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我昨天囉哩囉嗦的可能重點不明。
我講的兩件事,涉及法律問題的是針對第一件事,當時提前交了deposit定好了某一天搬入新租房,但是那天到時他還沒有把新租房準備好。這件事我當時並沒有追究,一來是因為沒有造成多大問題,二來是因為我也不明白他的做法在法律上有多理虧,值不值得追究。
現在提起這件事,是因為有了第二件事(想要break lease)。第二件事上我知道他的做法從法律和規則上說完全合理,但是我想不知有沒有可能跟他說情通融。我的想法是,如果上次事件他有理虧之處,我本來可以追究而沒有,那麽這次請他能不能也給我一個方便。
所以我就想在這裏回過頭來問一問第一件事。就算這次不再跟他提以前這件事,我也想自己心裏搞明白,至少以後再搬家,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不知道您對第一件事的看法是怎樣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