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沒有任何律師執業資格的自然人可以代表任何法人機構在庭訊中進行交叉質詢與言辭辨論(在您的定義是私人自有企業,但是事實上私人自有企業也是法人機構的一種)
如果這個法案成為法律,那麼就可以由此延伸,讓任何沒有受過正規法律專業訓練同時沒有通過一定資格考試的自然人可以作為律師執行律師的業務替任何法人機構 (甚至於自然人)處理法律問題,這是完全顛覆整個司法製度,這不是立法,這是革命 !
請記住一點,任何立法不能隻照顧單一族群而忽略其他相等族群的利益,因此雖然您這個構想是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你不能隻容許 S corporation 可以這麼做, 因為一個簡單的問題是那麼 C coporation 是否也可以比照這個邏輯要求相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