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有幸,出過幾次庭,還包括跟人對簿公堂。那就簡單談談我對美國司法的感覺吧。
第一:“有理無錢莫進來”
為什麽這樣講?因為美國的法庭程序是非常非常複雜的。比方說,告狀先要遞狀子吧。可是格子裏擺著幾百份不同的表格,你該找哪一份或哪幾份呢?不知道了吧?就算你知道,可是每個空格該怎麽填才能符合要求呢?表格的次序應該這樣放呢?一式要印幾份呢?一般人肯定是更不知道了。這還不算,一旦上了法庭,對方(或對方的律師)來個什麽動議(Motion),你該怎麽應付?又抓瞎了吧?
在美國打官司,程序是最、最、最重要的了。你就是再有道理,隻要不合乎程序,輸的就是你。所以別看我們在美國逍遙自在,可是一旦出了法律問題,如果沒錢請律師,一個人就是再有理,還是會輸的。
當然,大城市的法庭一般都會有谘詢機構或無償幫助服務(由自願服務的律師或法學院學生等組成),但他們的幫助對象,基本上都是絕對的無產者。同時,他們也不幫你出庭的。但假如你有財產,對不起,請律師去!
所以說,美國的法庭就是有理無錢莫進來!
第二:法官也是人,跟你“搗漿糊”
法官也是人啊,麵對起訴人和被訴人,你讓他相信誰啊?還有雖然說,在法庭上的問答,都是經過宣誓了的,一句也不能假的。還有那證詞(deposition),也都是應該是真話。可是問題來了,如果兩方麵都說真話,那還會有講不清楚的問題嗎?還用得著鬧法庭上去嗎?所以肯定不是人人說真話的。而且,記憶也還會有錯誤呢。最重要的一點,法官當時肯定不會在現場嘛,那現在你要法官相信誰呢?當然,如果一方有很硬的證據的話,那當然還是管用的。但多數情況下,是沒有很硬的證據的。
再換個方式,如果對簿公堂的兩方麵,都認的是一個理,那早就分出對錯來了。中國以前有句話說“真理隻有一條,但歪理有十八條”。但是實際生活中,有時候原告和被告都有自己的道理。那怎麽辦呢?到底誰的理可以壓倒別人的理呢?
所以,法官也是人,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法官也隻能是搗漿糊的。誰的火氣更大一點、誰吃虧了多一點、誰的律師好一點(更有錢人就賺便宜了)、誰是弱者等都會在法官的考量中的。法官也是要被 peer reviewed 的,如果自己判的案子經常被人上訴,並被上訴法庭扳倒,法官的日子肯定也不會好過的。所以,法官搗漿糊也是沒辦法的事情。
第三:法官也是有政黨屬性的
這個俺就不多談了,大家自己去看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在裁定案子時,是不是跟提名他(或她)的總統的黨派是不是一致就可以知道了。
所以,一些人盲目的大叫什麽美國司法“獨立”、“公平”、“正義”等,其實都是些屁話。俺最後要說的是,對於法庭裁決贏的一方來說,justice is served。但對輸的一方來說,justice is definitely not 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