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租戶一年的lease2月底到期以後,要求month to month.我答應最多兩個月M2M到四月底。她說四月底不能搬走要到5月初,我沒同意。最後5月4號搬出。這些溝通都是短信。這是背景。
爭議在於對方6月4號收到返回的押金(扣除了$1500,其中$500地毯清洗有receipt,$1000沒有receipt - $700自己修理和油漆費&$300狗的損壞)。對方estate planning的律師給我發了幾封信說押金返回晚了一天,要求全部返還押金,並問我居住住址要起訴。如果不從,對方要求我承擔其律師費。
根據lease,對方要給written move out notice,而且負責整月房租。但是對方沒有給notice,也沒有付當月房租。所以理論上我應該得到$2800房租,即使返還扣除的所有押金$1500, 還有得剩。這件事值得找律師來應訴嗎(如果對方起訴)?對方小富,所以有estate planning律師Email me,但是她並沒有找landlord and tenants律師。如果隻是estate planning律師起訴的話,我是不是可以自己應訴?
我想上庭體會一下漲經驗值,但是擔心萬一輸了,對方出個天價律師費要我負擔。但是這家租戶一直很跋扈,認慫又不心甘。所以想問一下,根據lease條款,對方“負責整月房租即使月中搬出”這點站得住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