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是明顯在故意斷章取義,然後,偷換概念來說得似是而非!知道嗎?你的邏輯漏洞如下:

第一,即便是你所謂的“《公安六條》不是政策,是法律”,卻也根本沒有超出我之前已經針對性回應你的範疇之內!即,它根本沒有在法理性質上超於國家憲法之大法規範!

第二,請不妨重溫一番我之前是如何詳細而針對性回應你如下的(請你看清楚再說話,不要重複廢話):

1)試問:原文為“(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動標語,喊反動口號,以攻擊汙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同誌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的整段文字中,其動詞是這麽遣詞造句的“攻擊誣蔑”。你知道什麽叫做“攻擊誣蔑”嗎?那就是類似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無中生有造謠!試問:你在美國膽敢違法違規地無中生有方式在公開媒體上“攻擊誣蔑”性質的造謠當今總統或其他什麽政治人物,從來沒有犯過的錯事嗎?我就不相信你有這麽個膽量倒英文媒體上無中生有地製造誰誰貪汙腐敗或政治叛變地虛假新聞出來!因此,這不跟全世界的法律執法一樣嘛!

2)試問:原文為“四)地、富、反、壞、右分子,勞動教養人員和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反動道會門的中小道首和職業辦道人員,敵偽的軍(連長以上)、政(保長以上)、警(警長以上)、憲(憲兵)、特(特務)分子,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機倒把分子,和被殺、被關、被管製、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堅持反動立場的家屬,一律不準外出串連,不許改換姓名,偽造曆史,混入革命群眾組織,不準背後操縱煽動,更不準他們自己建立組織。這些分子,如有破壞行為,要依法嚴辦。”這一整段文字中,其最根本的關鍵動詞在於“一律不準外出串連,不許改換姓名,偽造曆史,混入革命群眾組織,不準背後操縱煽動,更不準他們自己建立組織。這些分子,如有破壞行為,要依法嚴辦。”的說道,試問:難道有啥違法憲法的內容了嗎?難道還必須允許其“外出串聯,隨意改名換姓、偽造曆史、混入革命群眾組織、背後操縱煽動政治、自行成立政治組織、搞破壞而不受懲罰”嗎?嗬嗬嗬,試問:如果如此這般的話,美國會同意嗎?英國會同意嗎?加拿大會同意嗎?而台灣當年的蔣介石集團,又會同意“共匪”背景的家屬如此做嗎?假設真的“同意”的話,為何它們還專門細化地設立反恐法律、舉報電話呀?嗬嗬嗬。

由此可鑒,你根本就不懂政治!卻裝懂,還拿著雙重標準來忽悠大陸人!好像大陸人都是傻瓜似的

第三,故而,你這段完全悖論你所援引的所謂《公安條例》之原汁原味原文,而自行偷換概念地偽造文字之所謂“它明文界定,反毛主席、林副主席的言論是犯罪。持反動立場是犯罪。對現實不滿是犯罪”的遣詞造句,就是典型的造謠!因為,人家原址原文的遣詞造句是這樣的“以攻擊汙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同誌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請看清楚其漢語明明白白是這麽寫的“以攻擊誣蔑”!什麽叫做“誣蔑”呀?“誣蔑”不就典型違反國家憲法之故意無中生有地說假話、造謠嘛!嗬嗬嗬嗬,因此,我就反過來請教你了:美國法律允許你故意政治說假話、無中生有性質的“誣蔑”國家最高領導人或政治人物嗎?嗬嗬嗬,你不懂裝懂,騙人了吧!我就不相信,你膽敢到美國任何媒體去、且能成功發表得了任何“誣蔑”性(即,無中生有性質假話謊言造謠)的言論無辜抹黑任何政治人物!既然美國抑或西方國家都不允許,那麽,為什麽毛澤東時代的中國,不可以這麽做呀?嗬嗬嗬,所以,你成天就在不懂裝懂地胡說八道!

第四,我再次提醒你:你所謂南轅北轍地援引那所謂《公安條例》,與當年針對性發動“文革”所製定的《516通知》的“文革”政策,毫無必然之關聯!因為,它的名詞已經明確告訴你《公安條例》。而非專門用於“文革”政策之規範!你文不對題、答非所問了!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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