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你的想法去判才合理合法?你要有過硬的證據說你沒嫌疑,你也拿出來啊。雙方都認為有過硬證據時,就當然由法官來決定,靠撒潑靠爭鬧的嗎?靠你這樣死不承認判決的嗎?有用嗎,還不如收集更過硬的證據上訴呢。
違禁藥是神丹?一旦用了就永遠有效?藥效失去時如何影響成績?你給說說看?是不是就不應該判罰遲禁藥的運動員了?
也不知誰的邏輯荒唐,一旦無效就可以不用判罰了,這樣必然天下大亂,因為違規所付出的代價實在是太小了,誰都願冒這個險。為什麽平常有飛行檢查?就是讓你平常想都不能想。平常吃的禁藥就一定會到比賽時有效?什麽藥啊?兩者都是明文規定不允許的東西,有什麽不可比的。就算你前麵舉的什麽跑鞋,認定你違規了,就算你馬上脫下來光腳跑,裁判也照樣能保留權力處罰你。
誰告訴你當時不覺得的?哪條證據證明裁判當時不覺得的?讓你繼續比賽就是不覺得違規?哪條規定寫著的?不要一廂情願好不好?有條文清楚寫著的去質疑,沒條文的倒覺得非得這樣?什麽法則觀念?再告訴你一次,條文清楚寫著,裁判保留處罰的權力,這意味著他沒放棄這個權力時,隨時都可以行使。沒有任何條文規定,不馬上處罰,就是放棄。
再強調一次,你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拿下來的時候工作人員(裁判?)不認為是違規。裁判當時怎麽想的隻有他自己知道,可能包括如下原因:1,想包庇,但後來覺得對自己的職業生涯不利,故反悔;2,想河蟹,良心過意不去,故執正來做;3,犯糊塗,還沒決定該怎麽做,不想拖時間,觀眾等著呢,先比賽再說,給自己一點時間想清楚一點;4,看MM可愛,想耍耍她。。。還有好多好多可能。但這些都不影響裁判行使處罰的權力。
我也不知道為何隻有美國人可以,所以建議台灣的當地法院也搞一搞嘛。這總比口頭上支持MM好多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