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插一句可以麽?向您請教。

來源: 2004-01-30 07:10:00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如您“一”中所說:分居既不以離婚為必然後果, 也不是離婚的前提。
那麽,“分居”,特別是您提到的“法定分居”(“事實分居”還容易
理解一些),有什麽法理上的意義和客觀存在的必要呢?

謝謝您在此版的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