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硬傷三:錯誤適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不知為何犯這種低級錯誤?

 濟南中院如果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給薄熙來定"濫用職權罪",因為薄並非該條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以如果在將來的判決書中引用此條,則應該屬於較為典型的"適用法律錯誤“。也就是說,在"處置王立軍"過程中,薄有可能構成其他罪,但並不構成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濫用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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