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插一句可以麽?向您請教。
來源:
Bodd
於
2004-01-30 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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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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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一”中所說:分居既不以離婚為必然後果, 也不是離婚的前提。
那麽,“分居”,特別是您提到的“法定分居”(“事實分居”還容易
理解一些),有什麽法理上的意義和客觀存在的必要呢?
謝謝您在此版的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