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被人訴了,在律師們的 evaluation 後,斷定要我給plaintiff $1750, 如果雙方同意,法官就選擇日子結案。
雙方都同意這個數目,所以,法官定在2015年5月18號,法庭上見。
結果,我和我的律師去了,他們沒有出庭,法官定這個案子 dismiss without prejudice.所以,我和我的律師帶著我們準備好的支票回來了。
事隔7個月,上周5,對方律師問我要那$1750,而且威脅我說,如果不給,他要訴我說我沒有給他這個錢,給他帶來了損失,要我陪$25000.00
我不清楚,case dismissed without prejudice, 我們之前協議的那個錢,我還應該給他嗎?是他自己沒有出庭來拿錢啊?我的律師說要我自己拿主意,我不知道怎麽拿這個主意? 請朋友們幫忙!
我應該怎麽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