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等,歸屬於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之列。其中,第113條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

全罪行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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