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壇的律師們好!
本人坐標在愛荷華州, 我有一個active 的合同, 我在今年四月中旬開始的這個職位。
我需要離開現在的工作 ( for personal reason,想離開toxic 的工作環境) 。 請問:我需要提前多長時間告訴現任的雇主合法? 我明白愛和華州是 at will 州, 我的理解:原則上, 雇主跟雇員雙方都可以隨時break雇傭合同。請問我的這一理解對嗎? 謝謝。
我目前的計劃是等我找到別的工作了, 就提前兩周通知現任的雇主, 自己因為個人的原因,resign。 然後, 我再跟新的雇主簽訂合同。請問這一做法可行( 從遵守法律的角度來看)嗎? 謝謝!
順祝大家周末愉快!
蘇梅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