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女在上大學,和另一女生同學合租了一個公寓,合同到明年五月份。那個女生現患病須回國治療,要求退租。有些法律問題想求得大家幫助。
1. 侄女和同學兩人都在租房合同上簽了字。整個apartment租金是$1100, 每人每月月租$550. 但房東卻收了她們每人$3300押金, 就是總共$6600.押金數目寫在租房合同上,但沒有寫明每月租金多少,而且房東口頭上說這是三個月的押金。等於她們付了雙倍的整個apartment三個月的押金。
2. 侄女的同學和房東商量,答應付她的那部分房租到十二月份,但要求房東退還她的那份押金($3300)。房東答應了,但要求侄女找其他合租人
3. 現在學期中,幾乎不可能找到新合租人。遭此變故,侄女現在也不想租了,最多想住到十二月。但這樣也許就拿不到押金。
我的問題:
1. 她們大學在紐約州。房東這樣從兩個合租人各收三個月的兩人total rent的押金,(等於總共六個月的apartment租金),是合法的嗎?我印象裏租金隻能收價值一個月房租的。
2. 現在房東答應退還侄女的同學的押金,但因為侄女本人的押金是三個月整個apartment的租金,那就等於侄女一個人就負責了整個apartment,但合同上是兩人簽字。在法律上這樣有問題嗎?
3. 現在侄女的同學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但侄女本人並沒有也不想break contract 。如果到十二月找不到人合租,退租的話法律上她可以拿到押金嗎?
現在情況比較亂,我想終極目標就是減少損失,拿回押金。請問各位有什麽建議。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