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插一句可以麽?向您請教。

回答: 請教“法律顧問”法居士2004-01-30 06:09:00

如您“一”中所說:分居既不以離婚為必然後果, 也不是離婚的前提。
那麽,“分居”,特別是您提到的“法定分居”(“事實分居”還容易
理解一些),有什麽法理上的意義和客觀存在的必要呢?

謝謝您在此版的熱心。




所有跟帖: 

回複:我插一句可以麽?向您請教。 -法律顧問- 給 法律顧問 發送悄悄話 (150 bytes) () 01/30/2004 postreply 07:22:00

原來如此。多謝兄台指教。 -Bodd- 給 Bodd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1/30/2004 postreply 07:59:00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