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潘雲亮
縱觀薄案有兩硬傷,(一)指證並坐實薄犯三宗罪的人(其妻子穀開來)卻沒有出庭與薄對質、接受法庭交叉盤問。穀為本案支撐,沒有穀本案證據鏈就會崩潰,新刑訴法一百八十八條不能成為穀不出庭的理由。(二)從現有材料可知穀背著丈夫幹了很多不該幹的事,包括殺人這樣天大的事都不與丈夫商量,可見她欺瞞丈夫程度,收徐明王正剛錢物不跟丈夫說對於她一點不奇怪。這一合理懷疑法庭想排除但最終卻不能排除。
刑訴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不能作為薄案其妻穀不出庭作證的理由,“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製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此法條立法本意是為了維係人倫,“親親相隱”,即特殊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除某些特殊案件外,法律不得強迫被告人的特殊親屬作證證其有罪,公民有權拒絕指證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有罪。容隱權被中外司法所認可。
但當特殊親屬違背“親親相隱”的原則不僅不為被告隱瞞罪行反而指證被告有罪,其有罪證言對被告不利且被告有異議時,則仍應遵循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提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之規定出庭作證方有效,方能成為定案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薄案其妻穀開來的證言將決定薄的生死,且薄被控的三宗罪與穀緊密相關,除唐肖林110萬外,甚至可以說完全是穀所為,貪汙案、受賄案談錢、收錢、用錢是她,薄不在頭不在尾,濫用職權案也是因為她殺人,現穀輕輕一句“我跟他說了”即定薄的生死,豈不草率,豈不草菅人命,豈能服人(薄及其親人),豈能服眾(經得起人民的檢驗經得起曆史的檢驗)。從司法審慎的高度看,從慎用死刑的當前趨勢看,依法穀不出庭接受對質與盤問,其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薄熙來受賄、貪汙、濫用職權案有兩大硬傷,但薄案兩位辯護律師不在此據理力爭,卻棄本求末,心有旁騖,其職業水準實不敢恭維,對此明眼之人唯剩歎息!
竊以為,薄案之所以安排庭審筆錄直播是新老大為體現自己不偏私,讓內鬥雙方心悅誠服。在這一開明的大環境下,薄案完全可辦成審判史上的經典。縱觀整個庭審,審、控兩方可以說很好地完成了自己的職責;而被告一方,辯護人卻差強人意,使本臻於化境的審判遜色不少,被告人反而強於辯護人恐怕是閱讀本案實錄之人的共同感受。辯護人不體上意乎?辯護人本非高手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