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邊上有五六棟房,開了一個母公司,五六個子公司,一房一個子LLC, 各自為營,是為了liability。 當時開公司是因為打了一場官司後,律師建議開的。花了好幾萬。後來把兒子變成partner則是為了繼承方便。
但是開公司麻煩事特多,book keeping+報稅啥的。 liability 又有傘險。你若隻為繼承一棟房,不必這麽興師動眾的。
說回我那同事的兒子,長大後特別不願管理房產,因為他小時候父母總是逼他鋪地板修房頂,陪父母去法庭打官司啥的(父母英文較弱)。他已經說了,房子以後全賣了,關公司。他自己現在的小日子過得挺好,經濟學博士,如今老婆孩子也都有了。這是個非常能幹的,童子軍訓練出來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