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小額法庭的信。有個房客把我們告了。這個房客是21年底來的。扔垃圾事件發生在22年10月到12月之間,我老公也記不清了。
事情起因是去年10月左右,有個兩家庭房經常鬧耗子蟑螂。地下室堆滿了前幾任房客的破爛家具。我老公找了兩個人把地下室清理了一下。扔了很多垃圾。扔的時候沒有拍照。事前也沒有通知房客。
結果過了一段時間樓上房客在遇見我老公的時候口頭說她放在地下室的嬰兒車不見了。我老公說你給我型號我去買個。但是她後來一直也沒有消息。最近她住滿了一年,剛續了下一年的約。
結果今天收到法庭通知。說她把我們告了,求償3000元。
這個情況,是否需要請律師處理?大概費用和過程如何?
請大家幫忙出出主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