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要登報, 登2次, 時效6個月, 你們才可以走下一步?按失蹤人口來算

所有的登報, 要留下證據啊, 不然, 對方醒過來了, 要告你們, 那不是煩死。

 

當初的合同, 這種情況有考慮嗎?

 

有糾紛, 用啥辦法處理?是不是在當初合同裏體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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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啥也不懂,隻是按比例的ownership, 沒有考慮這種情況 -jym- 給 jym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4/12/2024 postreply 18: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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