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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貓沒有仔細研究這個案件原始的案卷. 但是依據您的描述,這個案件的發展的猜想如下,

當年當事人作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提出債務追償的案件,(這個案件中,是當事人作為原告,而非當事人自創的公司)

債務人與當事人應該有某種型式的商業雙邊關係, 所以債務人對於當事人與當事人的公司提出訴訟,當事人請了律師代表她與她的公司,但是最後因為花費過高,因此隻好將律師解僱,同時她自己代表自己出庭,(因為她是被告之一),她的論點這個案件最終她因為是股東之一並不是直接與公司的營運責任有關,因此要求將她從這個案件中的被告名單中除名,因為她不需要為公司營運的責任負全部的責任. 所以當時法官容許她自己代表自己是合理的. 因此這個案件最終有可能是成為債務人對於這個 S corp 之間的訴訟.

然而債務人找到的法律條件是因為這個 S  corp 是一人公司,當事人作為公司的股東是不需要負擔所有公司營運上所造成的法律責任,但是當事人本身也是公司的決策人與公司的負責人,因此作為公司營運的負責人,她本人必須為公司營運上所造成的法律問題負擔一定的責任,所以問題是她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她因為不是律師,所以不能代表這個公司應訴,然而不知道為什麼,當時她不明瞭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沒有找律師代表公司應訴,最終公司輸了這個案件. 

現在的問題是,S corp 設計的基本用意是為了稅務的問題,所以如果當事人在稅務上沒有將個人稅務與公司營收稅務徹底分離,(如果是這樣,這筆借款應該是由公司借出而不是她個人,所以一開始她就不應該以個人名義對於債權人提出債權訴訟,因為這個案件證明了公司與個人在財務上是相通與相等的共同體,也就是說她先前所做是為了後續的問題搬石砸腳.

因此最終的情況是因為沒有任何人代表公司應訴,因此原本的債務人取得了勝訴與 20 萬賠償的判決,但是因為她(當事人)也同時贏了最先這個個人借款的訴訟,所以當對方開始執行這個判決時,因為公司可能已經結束營運,或是根本沒有資產,所以理論上這個"債務人",拿不到任何賠償,但是在此同時,這個"債務人",成功建立了因為當事人是公司營運的主要負責人,同時有可!能她的個人資產是公司借款與債務的擔保品,或是她個人的資產與公司資產之間沒有明確的區格,所以這個判決的追償責任最終是可以要求由當事人個人的資產來承擔,所以兩相抵銷,她麵對 16 萬的債務. 

因此這個案件的結論並不是如您所說的不給被告人自我辯護權力的依據其實正好相反,如果這是一個超過一人投資的控股公司,作為股東,她無需要負責,但是因為這是一人經營與投資的公司,作為公司營運者與公司的擁有人加上帳務上不清楚的問題,I也就是說無法確實將她個人的資產與公司的資產完全清楚分離,因此處理這個案件的法官認定她的個人資產也就是公司資產的一部份,所以她需要用個人的資產來為公司所產生的債務負責. (當然問題絕對不是這麼簡單,但是大體上來說,私人資產與公家資產之間的不清不楚可能是問題的根源)

 在庭訊中,如果代表公司的律師能夠提出證據來證明她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是不同的東西,那麼如同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一般,公司的股東本人無需以個人資產作為償債的抵押物,但是當事人的問題就在於,她不是律師,她也沒有請律師代表公司,加上她本身不能成為公司的法律代表,所以最終輸了這個案件....因此主要的問題是法律上她有工具可以用來保護她自己,但是她選擇沒有使用,這是為什麼她會限入這個困境的原因....與建立"新法"應該沒有直接的關係. 

 

以上這隻是老貓對於您所提供的資料的一個猜想,所以如果與事實不符.,是很正常的事,請不要用這個猜想來找老貓的麻煩,不便之處請還涵. 

所有跟帖: 

非常感謝老貓大師詳細的分析!無論精準與否,您的專業精神感動得我想哭 -ched- 給 ched 發送悄悄話 (619 bytes) () 12/18/2018 postreply 21:21:37

老貓,有條沒看明白哈,她的S有限責任公司屬一人公司,她不也就等於是這S公司的法人代表麽? -pickshell- 給 pickshell 發送悄悄話 (388 bytes) () 12/19/2018 postreply 04:10:18

回應 -單身老貓- 給 單身老貓 發送悄悄話 單身老貓 的博客首頁 (394 bytes) () 12/19/2018 postreply 08:10:22

哦,謝謝。 -pickshell- 給 pickshell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2/19/2018 postreply 09: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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