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跑了兩家法庭,搞了8個case。
看到有個apt的PM,一個五十來歲的華裔女,有5個case。上來一個律師代理房客的。律師一上來就說,抗議。法官說,抗議啥?律師說,房東是個corporation,根據法律,corporation必須要有律師代理。法官說,啥法律?我沒聽說過。你有print out嗎?律師說,沒帶。法官說,抗議無效!然後律師開始問話apt的PM,房東是加州的公司是不是?PM說是德州的。律師問,德州什麽地方的?PM答不上來。律師問,你是不是lease上簽字的那個人? PM說不是。律師說,房東有授權書給你打這個官司嗎?你什麽身份可以打這個官司?這時候PM已經被嚇傻了,顫巍巍的說,我要求這個官司延期審理,我需要去找個律師打這個官司。法官說,可以。你有權要求在6天內重新審理這個官司。PM可能覺得後麵三天假期,可能6天之內找不到律師,說兩個星期好了。對方律師又說兩個星期內可能沒空。法官說,那就三個星期之內,我再重審!
這個case剛結束,PM剛要繼續剩下的4個案子,下麵的好多房客一擁而上,把那個律師臨時就給雇用了。剩下4個案子除了一個房客沒來,PM自動勝訴。其他的案子統統延期審理。這下子這個apt要花點律師費了。
下麵一個PM是我認識的,一個台灣女,二三十歲的樣子。我知道她管了很多SFH。房客的律師(和前麵不是同一個)上來就拍出一個garage door opener,說如果你願意放棄收取所欠的房租,你現在就可以把房子收回去。你自動贏了possession,但是沒有錢的judgment給你。如果你不願意放棄房租的claim,我就和你把這個官司打到底!法官問PM,你願意接受這個deal嗎?PM看到前車之鑒,馬上說,我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