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你的想法更奇怪啊。我盡量用你能理解的方式給你說呢。哈哈。

本文內容已被 [ 馬甲,又見馬甲! ] 在 2011-01-08 08:16:39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回答: 你的想法怎麽這麽奇怪?不明則問2010-12-29 09:41:31

-我什麽時候說過要按我的想法去判才合理?但你這就能說明能像你說的按照瓜田李下去判案?

你是沒說過按你的想法去判才合理,但keep質疑法官的判決啊。對與錯,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都是隻有兩分的啵。你既然認為法官判決不合理,而你的想法與法官不一致,那自然是按你的想法判才合理啦。很普通的邏輯推演而已啵。難道你的想法與法官的判決是一致的?

法官辦案是要把嫌疑,動機,環景等考慮進去的。不在瓜田裏,你蹲下,法官不會認為你有偷瓜的嫌疑。但你在瓜田裏這樣做,法官就不能把這個嫌疑排除。

 

-證據就是那個錄像:楊淑君正式上場比賽前已經拿掉那兩塊貼片。你看到了嗎?沒看到的話,可以自己去找找。也可以看看我前幾天貼的一個截圖帖子的鏈 接。

你看看,這樣的證據對MM是很不利的,居然還成為你的證據?法官就是根據這證據判MM該受罰的哦。你要堅持這是有利於MM的證據也行,就該回到基本法製觀念上了,讓法官去判斷。不幸的是,法官已判定此證據對MM不利。

我認為法官是這樣看待證據的:MM試踢時已經是站在比賽場上了。而事實是,MM注冊,通過檢查,進入場館的那一刻,就已經是進入比賽場地了。那片地為了比賽而圈定的,是無關人員不能進入的。並非隻有那正方形的一小塊才算。

 

-什麽叫撒潑?我這樣做是在民主的構架下談論/爭論這件事。有什麽不對?

喲,撒潑不說你,是說MM。後麵那句才是說你的。

 

-違禁藥有一定的作用時間(幾天或幾周),能在幾天內的比賽中影響比賽成績就行。這還不夠?為什麽一定要“永遠有效”?有什麽必要?我說的是“禁藥跟貼片如何可比?一個是服用了在一段時間內有效,另一個是拿下來就無效。。。”正是要說明吃違禁藥的要被罰的原因。你的問題根本問反了。你到底看懂別人的帖子沒有?

既然你同意違禁藥有一定的作用時間,那就應該也同意不能保證藥效會維持到比賽時啦。那為什麽國際x聯還要隨時抽檢?僅在比賽前檢查不就行啦?又為什麽無論何時一旦查到,不管你在一段時間內是否去參加比賽,一律處罰?按你的說法,吃違禁藥的運動員隻要不參加比賽就可以不用罰了嘛,根本不會影響比賽成績嘛,無效的嘛。與你“要說明吃違禁藥的要被罰的原因”的初衷矛盾啵。

 

-無效當然就不能影響成績,當然也就不必判罰了。

這個。。。參考上一段吧。我偷個懶。

 

-照你的說法,這個貼片一旦用過(比如,在賽前幾天),運動員就永遠不能比賽了?你的想法怎麽這麽荒謬?

我的想法沒有這麽荒謬,而現在的判罰也沒這麽荒謬。我認為現在的判罰挺合理的。你別想當然好不好。

 

-舉個例子:有些早年用過違禁藥的運動員為什麽幾年後可以重新參加比賽?就是因為幾年後那些早年用的違禁藥已經失效了。不然的話,一旦用過一次違禁藥 被查到,就終身不能參賽了?當然,體育管理當局是會確定早年用過的違禁藥失效了才能允許那些運動員重新參賽。而在貼片的問題上,這個“失效”更是直截了當:拿下來就失效了。還用爭有效無效嗎?

厚厚。首先這失效是如何去判定的?帶給對手MM的心理壓力怎樣才算失效?相對而言,怎樣才算有效?感冒藥裏含有的違禁藥如何證明是對比賽有效的?都還沒參加比賽,你如何證明身上的違禁藥對比賽有效?在比賽前身上查不到違禁藥就沒犯規,為什麽平時也要罰?

其次,國際x聯不會“還用爭有效無效嗎?”的。根本就不爭,也根本不管你有效無效。別人奉行的是違規的而你有就可以罰。隻有你才去爭有效無效這麽有趣的話題。

 

-所以才有驗尿的做法。幾天前吃過的就能被驗出來。但幾年前吃過的就很可能驗不出來。跑鞋在什麽時候違規?當然是在賽場上。如果一雙跑鞋是違規的,穿著比賽就是違規。但比賽之前穿了又脫了,對比賽成績會有什麽影響?你請給個脫掉鞋跑 還被罰的例子?

 注意我的用詞是“平常”和“就算”。我的重點是非比賽期間,即不會對比賽有效的時候;以及假設有這麽一雙鞋是被判定違規的。“假設”,懂不?而且是“裁判也照樣保留權力處罰你”,不是“裁判也照樣處罰你”,好不?怎麽舉“脫掉鞋跑 還被罰的”例子?

 

-當時要是覺得違規,怎麽還會讓比賽?還賽了這麽久?

已經給你舉了四個可能了,還想要更多的嗎?

 

-這個是邏輯推理:他沒說不可以,當然就是可以了。

 你這句好強大!怎麽個推理法?我倒真的很想知道你的邏輯路線圖。

 

-保留處罰的權利,是說可以過後追訴,但並不能說明當時允許上場比賽的做法。我這裏質疑的,不是什麽“放棄了這個權力”,而是為什麽拿下來的時候工作 人員(裁判?)當時不認為是違規?

 

沒立馬拿下不就是“過後”了嗎?讓MM上去鍛煉鍛煉再處罰,不就是“過後追訴”嗎?完全符合文件啵。它又沒規定一定得多少天之後才能追訴。讓MM上去玩不一定是“當時不認為是違規”哦。這隻是你的誤解而已啵。當事人不會認為你的理解是對的,你不能硬把自己的理解往當事人身上套吧。

這裁判還是挺不錯的,考慮到MM參加國際比賽不容易,就允許她上去增加一點經驗值然後才處罰。而且不是等MM越來越high的時候才告訴她處罰通知,也是為MM著想,怕她high過頭了。

 

-我的證據就放在那兒:他當時沒有說違規。直到比賽快完了才說的。

 又來了。既然你可以理解成這是你的證據,其他人,特別是法官(也就是那個國際x聯)也可以理解成是裁判有同情心,讓MM好歹上場露個臉,然後再處罰的證據。大老遠的來一趟不容易,多麽善解人意的裁判啊。

 

-你要怎麽猜想都可以。但是裁判當時允許比賽進行這麽久,給人的理解就是“OK”。

那也是,你要怎麽理解都“ok”。但關鍵是裁判的想法很明顯與你理解的有很大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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