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麵的法律依據在:長期租約一般有一條,到期後自動轉成按月租約。

既然是月租,租與不租就要在每個月前決定,這是提前通知的理由。而為了方便,假如房客不通知終止租約,租約自動按月延續。
也就是說,沒有提前通知,下個月的租約已經自動生效了,房客要承擔的是一個月的租金。
但是,既然這個月房子已經租給房客了,房客住或不住,房東都不能再把房子租給其他人。現在,房東把房子租出去了,這說明房東自己都不
承認這個租約,那又有什麽理由再要房租呢?
這個理由你覺得怎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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