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麵,工作合同一般由雙方簽定,法律不允許的隻是過於苛刻的noncompetition條款:雇主強迫雇員工作多少年(否則雇員不能給其他相關的公司做);理由是強迫某人為你工作是一種奴役。http://en.wikipedia.org/wiki/Non-compete_clause#Reasonable_restriction_on_employee.27s_ability_to_earn_a_living
在你的情況下,你的雇主並沒有強迫你給他呆五年,你可以走,隻是賠一點錢而已。所以表麵上合同應該可以執行。
另一方麵,我理解你的冤處。公司付的頭4000元,你給他幹了五年,應該豁免了;公司續簽的下4000元,如果你已經給他幹了3年,你應該隻陪4000x3/5,因為公司已經享受了用簽證費換來的服務。可惜合同上不是這麽寫的。
你的案件沒有明顯的案例條文參考,很難說結果會如何,如果你辭職,他們不一定來找麻煩;如果來找麻煩,你可以談判少賠一點,不一定上法院;如果上法院,最壞情況是全陪,還要交對方律師費。
到法庭上你可以用第一個方麵,說續簽時的條款過於苛刻,類似奴役,因為你不同意就意味著失去在美國的生活權利,同時你配偶在美國,就意味夫妻分離,所以續簽的合同不應被承認。
接下來如果合同被承認,賠償條款也不公平,你應該隻付你違約後的那部分簽證費,最多付到第二次續簽的簽證費,而不是全部8000元。不一定贏,,但是也不一定輸。你在這裏沒有做壞事,法官不會懲罰你很多。
我的建議是,人生苦短,不要為了8000元浪費生命,盡早找好工作,說不定工資高了那8000元不算什麽了。
人生苦短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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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人生苦短
-單行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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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2014 postreply
13: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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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熟悉工作合同的法律
-lex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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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2014 postreply
13: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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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
-單行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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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2014 postreply
13: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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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找工作麵試時,可以把這困窘告訴新公司,問他們能不能幫你付這筆錢。
-加州老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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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2014 postreply
1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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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老李!
-單行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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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2014 postreply
06: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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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處理費不是冤枉錢
-sayyousay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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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2014 postreply
04: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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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多說一些嗎?我查到的情況是加速辦理隻能加速。而我不需要加速。
-單行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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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2014 postreply
06: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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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有些偏頗,
-水中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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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2014 postreply
07: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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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意見。但我想我認真工作交換簽證。我和公司都受益,算是公平交易。
-單行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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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2014 postreply
0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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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的說法你一定能找到高很多工資的工作,本來他們給你工資低,你又有綠卡了,高幾萬都可能。
-MMMM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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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2014 postreply
0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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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你同意簽的。我當年老板讓在加工資和自費辦綠卡中選擇,我選自費。
-MMMM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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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2014 postreply
04: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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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接受工作的時候已經為工作簽證同意了低起薪。後來的附加合同是被迫簽的。
-單行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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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2014 postreply
06: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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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抱歉,我不認同過河拆橋的說法。
-單行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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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2014 postreply
06:42:01