻要中華民國還存在,隻要中華民國的憲法未被廢除,隻要海峽兩岸的政府在法理上對中國疆域所有權的宣稱重合一致,海峽兩岸就隻能有一個中國,並存的就隻能是兩個政權。這種法理上的一個中國無論是對海峽兩岸的政府來說,還是對國際社會來說,都是一樣的,沒有什麽內外之別。嚴先生在這裏是把政權,政府跟國家的概念混淆了。
如果說海峽兩岸隻有一個中國,那麽台灣應該如何定位呢?其實,無論從法理上還是現實上看,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是非常清楚的,兩岸政府的法律條文和政府構架都可以說明這一點。在1949年以前,台灣是首都設在南京的中華民國的一個省,省政府首腦由南京中央政府派出。1949年後,中華民國政府因內戰原因敗退台灣,但台灣作為中國一部分的這一法律事實並未改變,台灣仍然處於中國的一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管轄之下。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分別是兩個不同的中國政府,隻是有效地管轄著中國的不同領土和區域。這種一國分治的狀態完全是中國內戰的產物和延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目前的管轄權不及於台灣,並不等於台灣脫離了中國,因為海峽兩岸的疆土都屬於中國,今天有效管轄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仍是中國的一個政府。正是由於這個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稱,“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而台灣今天也沒有公開否認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李登輝主政台灣時曾在1997年修憲凍省,在現實中讓台灣省政府停止運作。但台灣政府從未在法理上否認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今天的台灣仍然還有台灣省的省主席。2007年12月7日台灣的陳水扁才剛剛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林錫耀兼任台灣省政府主席。盡管陳水扁政府在統獨問題上搞了很多走向台獨的動作,但是,海峽兩岸隻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這一基本的法理底線還是在那裏。要從根本上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台灣政府必須要走修憲和更改國號的道路才能實現。但是,修憲和更改國號意味著徹底破壞台海兩岸的現狀,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設定的最後底線,必然導致中國大陸政府啟動《反國家分裂法》。
在目前海峽兩岸分治的現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沒有權力實施反分裂法呢?按照嚴先生的說法是沒有。嚴先生在參與該文的討論中說,中國大陸政府頒布的《反國家分裂法》是一部不能在台灣地區實施的法律,其根據是海峽兩岸政府“任何一方的法律以及政府的行政權力無法施行到對方的區域”。坦率地說,這是一種是似而非,混淆視聽的說法。不錯,在目前的現狀下,海峽兩岸政府的法律都僅局限於自己的實際管轄範圍之內而不及於對方。但是,承認和維持這種兩岸分治的現狀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海峽兩岸的政府都必須是中國的一個政府。假如說有一天一個外國政府接管了台灣地區,大陸的中國政府還會堅守自己的法律不及於對方嗎?顯然不會,因為分治的條件已喪失,用法律和武裝的手段維護中國的領土完整將成為必然。同樣的道理,如果說海峽兩岸有一方政府在法理上改變自己的中國屬性,或者說其中的一方試圖把自己管轄的領土從中國獨立出去,那麽,這種分治的條件也就自然消失。為了中國的領土完整,海峽另一方的政府將不得不把維護領土完整的法律實施於對方的管轄區域。具體地說,如果今天管轄台彭金馬的政府要改變現狀,即宣布獨立或自動放棄中華民國的國號,宣稱自己已經不是中國的一個政府,而是一個新的台灣國政府,那麽,大陸的中國政府則有權宣稱對台灣擁有管轄權,將有權對台灣地區實施《反國家分裂法》,因為無論是在現實還是法理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跟中華民國都構成了一個國際公認的曆史繼承關係。從現實上看,整個中國大陸是由於內戰的原因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中華民國,尚未繼承的是台澎金馬地區;從國際上的法理看,中國的大陸政府是對中華民國在法理上的繼承。1971年,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時,並不是作為一個新會員國跟中華民國一起共存於聯合國內,而是以繼承者的身份取代了中華民國在聯合國擁有的一切,包括一般會員和安理會常任理事。如果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放棄自己的國號,大陸的中國政府為了維護國家領土和疆域的完整,必然會根據國際上的慣例,從法理上繼承中華民國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把《反國家分裂法》實施於台澎金馬。嚴先生以目前兩岸政府管轄權不及於對方這一現實來推定《反國家分裂法》不能實施於台灣,這是用脫離了前提的現狀來推論法律的有效性,顯然,這個失去了前提的結論是無法成立的。今天兩岸政府同意並接受分治的現狀,承認雙方的管轄權不及於對方,就是因為這種分治仍然在法理上維持著中國領土的完整。如果台灣政府在法理上宣布獨立,則意味著對中國的國土進行分裂,兩岸分治的前提將完全喪失,大陸政府將會迫不得已把《反國家分裂法》實施於台灣地區。但是,如果台灣政府繼續作為中國的一個政府有效管轄台灣地區,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那麽大陸政府頒布的《反國家分裂法》則無從在台灣地區實施。
在今年三月台灣大選中,國民黨和民進黨究竟誰能執政,對於兩岸關係來說並不像一般人想的那樣重要。兩岸政府在經過了二十來年的博弈後,雙方已經形成了自己基本的戰略取向。無論兩岸政府是誰掌權,領導人都很難在兩岸關係上做出根本性的改變。對於中國大陸來說,馬英九上台並不意味著兩岸就會很快走向統一,謝長廷上台也不意味著台灣就會很快走向獨立。台灣的地理位置,台海兩岸的經濟,軍事力量,兩岸民眾的基本立場和感情,中美關係等一係列基本因素決定了兩岸關係的基本格局,無論誰上台都必須要在這個格局內活動。所以今年三月的台灣大選並不存在著嚴先生講的誰是“助選員”,也不存在著幫誰助選。如果從兩岸關係的發展前景看,“入聯公投”是否過半可能比誰上台執政更能說明未來島內的政治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