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初來乍到,想請教下大哥大姐們處理國內房產的問題。
我的基本情況:我是七年前從國內本科轉來美國念本科的,後來讀了一個碩士。現在拿h1b開始工作。七年前轉學來美國的時候,父母給我買過一套房子在我的名下。
今天突然發現因為在美國呆了七年,我已經變成了居民納稅人了。查了一下一些規定,發現我現在如果賣掉這套房子,需要在美國納稅20%. 而且要以七年前的買入價來計算稅。
想請問一下,我可以按照二年前我剛剛成為居民納稅人時候的我的房子評估價格作為買入價格麽?
如果不行的話,我可以把房子捐贈給我爸媽麽?捐贈給他們據說美國這裏不用納稅。
如果我捐贈的話,以後父母可以再捐贈給我麽,或者等父母過世繼承,要納稅麽?
一時混亂,也想不到更好的辦法。先謝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