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等,歸屬於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之列。其中,第113條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

來源: 2022-12-07 08:06:09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全罪行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