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了一會兒(即我也不能立刻判斷如何是好),是按我自己會不會接受的思路。
我的決定是不接受,理由如下:
1,房客隻租了一年,並不很了解他。
2,這一年裏是跟有買房能力的母親合租,沒有遇到問題挺正常(遇到問題的時候,才能看出一個人的人品)。
3,他是以“室友”的名義讓前妻入住,美國人通常為租房都會說是“男女朋友”關係,我感覺他更多是出於對孩子的考慮讓前妻搬入。而從前妻有驅逐史上看,有可能性格上比較倔(有收入還有孩子的撫養費),以後能否好好相處確實不好說。遇上難纏的人,通常講道理的人也沒辦法,這前夫若沒辦法應付(以前就以離婚告終)跑人,剩下的事就麻煩了。
我現在是盡量回避麻煩事,主要是不想浪費精力。所以我選擇不接受。你自己判斷吧,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