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麵又補充了幾點,我想知道警察的行為是否有錯。我的理解,
1 對於這種100元的案子,警察通常應該不會實行逮捕,關進監獄。除非是應對方的要求。
2 特殊情況下,不利於逮捕,更沒有必要逮捕,可以當場辦手續,例如當場檢查Id,開出庭票。什麽是特殊情況呢,例如像我這樣一個不具社會危害的女人,帶著孩子,孩子還需哺乳,正在哭鬧的情況下。很多人可能都因為一點微不足道的小事和警察打交道,這個問題應該有普遍性。
我想問熟悉警察程序的網友,警察做的程序上有沒有問題:
既然是私人逮捕,警察去了商場逮捕我,就應該落實一下雙方的情況,不能單方麵聽信梅西的,衣服沒有任何標簽,怎麽證明是梅西的?這麽關鍵的證據,警察不經過落實就抓我?而且當著我的孩子的麵帶走我,就不能當場給開張出庭票啊?而且警察聽見孩子哭,也知道我在哺乳,這種小事為什麽一定要把我抓到警察局?難道就因為梅西以前威脅我說了,說我不承認就讓警察抓走我!警察為什麽這麽聽梅西的話?警察知道衣服都沒有標簽,到警察局要我脫襪子檢查,看看裏麵有沒有標簽啊?脫鞋都不夠,還讓我脫絲襪呀!我感覺警察好像是梅西的保安一樣。
補充兩點:
1 梅西把警察叫來之後,告訴警察我什麽都不承認,也告訴警察沒有任何標簽,警察好像沒有核實,我聽的是沒有。我到警察局後,除了那些拍照什麽的,還有拍身檢查 ,脫鞋後,還要求我脫襪。
然後扣留我6個小時,一直讓我等著,我也不知等什麽,這麽長時間什麽都沒有做,也沒有問話,到後半夜了,直接告訴我讓我回家。我出來後,連警察局的門都不敢出。
2 開始到達警察局,他們核對ID後,警察還給梅西的人打電話,告訴梅西關於我的真實ID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