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度假期間有空, 簡單講一下我最近驅逐房客的經曆,聲明我沒有用CHATGPT寫, 全是憑記憶寫的自己所經曆的事情, 供大家參考。。
出租房坐標位置:德州,SINGLE FAMILY HOUSE;
驅逐原因: 三口白人之家租客,兩口子是自雇的小的ADA COMPLIANCE INSPECTION公司, 他們在住了兩年左右,自己買房了, 租住中間表現一般, 房租基本還算按時付,我也沒有漲租,但從11月初開始不付房租, 理由是他之前付過DEPOSIT, 還有莫名其妙的懷疑我不是房子LEGAL主人,還有給LEASE TERM 挑各種毛病, 十月份換了手機號, 也不告訴我新號碼, 讓我有事兒和他老婆聯係,而且說11月房租電子支付新手機付不了, 經過費勁的幾輪和他老婆聯係,她老婆說她期間不回電話和信息是因為在出差還有得病, 終於同意11中旬同意付支票, 而且隻同意付3周的房租, 因為他們認為會在感恩節前搬空,我也好心的同意了, 結果我去他家取支票時, 他們人在屋裏不開門也不回電話, 讓我白跑一趟, 於是我被迫開始EVICTION PROCESS.
驅逐時間: 11月18號門上貼3-DAY EVICTION NOTICE 加上寄certified mail; 因為之後有感恩節假期, 我等到 12月初才去法庭FILE THE EVICTION CASE, 法庭開庭日是定在1月9號,
花費:大約就是 CASE APPLICATION FEE (200+ 美元) ; 這次沒有請律師辦, 就是谘詢一下律師 (100美元)和周圍的有驅逐不良租客經曆的realtors朋友,
我不時去房子那裏看一看,發現他們自己租了一輛UHAUL, 螞蟻搬家一樣的從11月中旬開始往外麵搬東西,他們沒有告知我搬去哪裏, 但估計應該不遠,一直這樣搬到12月9日,我發現房子的水電氣都被停掉了, 估計是那幾天內他們全部搬走了, 但是他們故意不通知我也不歸還鑰匙;
這裏插一句, 我十二月初的時候因為還沒有收到上個月和12月的房租,租客也不告知具體搬離日期,我就直接找上麵問他怎麽辦, 試圖和他評評理, 我還是太低估這爛人的底線了, 他在UHAUL車裏見到我後,阻止我不讓我靠近房子, 還 態度惡劣的對我破口大罵,吐吐沫, 還叫了警察投訴我威脅他和他的家人, 可是我隻是追問房租事情, 連個髒字都沒說, 反倒是他和他老婆一起撒潑耍賴,還借助酒勁喊出一些RACIAL 的東西,包括叫我是COMMUNIST, 都讓我舉著手機給錄下來了,估計半條街的鄰居都隔著窗簾偷偷看這場戲, 在僵持了兩個小時後,警察來了,我給他們講述一下情況, 並且讓他們看到租客把UHAUL開上草坪和肆意丟棄的垃圾, 警察聽我說我已經啟動EVICTION程序, 他們便沒有說什麽,隻是讓我先走;12/16號, 警察也過來貼了法庭開庭的傳喚書, 本以為這廝不會出庭, 沒想到在1/9/23開庭日還帶著老婆孩子 (10歲女孩)一起來了,當天法庭上午隻處理EVICTION LAWSUITS, 因為是新年第一個月, 堆積了不少上年底的案子,法庭裏擠滿了人,連過道上都是站滿了人,但是文職人員點到的一個多小時裏, 大部分的案子都因或推遲或SETTLE的原因,人基本走了大半, 10點時法官終於出現了,我之前準備工作做得比較充分, 證據不必說,我還準備了一大段說辭, 準備像電影裏演的那樣站在原告席上控訴被告,但是實際並不是我所想象那樣, 都是法官把雙方叫到BAR前, 看著電腦,問幾個問題,就判了,我感覺法官經驗比較豐富, 而且隻看幾個關鍵證據 (像有沒有LEASE, 租客有沒有欠租, 等等), 聲音小的坐在法庭後排的人基本都聽不見, 我的那個租客估計家裏排練好了,上來就讓女兒講故事 (估計是講我12月初那天去她家怎麽嚇到她了,可是我連屋門都沒進啊), 同時老婆開始抹眼淚,準備博取同情分,法官一揮手讓他們停下了,下麵就是簡單看看我的證據, 判我贏,租客要賠付兩個月房租加COURT FEE,同時我不必歸還押金, 那三個爛人一聽判決,扭頭就走了。。
我等五天的上訴期一過, 他們也沒有上訴,我就把房子收回來了,因為他們水電氣都已經自己在12月停了,人和家具確實也搬走了,我 也沒有走WRIT OF POSSESSION這一步, 隻是找了證人一起把房子收回, 還好盡管屋裏比較髒亂差,到處是釘子眼,實木地板也被劃傷幾處, 還沒有什麽故意造成的特別大的損害,上周剛剛打掃完衛生,重新上市三天內租掉,租金訂比以前高了50%。。
我同時還準備把欠租給追討回來,可是看到的信息都是說現在三大CREDIT BUREAU都不會把EVICTION的JUDGEMENT加到爛人的CREDIT REPORT裏, 給collection AGENT聯係也無果, 可能嫌棄案子太小,沒有油水; 我反正跟他沒完,已經查到他搬新家的地址, IT’S OVER WHEN I SAY 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