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底缺的就是類似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的confrontation clause, 被告必須有權

來源: v5 2013-08-29 00:08:09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00 bytes)
回答: ZT 薄熙來案兩硬傷  律師潘雲亮   張偉702013-08-28 22:04:13
和證人當麵對質。未經cross exam的證詞應該無效。
所以說美國的憲法裏的條文不是沒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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