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外婆:
[1] 破釜沉舟打官司,說明很愛外孫;
[2] 遠涉它國打官司,說明她也是個“強勢女人”;
[3] 因為是個“強勢女人”,在女兒家庭糾紛中,她沒有起好作用。
再說姑姑:
[1] 其弟殺妻,應向外婆“道歉”,懺悔。她卻對簿公堂,惡女一個;
[2] 其弟與妻不和,應勸和。能對簿公堂,說明她未做。也許還慫恿其弟。惡女有二;
[3] 孩母不讓探視,是其錯。但事已至此,應勸其弟等待,忍耐,繼續爭取。能對簿公堂,說明她未做。也許還火上潑油。惡女有三;
女人最大的優秀品質是“善良”。女人若不善良,會讓人想起“最毒不過婦人心”。所以最好的結局應該是:C孩的姑姑積極配合E外婆扶養好C童。如果姑姑反其道而行之,惡姑一個。
讓那個殺人犯指定監護人,條件隻有一個:已經完全認罪,懺悔,悔恨,自責,等。他能到這一步,他必然選擇兒子跟外婆。
“不知道兩家人的人品”。讓我來說說兩家人的人品 (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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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件事情,我的悲大於怒,實在提不起精神討論 -慧惠- ♀ (740 bytes) () 03/31/2015 postreply 06:41:42
• 謝回複。理解你說的。“從法院判兩人都有監護權這個前提,說明爸爸以前是沒有明顯暴力的”。很對,很認同!我倒沒有想到這點。 -白鏡天- ♂ (0 bytes) () 03/31/2015 postreply 15: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