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有機會到新墨西哥州的小城陶斯(Taos), 別忘了造訪市中心的拉方達酒店(Hotel La Fonda de), 花幾美元看看它的特殊收藏 -- D.H.勞倫斯的禁忌藝術(D. H. Lawrence Forbidden Art)。
1888年生於英國的勞倫斯是二十世紀英語文學中最重要也是最具爭議的作家之一。 他在作品中對兩性關係的描繪大膽直白,一度被人稱為“色情小說家”。他的長篇小說《虹》(Rainbow)曾因為包含同性戀情節被禁。 另一部長篇《查泰萊夫人的情人》(Lady Chatterley's Lover)更是在英國引發了重大的公共事件, 1960年, 英國法院以“淫穢罪”為名立案審查, 將其出版商“企鵝圖書(Penguin Books)”告上了法庭。勞倫斯在生命的最後幾年醉心繪畫,創作了數十幅油畫和水彩畫。 他的畫和他的文字一樣驚世駭俗, 以欲望之軀宣泄著強烈的生命活力。1929年, 這些畫在倫敦沃倫畫廊(Dorothy Warren Gallery)展出時, 警察突襲查封了畫展, 並沒收了其中的十三幅。為了避免被銷毀的命運,當時僑居意大利的勞倫斯同意將他的畫永久性的從英國本土移走。 勞倫斯去世後, 他的遺孀帶著這些畫回到他們曾經生活過的陶斯, 其中的九幅畫最終落腳在拉方達酒店。
勞倫斯夫人如何將這些畫帶入美國海關我們不得而知。 實際上, 美國和英國一樣有淫穢法(obscenity laws), 其中最著名的是由“紐約鎮惡協會(New York Society for the Suppression of Vice)”的創始人安東尼·康斯托克(Anthony Comstock)促成的, 1873年在美國國會通過的“康斯托克法案(Comstock Act)”。該法案是美國憲法誕生以來, 特別是《第一修正案》通過以來最重要的言論審查法案, 它的宗旨在於禁止交易和散播淫穢作品和不道德物品, 郵寄分發淫穢書籍,印刷品,圖片以及墮胎用品、情趣玩具都屬於犯罪行為。在“康斯托克法案”下, 一些文學經典包括惠特曼的《草葉集》(Leaves of Grass), 德萊賽的《美國的悲劇》(An American Tragedy), 喬伊斯的《尤利西斯》(Ulysses)和米勒的《北回歸線》(Tropic of Cancer)都曾經因淫穢內容被禁止出版或被郵局海關扣押查封。 1951年勞倫斯的一位傳記作者從歐洲訂購了一批勞倫斯的繪畫複製品, 美國海關以淫穢為由禁止這些郵件入關。同樣, 《查泰萊夫人的情人》完整版也曾被禁止進入美國, 美國境內最初隻有一個經過嚴格審查的刪節版 ,直到1959年格羅夫出版社(Grove Press)決定出版發行該書的未刪節版本,挑戰“康斯托克法案”。
在此之前, 一些州和聯邦法院都有過挑戰“康斯托克法案”的訴訟, 比如在1957年的“羅斯訴美國(Roth vs. United States)”一案中, 最高法院對“淫穢”的含義做了更嚴格的限定,保護不以激發性欲為首要目的的包含性描繪的文學, 藝術及科學出版物, 但也強調淫穢作品不在憲法所保護的言論和出版自由的範圍之內。
正如格羅夫出版社的老板羅塞特所預料的那樣, 他們的《查泰萊夫人的情人》在紐約市郵局以淫穢罪名被扣押。格羅夫出版社藉此訴紐約郵政局長克裏斯滕貝裏 (Grove Press, Inc. vs. Christenberry)違憲。 第二年, 美國上訴法院裁定格羅夫出版社勝訴,從而進一步確立了對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和美學價值的認可,使之免受淫穢指控的侵害。羅塞特後來在他的回憶錄中寫到, “如果我們能向法院證明勞倫斯作為文學家的藝術價值, 證明《查泰萊夫人的情人》作為文學作品的特殊地位, 那麽言論自由的勝利就是巨大的。” 同年,“企鵝圖書”也在英國的“淫穢罪”裁決中勝訴。 主流的性保守觀念逐漸勢衰,出版尺度放鬆, 英美社會對涉性作品的態度同時變得寬容。著名英國詩人拉金在他的短詩《奇異的年代》(Annus Mirabilis)中寫到:
性愛開始於
1963年
(對我來說相當遲了)--
在解禁的查泰萊
和甲殼蟲的首張唱片之間。
上世紀60年代, 美國法院就是這樣通過一係列裏程碑式的案例判決為現代美國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奠定了基石, 使《第一修正案》在運用中日臻成熟。另外兩個值得一提的是1969年的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Brandenburg v. Ohio)案和1964年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案。 在前案中, 最高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對一個在集會上發表演說的3K黨領導人的判決, 裁定政府不得懲罰發表煽動性言論的人,除非該言論煽動他人“即刻的(imminent)”違法行為, 諸如暴動或傷害他人的行為。在後案中,最高法院確立了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限製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以誹謗罪阻止新聞媒體的報道, 在限縮政治人物名譽權的同時減少了新聞媒體查證的義務。
法院在這些判決中所遵循的原則來自英國哲學家密爾(John Stuart Mill)。他在其經典著作《論自由》(On Liberty)中辯稱, 隻要個人沒有傷害他人或妨礙他人的自由, 政府就不應該幹涉其事務; 而真相必須在和謬誤的公開衝突中得到考驗才能充滿活力,才能使大眾對真相的認識更為全麵和深刻。政府不應該審查言論包括虛假或有害言論,因為它的判斷可能是錯誤的。
1960年以後, 《查特萊夫人的情人》在美國終獲出版和流通的自由,但是卻始終沒有擺脫“禁書”的命運,並長期被包括在美國圖書館協會的“最被挑戰的書籍(The Most Challenged Books)”名單裏。從它誕生那一天至今, 這本書在美國所經曆的磕磕絆絆可以說是美國式審查(censorship)的一個典型寫照。 個中因由和邏輯常常引起誤解, 帶來一些人對美國所標榜的言論和出版自由的質疑。
其一, 淫穢色情是美國政府禁書最常見的理由, 而對於淫穢內容的界定則經曆了法院對《第一修正案》不斷詮釋的過程, 標準幾經沉浮, 直到1973年的“米勒訴加州案“(Miller v. California)才基本確立了現今美國法律中對淫穢色情的定義, 那就是淫穢作品以激起色欲為目的, 而且毫無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除此之外, 禁書的範圍也觸及到比如國家機密, 種族歧視, 政治信仰等因素。 二戰期間, 羅斯福政府成立過審查辦公室(Office of Censorship)來限製與戰爭有關的敏感信息的發布和出版。麥卡錫時代, 一些圖書館迫於政壓力從藏書中剔除了諸如馬克思的《共產黨宣言》(The Communist Manifesto)一類的共產主義主題的書籍。 1956年, 極具爭議的奧匈裔心理學家威廉·賴希發明了一種名為Orgone Accumulator的據稱可以積聚有機能量促進身體健康的裝置。 聯邦藥物管理局(FDA)指控賴希銷售假冒產品, 促成法院發布禁令銷毀了這些裝置。 藥管局隨後又陸續焚燒了數百本賴希的科學著作, 被認為是美國禁書史上最糟糕的實例。 2010年, 預備役軍官沙弗寫成阿富汗戰爭回憶錄《黑心行動》(Operation Dark Heart), 內容包含可能會威脅國家安全的機密信息。 在沒能阻止其出版的情況下, 美國國防部買斷並銷毀了全部的第一版成書。
其二, 今天在美國所說的“禁書”通常是來自民間的自我審查。 確切一點說,此“禁書(banned books)”不是被政府的權威機構禁止出版或流通的書, 而是指在個別圖書館被下架或在特定的學校被移出課程表的書籍。 而促成這種“禁書”的常常是圖書館所在地的市民, 學區的家長, 和政治或宗教團體。 以《查特萊夫人的情人》為例, 如果某個學校以它作為文學課讀物, 而學區的家長認為此書不適合未成年的學生, 那麽家長就可以組織起來向學區委員會提出挑戰要求把該書從學校的課程表裏剔除。 美國各地的學區和公立圖書館每年都會麵對這樣一些挑戰。 根據美國圖書館學會的報告,要求禁書的三個主要原因是露骨的性描寫, 冒犯性語言和少兒不宜的內容。 種族主義傾向和神秘主義色彩等也經常是一些人要求查禁書籍的理由。1989年,亞利桑那州的一個家長試圖在他的學區查禁馬克·吐溫的《哈克貝利·費恩曆險記》(Adventures of Huckleberry Finn), 理由是作者在書中用了“黑鬼(nigger)”一類種族歧視語言。學區拒絕了這個要求, 於是糾紛一直鬧到了聯邦上訴法院(Monteiro v. The Tempe Union High School District), 法院最後以不得侵犯學生獲得信息的《第一修正案》權利為理由裁定家長敗訴。2020年11月BLM運動如火如荼之際,加州的伯班克學區(Burbank School District)以同樣的理由從學生的必讀書目中刪除了《殺害一隻知更鳥》(To kill a mockingbird),《哈克貝利·芬恩曆險記》,《男人與老鼠》(Of Mice and Men)等書籍。2021年1月, 在衝擊華盛頓國會大廈事件發生後,出版商西蒙與舒斯特(Simon & Schuster)決定中止出版支持川普的密蘇裏州參議員喬什·霍利的新書《科技巨頭的暴政》(The Tyranny of Big Tech)。
美國是人類曆史上第一個把保護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明文寫進憲法的國家, 但是這並沒有阻止政府和民間以各種理由對出版物,對意見的表達做出相應限製的企圖。美國法院特別是聯邦最高法院以其獨有的司法決策方式解決這類爭端,司法至上權威的形成通常被歸功於司法複核(Judicial review)的製度安排, 這期間貫穿始終的一個關鍵詞就是“挑戰(challenge)”。正如中國政法大學的蕭瀚老師在一篇文章中指出的, “也許美國公民是最能夠為自己的權利而奮鬥的公民,他們常常借助於司法挑戰改變現有的社會觀念,美國的正義理念如此深入人心不是一兩個傑出人物完成的,而是千千萬萬的普通公民奮鬥的結果。”“當他們需要改革現有的規則時也是依照原則和平地進行。由於他們賦予司法的絕對權威,使得司法挑戰成為美國人民推動社會進步最有效的方便法門。”
時至互聯網時代,公民的言論自由因為互聯網的特殊性而呈現出新的特點, 色情和淫穢內容的泛濫也再次引起社會的關注。但是,基於《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強力保護,政府的管製網絡信息內容的法規一再受挫, 麵對合憲性的爭議。1996年國會通過的旨在約束未成年人能接觸到的網絡色情內容的《通訊正派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被最高法院裁定違憲, 而其中的第230條款(Section 230)得以幸存並成為當今互聯網產業的最大保護傘。 該條款的核心內容就是,互聯網公司無需為用戶在網上的所作所為承擔責任, 同時允許公司以善意(good faith)過濾刪除淫穢或冒犯(obscene or offensive)的信息,即使這些內容受到憲法的保護, 也不必承擔相關民事責任。如果說沒有當年的真實惡意原則就沒有新聞媒體日後的繁榮強大, 也可以說沒有230條款就沒有社交媒體和網絡巨頭們的今天。
媒體和網絡公司在寬鬆的政策環境中破繭成蝶, 境況今非昔比,已經成為能夠撬動話語杠杆的強勢一方。 密爾沒有預見到網絡巨頭的出現, 否則他也許會問, 如果政府不應該審查言論不應該對言論是否虛假有害做出判斷,那麽網絡巨頭和他們的算法(algorithms)是否就有權力和能力承擔這個責任? 風雲變幻的時代, 太多沒有答案的困惑。 也許我們需要界定一個新的言論自由的邊界, 也許美國需要更多的有正義理念有勇氣的公民, 開啟新的司法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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