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對於小偷小摸,戀童癖,拐賣兒童的,會有效。對於自己不想活了還要殺一批陪葬,全副武裝

外加防彈衣的亡命徒,基本是聾子的耳朵 - 擺設。

停止罪犯行動的唯一方法就是:另一隻槍對他射擊,擊斃他 - 在他大開殺戒之前。

警察快速反應,還是來不及。

例如, AK-47 一分鍾可發射 100 發子彈。這足以殺死滿教室的人。而警察不可能在一分鍾內趕到出事現場。即使需要換彈夾,時間也是富富有餘。

所以,事發現場擁有立即反應的武器,才是製止或者減少傷害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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