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插一句可以麽?向您請教。

來源: Bodd 2004-01-30 07:10:00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18 bytes)
本文內容已被 [ Bodd ] 在 2004-02-03 07:43:44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回答: 請教“法律顧問”法居士2004-01-30 06:09:00
如您“一”中所說:分居既不以離婚為必然後果, 也不是離婚的前提。
那麽,“分居”,特別是您提到的“法定分居”(“事實分居”還容易
理解一些),有什麽法理上的意義和客觀存在的必要呢?

謝謝您在此版的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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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我插一句可以麽?向您請教。 -法律顧問- 給 法律顧問 發送悄悄話 (150 bytes) () 01/30/2004 postreply 07:22:00

原來如此。多謝兄台指教。 -Bodd- 給 Bodd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1/30/2004 postreply 07: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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