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州法。有的3天有的7天,郵寄需預留下幾天額外時間。比如,我估計25號到,多給5天時間,1號開始驅逐。

我先填好3天通知,拍個照發短信,她回了我的話,算個證據吧。回執郵寄是走個過場,我預計房客不會收那信,回執信表示我寄過此信。

有些人並不如他們自己想象的那般聰明,以聲奪人和虛張聲勢者尤其如此。這倆房客就是這類,他們挖的坑(耍小聰明,威逼利誘我都不吃),很容易就能識別。我給他們挖坑反倒會告訴他們,這個坑的來曆。他們自己要跳,又要伸手讓我救。我該救的救,不該救的就讓他們在坑裏玩,後果我都講清楚了。自便。

最重要的還是房東的責任都盡到,法律上每一步都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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