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人明言:普天之下莫非王紙,寸紙之上唯有黨腔。剩人的細節後麵會解釋,^_^。
“老中國”已故名人李銳先生的日記此刻是斯坦福大學胡佛檔案館的館藏物。這些持續了80年的日記(1938-2018)由李銳先生的女兒李南央女士於2019年代表李銳先生捐贈給了胡佛檔案館。李銳先生去世後(2019年2月16日),李銳先生的夫人張玉珍女士開始與李南央女士及胡佛檔案館打官司,說那些日記應該歸她所有。其中美國部分的官司在美國聯邦法庭北加州分庭的奧克蘭聯邦法庭開審,從2024年8月19日至8月29日進行,庭審的證人作證部分至8月29日結束。原、被告雙方的結案辯詞要等到12月再作,而案件的判決應該是2025年的事兒了。
證人作證呢,總共6天,每天5小時。實際進行了大約26小時的作證。本老漢在場大約22小時,一次難得的經曆,分上下兩個帖子給朋友們分享。
此案為民事訴訟,聯邦法庭的民事案。按聯邦案的規矩,雙方可選陪審團審或是法官審。這個案子是法官審。至於為什麽不選陪審團審而選法官審(聯邦民事的陪審團案,和刑事案一致,需全體陪審員同意,而不是四分之三的多數決),雙方律師的計算不得而知。
審案的是資深的Jon S Tigar 法官(Your Honor)。 首次見到法官,覺得麵熟,可是不曾犯法啊?哪裏麵過呢?然後有法官與雙方律師的簡短交流,隨著庭事的前行,想起來了,Your Honor Tigar 長得有些像著名演員 Kevin Costner,長得像隻是略像,而其說話的聲音與方式則超像:低音量,平直的語調,快速但堅持。
既型像也聲像,不多見。因為 Kevin Costner 是本老漢喜愛的演員,愛C及T,I like this Judge! 希望他審案也能喜歡,*_*。
基本案情簡述如下。
原告方斯坦福大學(胡佛館)也是反訴中的被告斯坦福大學(胡佛館)/李南央女士(以下簡稱“原告方”),其律師的基本陳述是:從2014年至2018年,李南央女士分多次在李銳先生授權下從北京的李宅將李銳日記逐次搬至美國加州的家中,並先後寄存到斯坦福的胡佛檔案館。在李銳先生逝世前幾天李南央女士代表李銳先生正式捐獻給胡佛檔案館。李銳先生去世後,李銳夫人張玉珍女士在北京西城法院起訴李南央女士非法拿走李銳日記是無事實依據的指控。
被告方也是反訴中的原告李銳夫人、李南央女士的後媽張玉珍女士(以下簡稱“被告方”),其律師的基本陳述是:李銳從未簽署正式文件將他的日記收集交給李南央女士或是捐給斯坦福大學的胡佛檔案館。所以李南央女士把日記從李宅拿走非法,捐給胡佛檔案館非法,胡佛檔案館接受日記非法。所有日記該歸張玉珍女士所有。
然後證人作證開始。
在陪審團類的庭審中,法官隻控製證人證詞的質量(同意或不同意某證人對手律師的“請禁止該發言”要求),不問證人問題。而在法官審案的庭審中,因為法官是單一個體(不會七嘴八舌,不像陪審團有最少六名陪審員)而且熟知法律,他會對作證的證人直接發問。
Tigar 法官對證人的發問不斷。
因為原告方的前兩位證人是曾偶爾麵對麵李銳先生的程嘉樹先生(斯坦福大學在北京注冊的“斯坦福北京大學公司”主任)和經常麵對麵李銳先生的李南央女士,證言中常出現“李銳說”、“李銳同意”等橋段。作證中,Tigar 法官會發問這些“李銳說”、“李銳同意”發生在什麽地點。當再一次被告知是李銳北京的公寓住所時,Tigar 法官調侃說“真是個有趣的公寓,我也想去那兒。”
調侃歸調侃,在原告、被告雙方都說李銳曾說他的日記該歸己方時,Tigar 法官一定“心理流”過一個最直接的解決辦法,“把李銳這個家夥從天堂裏請回來十分鍾問一下,難題不就解決了嗎?”
想象如下對話:
Tigar 法官(用低音量,平直的語調,快速但堅持的方式):Master Li,who you think cares more about your tricky diaries, your daughter Nanyang or you wife Yuzhen?
李銳(操湖南腔嚴重的普通話):泥怎麽會聞如此幼稚的聞題?泥知道南央用了多掃時間堆日記嗎?乙萬櫃小時!泥知道玉貞用了多掃時間堆日記嗎?不到乙櫃小時,還是看粉麵!當然思南央在揮我地日記!
Tigar 法官,再次(用低音量,平直的語調,快速但堅持的方式):Master Li,do you prefer to have you tricky diaries stayed at Hoover open to the world? Or prefer to have those going back to Beijing, and stay quietly in some basement in some guarded building?
李銳(操湖南腔嚴重的普通話):泥怎麽會聞如此物資的聞題?泥一定沒被別人載大樓的地下四關郭,那四不可曲的地範。 日記當然是六載活佛,給斯人堆。日記椰絲要自由地。
當然了,這個荒謬對話沒發生過。再說了,Tigar 法官曾發安民告示,“中文我隻字不識,抱歉。” 指望“Your Honor”聽懂李銳先生的湖南普通話更是強人所難。另外,以李銳先生有限的英語,他也不會懂 Your Honor Tigar 的快速而堅持的英語。
案子還得正常的審。
說到此案還得正常的審,按照 Your Honor Tigar 在聯邦法庭做法官十多年來一貫的程序走,有個問題,也是此案的一個關鍵挑戰處:用美國的“常識”與法律來理解在李銳先生的那個有趣的公寓中到底發生了什麽?
被告方說,李銳從未簽署正式文件將他的日記收集交給李南央女士或是捐給斯坦福大學的胡佛檔案館。
這個呢,是事實。
是,李銳先生給女兒李南央女士寫過信,其中說到我的日記在死後由你處理。並且,李南央女士由北京李宅把那多日記帶回美國是李銳先生授權的。如果真像張玉珍女士所說的那樣,李南央女士是“非法”從李宅拿走了日記,李銳先生或張玉珍女在2014-2018的四年中早就會去北京的公安局報警“日記失竊”,哪裏會等到2019年才匯總告入北京法院?
說沒有“正式文件”,是說“中共中央”不曾發出“正式文件”宣布李銳日記要永存胡佛檔案館,I am kidding,^_^。說沒有“正式文件”,是說沒有李銳先生的經過北京某個“公證處”證明過的“正式贈予公證”。
這是用美國的“常識”與法律來理解“北京事情”的一個絕好切入點。
在美國生活過或是生活中的朋友,大多會有“公證”的經驗。最簡單的,遍布美國各處的“UPS Store”,就有“公證”服務。任何人可以在家裏打印機上打出任何文件,比如“本人文革傳人,今早吃過早飯後感覺良好,隨後碼字五百。明早會再吃同樣早餐一次,希望結果相同。” 附上姓名,同時留出簽名的空白處與可填日期處。隨後把此“文件”帶到那個有“公證”服務的“UPS Store”,給“公證員”看過你的駕照(或是任何其它有照片的身份證明),在“公證員”監督下在預留簽名的空白處簽下你的名字並填入日期。再隨後,“公證員”會在你簽名的旁邊簽下他/她的名字,加蓋一個個人印章。公證完畢,耗時也就5分鍾多一點。(會收費,15至30刀一個“公證員”簽字不等)。至於文件裏寫的東西,早餐吃沒吃,感覺好不好,碼字是五百還是零,“公證員”根本不管。他/她隻認證是你,這個有身份證明的那個名字的人,在自由意誌下在那張紙上真實的簽了名。
公證完畢。
如果李銳先生生活在美國,他去簽那樣一個“公證書”不是難事。
為什麽沒有呢?
李銳先生不生活在美國。在李南央女士開始帶李銳日記回美國加州的2014年後,李銳先生不曾離開過中國。他如果要獲得一個簽署了的“正式文件”將他的日記收集交給李南央女士或是捐給斯坦福大學的胡佛檔案館,他隻能在北京“公證”。
在北京“公證”,用美國話說,“It is a whole different animal”。
北京的“公證處”(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地方的“公證處”),是半個或大半個“國家機關”。這不是胡說。不信你去北京申請開個“公證處”的生意試試?沒有“官方背景”,獲準率為零。
假設李銳先生在生前走入北京某家“公證處”,說我要辦一個贈送我的日記等文字物品給我居住在美國的女兒李南央的公證,他會遇到什麽回答?
李銳先生一定會遭遇“公證處”的辦證要求:“請去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是原工作單位(中共中央組織部)開具李銳/李南央的父女關係的證明。而“辦事原因”則需要列出“贈予李銳日記”的細節。
那一紙李銳贈予李南央他的日記的“公證”,他在北京是開不出來的。
有開不出來的證據嗎?
這個嗎……..
且聽下帖分解。
後注:李銳日記的胡佛館藏已經有備好的抄本,但因此刻的官司尚未完結,沒有能下載的網絡版。讀者還隻能去胡佛檔案館的館內讀。
後注2:李銳先生與他的日記本老漢當然知道,也讀過李南央女士把父親日記捐贈給斯坦福大學胡佛檔案館的新聞。但是,“李銳日記”最新的案情進展和在家門口開庭的事一點都沒注意到。是咱城的一位網友,相識多年並在回首壇,茶軒,走廊常有交流的網友,知道此案情的進展後想到本老漢的曆史愛好,特別是對特定時期曆史的愛好,打招呼告知此事。讓本老漢有了一個親曆曆史時刻的機會。謝謝老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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