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學統計的時候有一組很有趣的概念:Alpha錯誤(type I error)和Beta錯誤(type II error)。
Alpha錯誤是false positive(假陽性), 指得是本來不屬於某組的數據被誤判定於屬於該組。從法律角度上來說,就是無辜的人被判有罪,我們可以稱之為肖申克類錯誤。
Beta錯誤是false negative(假陰性),即將本應屬於某組的數據錯誤歸為不屬於該組。法律應用中,這就是有罪的人被判無罪。我們可以叫它辛普森類錯誤。
當然,在一個ideal的世界,我們希望這兩個錯誤的值都是零,以實現完美的實體正義。但在現實世界裏,這兩個錯誤往往是trade-off的關係,即如果我們試圖係統性地減少一個錯誤的值,那麽另一個錯誤的值就會增加。
於是我們有了兩個選擇:是寧可錯殺一萬也不放過一個呢,還是寧可讓有些罪犯逍遙法外,但保證不讓無辜者背黑鍋呢?
大多數國家的選擇是不讓無辜的人背黑鍋。而疑罪從無,程序正義等做法也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換句話說,為了盡可能不冤枉普通人,我們不得不麵對一個現實:不是所有罪犯都能被繩之以法。
那麽結果正義,是真實現了實體正義嗎?如果隻因某一單案裏犯了Beta錯誤,我們就以實體正義的名義越過程序正義,那麽最終的結果,隻是在整個法律係統中,增加了無辜者被冤的概率而已。
其實,正是有了程序正義,才在最大程度上實現了不冤枉好人的實體正義,當然,您認為寧可錯殺不可錯放才是正義,這篇分析就肯定不合您的觀念啦。
最後,雖然Alpha錯誤和Beta錯誤無法同時很低,但它們卻可以同時很高。在法製不靈的地方,盡可以同時實現無辜者蒙冤,而有罪者走路的實體“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