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裏潛水很久,收獲良多,這個論壇裏高人多,這裏想請求大家指點一下。
我爸媽2019年來美國之後申請綠卡,同年年底拿到綠卡,本來打算拿到綠卡後就把國內自住房賣了徹底定居美國的,結果趕上疫情外加我母親身體原因一直沒有回國,也沒能賣那套國內的房子。這個月他們終於飛回去,把以前國內自住房賣了,好消息是增值不少,壞消息是稅務問題:我知道自住房增值50萬之內,並符合2 out of 5 years rule的話是不用交capital gain的。但是我爸媽在美國已經連續居住了4年。我知道IRS對這個“居住兩年”是有些exception的,比如說身體原因搬進了nursing home。我想問的是,我爸媽這種情況能屬於exception、免交增值稅嗎?我沒有查到IRS有直接的案例。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