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麵涉及到一個賠償的問題:如果A輸了官司,A可以根據agreement找我索賠(政府罰款,原告律師費)。這裏麵的水有點深:這裏麵的主角是對方律師,他們很大的收入來源於和解中賠償的律師費(這種訴訟前的和解,以及上庭後的和解,他們都是幾乎百分百贏,除非像我這次”搞錯“了。我實際上對他們的解釋是有疑問的,因為我的產品經檢測是無毒的)。那個買家是作為普通消費者為了維護大眾的健康利益而出現的,即時訴訟不成立,他也沒有任何損失和法律責任。而律師呢就是白忙活一下,也沒有損失和法律責任。他們每年起訴成千上萬的賣家,有固定的流程。
我基本很難反告,因為原告個人是代表公眾的利益起訴。
現在除非我能找到證據注明原告從別的地方買的那個產品,然後說是我的來告我。但這個幾乎不可能證明。我想過讓對方提供當時收貨的包裝箱(因為對方的產品比我的貨的包裝箱都大,是不可能放進去的),但是對方可以說扔了。另外,UPS箱上也沒有收貨時的印章證明日期。我擔心對方可以把UPS label從我的包裝箱上取下來,貼到一個大的包裝箱上。這樣我也怎麽都說不清了。當然,法官也不是糊塗人,從前後的證據證詞來判斷,他/她也不會接受對方的說辭。最終可能就是dismiss。
現在對方說和我的case 已經close了,讓我不要再發聲了。我也不知道網站A的律師是否盡心盡職,畢竟根據agreement A輸了可以找我索賠。我很想幫和敦促A的律師,提供我所有的證據和疑點。這就是我上麵提問是否要同意和對方律師一直以來的通訊confidentiality。我覺得我可以不同意confidential, 把這些通訊內容告訴A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