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兩套出租房。一套是兩室,一套是三室。
兩室的房客因生了三胞胎,加上老大,一家六口住不開。搬入了我的另一套三室。但她要求把以前兩室的押金轉到三室的帳戶下,一分不扣,並保證搬出兩室後,有任何問題她負責維修及清理。我與她簽了同意書,其中有關於她負責維修或付維修費用的條款。
她沒請專業人員清洗地毯,因為我想到她還是我的房客,並簽了兩年的合約,就自己找人清洗了,也沒收她的錢。其它的地方也很髒,但我都沒扣她的費用,自己清洗了。她付錢安裝了一個臥室衣櫃的門(以前的門,她說壞了給扔了,但沒告訴我。)但樓下一個小CLOSET的門也被弄壞了。我找到了她搬進來前簽的MOVE-IN CONDITION LIST,上麵顯示那個門以前是好的。是她們住在這裏時弄壞的。按所有的合約來講,她要負責維修,但那門修不好了。她又說給換,但一直拖了快兩個月,又說ORDER的門不對尺寸。
我不能總等著她給修,也沒個準時間,(她總有各種各樣的理由暫時弄不了。而又因為等著就不能繼續出租)就自己找人把門換了。然後把收據給她請她付費。她拒付。
現在,我手上有所有她簽的合同,同意書,MOVE-IN CONDITION LIST及我們之間的郵件。都顯示,她要負責這個費用,她也曾經承認過。但現在拒付。說是已經結了,不管再修什麽,都不是她的事,是我的事(之間一直沒人搬進去,因為沒維修好,一直空到我自己維修好所有的問題。)
但我手上還有她三室的押金,我可以不可以在以後當她搬出我的三室時,從那個押金裏扣除這個換門的費用。是否合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